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法分类号 J523.5 一、辛亥革命前的服饰改革 早在鸦片战争时期,就有人注意到了西方人不仅船坚炮利,而且服饰也有自己的特点。但当时的人们还是抱着一种夜郎自大的心态去看待西方服饰的。例如,当时思想最先进的林则徐就说:“夷服太觉不类。”(注:《林则徐集·日记》第351页。)维新变法派康有为、 宋恕等人十分看重服饰改革。“王者改制,必易服色”,“非易其衣服,不能易人心,成风俗,新政亦不能行”。(注:康有为:《波兰分灭记》卷六。)“盖欲化满汉文武之域,必自更官制始;欲通君臣官民之气,必自设议院始;欲兴兵农水火之学,必自改试令始。三始之前,尚有一始,则曰欲更官制、设议院、改试令,必自易西服始”。(注:宋恕:《上合肥傅相书》,《万国公报》第101册。)但是, 他们的服饰改革也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而烟消云散。 20世纪初,中国服饰变化的新趋势,说明剪发易服已是一股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以女子服饰为例,女子崇尚西式服式。“庚子以后,风气弥开,男女皆尚高领窄袖,……凡西洋服饰若花边细钮绒毛衣之属皆为常御之品,而往时之阑干挽袖均捐废矣”。(注:《崇德老人自订年谱》第57页。)中国大地上渐渐兴起一股崇洋风,从洋楼洋油洋车到洋布洋绉洋帽洋装,全成了时髦的东西,真是“大江南北,莫不以洋为尚。”(注:陈作霖:《炳烛里谈》卷上。)女学生装也出现了。据不完全统计,到1909年全国有各式女学堂308所,女学生14万多人, 其中还不包括为数不少的教会女校学生。当时的新式学堂,其章程多模仿日本或欧美,大都明确提出了不缠足和衣饰整洁的要求。 清政府为了经武振军,不得不用西法操练新军,在军戎服制上也不得不模仿日本欧美等国。练兵处的大臣们“参酌成规,体察时势”,(注:《练兵处奏定陆军服制折》,《东方杂志》第3期第110页。)厘订了衣章帽章。除朝觐公谒大礼服仍遵旧制,军礼服仍戴翎顶貂纬帽外,余分军礼服、军常服、操帽各项,区以三等分为九级。衣服都用开襟式结以钮扣,其长齐两胯之圆轴骨为度。“凡制造各衣裤,必须舒展合体,于操作运动,务求利便,裁做宜酌采西式缝纫,务求坚实。”(注:《练兵处奏定陆军服制折》,《东方杂志》第3期第110页。) 陆军军服的改制,首先给外交官服饰的改革带来了一点希望。光绪三十四年初,驻德公使孙宝琦电奏外务部,请代奏外交官改着洋服事。他的条陈说:“各国外交官均有一定服式,如大礼服半礼服当服,中国于勤时向以蟒袍为礼服,如遇吊唁蟒袍殊觉不合行装,又觉不恭,且以衣服异且令人讪笑,一举一动,辄招指目,尚何密事可探……现在陆军衣服既改,可否饬下外务部参酌各国外交官服制,按照官级一律改更,回华后仍不准穿用。”(注:《申报》光绪34年2月18 日四版“专电”。)这个条陈没有得到清廷的批准,外交官仍以蟒袍为礼服。 陆军服的改制,带动了巡警服的改制。光绪三十四年八月,民政部大臣们“参酌陆军服章成案,并旁采东西警制,甄辨异同,量为损益,拟订巡警服章。”(注:民政部《奏参照陆军成案酌拟巡警服章折》。) 军警服制的改革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注意。1906年7月30日, 《大公报》以“剪发易服议”为题,发出征文广告,连续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其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早就应该剪发易服。“中国早就该断然剪发易服,剪发短服”,(注:于天泽:《剪发易服议》,《大公报》1906年8月20 日“言论”。)“幸哉幸哉,我国军人竟易服也;惜哉惜哉,我国之易服竟只行于军人也;怪哉怪哉,我国军人竟将发辫盘于头顶之上也”。(注:效灵:《剪发易服议》,《大公报》1906年10月11日“言论”。)“……吾国之所以未能与世界帝国相平等者,……实以剪发易服未断行。……当英破吴淞攻塘沽联兵烧我圆明园,此已宜除成见、振作奋发、剪发易服以图自强”。(注:于天泽:《剪发易服议》,《大公报》1906年8月20日“言论”。) 其次,从关系个人卫生、经济、尚武精神,关系国家兴衰强弱等角度,论述了剪发易服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易服的方向。 断发短装已为全球所公认,大彼得仿之于前,明治行之于后……(注:王采五:《剪发易服议》,《大公报》1906年8月30日“言论”。 ) 不剪易之害;一碍于卫生,一妨于实业……一阻于尚武。(注:于天泽:《剪发易服议》,《大公报》1906年8月20日“言论”。) 发长面多污毁衣服特甚,且常劳梳治,弊一。最易藏垢,……不宜于公共之卫生,弊二。……发长且多,脑受其赘累,不宜个人卫生,弊三。学生之体操,军人之练武,工商之勤勉,游人之旅行,皆非长服长发所宜,不便于动作,弊四。长衣与短衣相移,则多需一倍之材料,致人人皆多耗一倍赘疣之费,弊五。(注:效灵:《剪发易服议》,《大公报》1906年10月11日“言论”。) 与此相反,剪发易服则有许多好处。 改革后之益数端:一曰有裨于尚武精神也。……二曰有益于经济问题也。……三曰增国民之活动也。……四曰耸列国之观瞻也。(注:效灵:《剪发易服议》,《大公报》1906年10月11日“言论”。) 所谓剪易之利:一振国民之精神。……一息列邦之窥伺……(注:于天泽:《剪发易服议》,《大公报》1906年8月20日“言论”。) 今请言剪发易服之便,一便于振起国人尚武之精神也。……一便于环球各国之交涉也。……一便于全国人民之生计也。(注:张兆荫:《剪发易服议》,《大公报》1906年9月1日“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