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中国延续了一个多世纪的外国租界,早就有人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实事求是是思想路线的贯彻,学术研究空气日趋活跃。尤其是东南沿海经济特区的建立,直接引发了人们对租界的兴趣,沉寂多年的租界史研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兴起。在1988年于上海召开的“租界与近代中国”学术讨论会前后,近代租界史研究形成高潮,一批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和专著纷纷问世,使这一研究领域得到拓宽与深化。 首先,在对租界历史的深入了解方面有了新的进展。学术界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近代租界的形成和扩展过程,近代租界的规模、分布,并纠正了以往研究中的某些错误。其中,费成康的《中国租界史》可称为一部力作。该书较好地阐述了中国各地租界的开辟、扩展、收回以及租界或类似租界地区的基本情况,较全面地介绍了各地及各国租界的土地、法律和行政制度,对每个租界都附有地图,标明了所有租界的扩展区域。该书还订正了一些错误看法。 其次,许多学者还从不同侧面对租界的作用进行了重新评价。例如,朱华集中分析了上海租界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影响(注:朱华:《简论上海租界对中国社会的影响》,1986年7月2日《解放日报》。),陈旭麓探讨了上海租界与近代中国新陈代谢的关系(注:陈旭麓:《近代中国和上海租界解析》,1988年8月18日《社会科学报》。),丁日初着重论述了租界是上海成为近代中国经济中心的一个重要条件(注:丁日初:《再论上海成为近代中国经济中心的条件》,《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1期。),郭豫明专门论述了上海租界与小刀会起义的关系(注:郭豫明:《上海租界与小刀会起义》,《学术月刊》1988年第3期。),熊月之论述了上海租界与晚清革命的关系(注:熊月之:《论上海租界与晚清革命》,《学术季刊》(上海)1935年第3期。)。还有的学者考察了租界与近代中国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关系,以及租界对城市近代化的作用等问题。(注:如,熊月之:《论上海租界的文化效应》,《江海学刊》1988年第6期:张元隆:《上海租界与晚清西学输入》,《上海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张仲礼等:《近代上海城市的发展、特点和研究理论》,《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4期,等。)还应指出,在探讨租界作用时,仍有不少人坚持传统观点,对租界作用全盘否定。如袁继成的《近代中国租界史》和胡绳的《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注:袁继成:《近代中国租界史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1-102页。) 总之,中外学者对租界的研究已进行了大量工作,并且也取得了某些突破。但如果认为:“以往显得扑朔迷离的中国租界的基本事实”已“确实澄清”,“后来的研究者不必为此再耗费大量精力”(注:方诗铭:《以史实为根据,开拓学科新领域——〈中国租界史〉序》,《政治与法律》1992年第2期。),那就言过其实了。 笔者认为,租界史研究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深入进行。 第一,搞清租界数目这个最基本的事实。在旧中国到底出现过多少个外国租界?长期以来这就是个众说纷纭、令人困惑的问题。在清代,清政府未能将租界与各种外人居留区域清楚地区分开来,因而在当时不可能正确地统计出租界的数目。20世纪二三十年代问世的众多研究租界的著述,对此也是说法不一。例如,顾重器的《租界与中国》说中国有2个公共租界和36个专管租界;楼桐孙的《租界问题》说有3个公共租界,29个专管租界;葛鸣一的《租界问题之研究》则说有2个公共租界,28个专管租界;民国政府外交部在20世纪30年代初编制的《1930年以后各国在华租界》,则采纳了3个公共租界、29个专管租界的说法。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旧中国租界数目仍是莫衷一是,有的新著甚至说旧中国曾有过40多个或50多个租界。我们还发现,有时同一个人在不同文章或著作中的说法也不一样。如费成康在《有关旧中国租界数量等问题的一些研究》一文中说,“到本世纪初,在旧中国共有22个专管租界,上海、鼓浪屿2个公共租界”(注:《社会科学》(上海)1988年第9期。)。而在《中国租界史》一书中又说中国有2个公共租界和25个专管租界。(注: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391页。) 笔者以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最重要原因是至今尚没有一个衡量何为租界的统一而科学的标准。近些年来,有人倒是试图提出这样一个标准。例如,上海等八省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的《列强在中国的租界》就提出:“租界作为列强侵略中国的产物,其构成因素有三:一是有不平等条约或类似的外交文书为依据;二是有明确的四至界址;三是建立了殖民主义统治机构,把中国政府的一切权力排除在外。”(注:《列强在中国的租界·前言》,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但这个标准是否科学可用,尚未经学术界充分讨论,因此也只能作为一家之言。 迄至今日,就连租界定义和数目这样一些最基本的事实尚未讨论清楚,取得一致意见,怎么能说对租界史实已经澄清,不需要再为此耗费更多精力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