清末立宪思潮的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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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清末立宪思潮的具体主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有一个由缓行到激进的发展轨迹,造成这种转变的主要原因是日益发展的革命形势、更加严重的民族危机和范围更大的权力之争。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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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十年,立宪思潮是与民主革命思潮并行的两股社会思潮。与民主革命思潮的持续激进相比,立宪思潮有一个由缓行到激进的发展轨迹。

      一

      君主立宪主张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初。(注:此前,早期维新派和资产阶级维新派都提出过设立议院的要求,但是,他们所要求设立的议院并不具有资产阶级权力机构的职能,而只是封建政权的一个咨询机构。)1901年,梁启超发表《立宪法议》,公开倡行君主立宪政体,在中国提出了预备立宪的课题。1903年,《政法学报》发表《立宪论》一文,更加明确而全面地阐述了这一政治主张。该文认为,由一人政体向数人政体、由独裁政治向立宪政治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清廷应该认清世界大势,不失时机地改行君主立宪政体,并强调指出,是否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关乎中国的兴亡:“亡国于斯,兴国亦于斯。”(注:耐轩:《立宪论》,《政法学报》,1903(1)(2)。)由此,“开通志士者,莫不喘且走以呼号于海内外曰:立宪!立宪!!”(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594页,三联书店,1960。)在这种时代要求下,内外员工在日俄战争前后也纷纷奏请立宪。史载:“数年以来,朝野上下,鉴于时局之阽危,谓救亡之方只在立宪,上则奏牍之敷陈,下则报章之所论列,莫不以此为请。”(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25页,中华书局,1979。)立宪思潮勃然而兴。于是,清廷表示顺应舆情,遂于1906年9月1日宣布了实行预备立宪的基本国策。

      立宪思潮兴起之初,虽然朝野立宪派(注:指清廷内部的官僚立宪派和资产阶级立宪派。)都认为君主立宪势在必行,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又认为这一政体在中国不应速行,而应缓行,即应该有一个预备的过程。

      清政府内部的官僚立宪派一方面认为必须以立宪政治改良专制政治,但又担心很快地改为立宪政体,会造成社会秩序“骚然不靖”(注: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四),1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以致国民以立宪为由,“今日劾督抚,明日劾军机”(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56页,中华书局,1979。), 民气喧嚣,难以治理。其中的满洲亲贵还担心汉族督抚会借立宪的机会揽权篡政,惟恐未收立宪之利,反得其害;而汉族大臣则担心自己如果太积极,会遭清廷猜忌。因此,他们都主张通过预备,循序渐进地将官民约束在封建秩序之内,然后再实行立宪,这样既可兴利除弊,起衰振弱,又可保住君权,维护封建统治。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1906年,出洋考政回国的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向清廷献计说:“今日宣布宪政,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他指出:“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175页,中华书局,1979。 )主张清廷仿效日本明治政府,先行宣布预备立宪,等时机成熟再正式实行宪政。戴鸿慈等另几个出洋考政大臣也建议清廷“立颁明诏,先定国是,以十五年或二十年为实行立宪之期”(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67页,中华书局,1979。)。另外, 一向和中央争权不休的地方督抚袁世凯、张之洞、周馥三人在要求立宪的奏折中也主张12年以后再正式实行立宪。(注:郭廷以:《近代中国史事日志》下册,1231页,中华书局,1987。)事实上,清廷后来确实接受了满汉大臣们的这些建议,于1908年正式宣布,经过9年预备后才正式实行立宪。

      在野的资产阶级立宪派也提出了与上述建议相似的主张。早在1901年,张謇就写出了《变法平议》,突出表现了他的缓行立宪的改革思想。在《变法平议》中,张謇批评康、梁“乘积弊之后,挟至锐之气,取一切之法而更张之,上疑其专而下不喻其意”,因而导致了国家的变乱,主张在不流血不纷争的条件下稳步改进。他希望宪政改革宁可慢一点,只求有成效,与其“意行百里而阻于五十”,不如“日行二三十里者不至于阻而犹可达也”(注:张孝若:《张季子九录·政闻录》卷二,中华书局,1931。)。随着立宪思潮的发展,到1906年,资产阶级立宪派开始对立宪的步骤进行探讨。有的人认为立宪应先教育国民:“先颁令于国中,以六年为期,实行立宪,庶全国国民,皆得有所预备。”(注:《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东方杂志》,1906(12)。)有的人认为立宪应“先立地方议会以富人民政治上之经验”(注:《论立宪当有预备》,《东方杂志》,1906(3)。)。这一年的二三月间, 海外的梁启超也在《新民丛报》上连载发表《开明专制论》,反复论证中国今日“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而国家又非可以专制终也,则所余者,惟有君主立宪之一途”,但他又提出当时中国实行君主立宪的条件还不具备,即所谓“人民程度未及格”(注:《梁启超选集》,489页,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施政机关未整备”(注:《梁启超选集》,49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所以, 他主张当时的中国应“以开明专制为立宪制之预备”(注:《梁启超选集》,460页,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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