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随着在振兴工商浪潮之下蛰伏已久的重农主义思潮的复苏,农业得以厕身于近代“实业”之列而获得了一次极佳的发展机遇。农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虽然农会的兴起仅在生产领域激起了几丝微澜,却引起了社会权力结构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是以一个传统的封建阶层——士绅为介质,以其权力功能的变化为契机而实现的。那么,作为近代重要社团组织之一的农会是如何兴起的?清末农会具有哪些重要功能?在其兴起前后,士绅阶层的权力功能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又是如何影响整个社会权力结构变迁的?本文将通过考察清末农会的发展历程,就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 清末农会是在实业派及资产阶级维新派人士的一再吁请下,由农工商部奏准清廷后,于1907年开始,正式在各省、府厅州县、乡镇组织的一种旨在“开通智识、改良种植、联合社会”(注:见《光绪朝东华录》,总5733页。)的近代社团形式。 早在1890年,孙中山即倡议“仿泰西兴农之会”(注: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2页。)以振兴农桑,发展农业。甲午战后,兴办农会的呼声日高。1895年,康有为在其轰动一时的“公车上书”中,建议效法外国,“宜命使者译其农书,遍于城镇设立农会,督以农官。”(注:见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第2册。)此后,染启超、谭嗣同等也对农会于兴农学、昌农政的关键作用大加评赞。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以创办实业而闻名的张謇分别在其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的《农会议》和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的《请兴农会奏》中,对农会的创办方法、经费来源、组织程序、职责功能以及作用等提出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思路。他指出,“农会办处宜分,议处宜合”,“其费由各府厅州县农会分集”,“宜就各府厅州县举愿为此事能为此事者一人为会长,又各举愿为此事能为此事者二三人为会员,合四五府举一人为会督”。(注:见张怡祖《张季子(謇)九录》,实业录,卷一。)农会有定章程、筹出入、刻书报及考论各府厅州县农事得失等职责,农会内部对各项职责有明确划分。此外,张謇还主张在农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上,“农会有事,会督或商之督抚,或商之地方官,有保护农会之特权,此权止在有益农会与有妨农会之事用之,不得侵督抚地方官自有之权,督抚地方官亦保护此权。”(注:见张怡祖《张季子(謇)九录》,实业录,卷一。)不难看出,张謇所设计的农会包含了通过民主程式产生会长、会员等在内的一些民主内容,部分地满足了近代社会民众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觉醒的需要。此外,张謇认为:农会的权力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客观上难以摆脱官方权力的牵制;地方政府对农会有一定的卵翼功能,但农会的权力触角很难伸及政府正式权力网络。 从论证农会创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到为农会勾勒基本框架,农会的创办渐渐从理论层面向实践层面发展。1896年,罗振玉、徐树兰、朱祖荣等人聚集上海,通过在《时务报》和《知新报》上刊登《公启》和《章程》12款,征求会友,成立农学会(又称农务会),“拟复古意,采用西法,兴天地自然之利,植国家富强之源”(注:潘君祥:《我国近代最早的农业学术团体——上海农学会》,转引自《中国农史》,1982(1)。)。不过,农学会还只是一个学术性组织。其主要功能尚囿于议论农政,考求农学,与后来的农会不可同日而语。 1898年,光绪帝发布上谕,正式命“各省府州县设立学堂,广开农会,刊农报,购农田,由绅商之有田业者试办,以为之率”(注:《德宗景皇帝实录》,卷四二二。),真正近代意义上的农会已呼之欲出。然而,很快它就在戊戌政变中流产了。虽然在19世纪末的社会“腹体”中经数年萌动而具雏形的农会未等分娩便被扼杀于一旦,但它赖以生成的振兴农业浪潮并未随之而退隐于无形。一旦遇到合适的时机和条件,它还会孕育出更强壮的胚胎。 20世纪初,清政府为克服山雨欲来的全面财政和政治危机,打出了“新政”的旗帜,鼓励发展农工商各项实业,农会终于名正言顺地诞生了。1906年,农工商部“奏定职掌事宜第四条内开组合农会等语”(注:见《光绪朝东华录》,总5733页。),次年6月,农会在被誉为“新政权舆之地”的直隶首先“着床”。8月,农工商部酌拟农会简明章程23条,经清廷核准后颁行各省。章程一下,各省纷纷遵章设立农务总会(有的地方称为农桑总会),并于府厅州县设立分会,乡镇设立分所,到1911年为止,全国已成立农务总会及农桑总会19处,分会276处。(注:《宣统三年中国年鉴》,242~243页,转引自朱英《辛亥革命前的农会》,见《历史研究》,1991(5)。)在农会组织蓬勃发展的情况下,1910年6月,全国农务联合会在南京诞生,负责领导各地农会及其附设机构,农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农会的规模及设置情况为:“总会设总理一员、协理一员,分会只设总理不设协理,由各农会自行举定后禀报农工商部札委,任期一年。总理、协理以下设董事,总会以二十员至五十员为率,分会十至三十员,分所不得超过五员,一律在会员中推选。”(注:苏州档案馆藏《奏定农会简明章程》。)各员任职资格为:“1.创办农业卓有成效者或研究农学能发明新理者;2.在地方富有田业为一方巨擘者;3.心地光明、事理通达或该地方土著或游宦该地已届五年、熟谙情形、年届三旬以外者;4.其人声望品学为该处士民居多数者,平昔顾全公益见义勇为者”(注:苏州档案馆藏《奏定农会简明章程》。)。由“农会自行举定”,然后经“农工商部札委”产生会员的办法以及关于会员任期的规定赋予了农会组织以一定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恰恰使其得以越出传统权力组织对朝廷的刻板输诚模式而更多地向社会负责,从而成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近代社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