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后,清政府掀起了借洋债修铁路的热潮,止辛亥革命爆发时,共借洋债30余笔,金额3.4亿两白银。其次数之多,数额之大,在近代中国实属少见。那么,怎样看待晚清这一举措,本文从几个方面谈下自己的看法。 一 “借债筑路”,早在甲午战前就有,不过,清政府当时只是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因此,次数不多,数额不多。(注:甲午战前清政府的借债筑路,成立的只有5笔,金额总共156万两。见《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7,第12-13页。) 甲午战后,“借债筑路”出现了高潮,其原因在于,西方列强已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到帝国主义阶段,其对外经济侵略的重点也由商品输出转变为资本输出。因此,《马关条约》签订后不久,美、英、德、法、比、意等国政府代表和资本集团都急不可待的施展各种手段,纷纷向中国强索铁路承修和贷款权。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控制中国路权,实现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的目的,并进而左右其中国“行政之实权矣!”(注:《清议报全编》卷17,第105-106页。) 在中国国内,由于甲午战败的刺激和随之而来的列强政治与经济的趁火打劫攻势,使清政府忧心忡忡,深感危机的严重,于是,在1895年7月颁布了“蠲除痼习,力行新政”的上谕,要求各直省将军督抚条陈情形,酌度办法。顿时,清廷内外臣工纷纷上奏,提出救治良策,其中,兴办铁路则被清廷重臣们视为“方今切要之图”、“时务要端”。张之洞指出:力行新政,“寻其收效之著,实莫如铁路一端”(注:《张文襄公奏稿》卷24,第5-6页。)。前两江总督刘坤一也提出“非富无以致强,非强无以保富。而究之富强之本,求其收效速、取利宏,一举而数善备,则莫急于铁路”。若“铁路一成,天下商务必日新月异,不十年而立致富强”。(注:《刘坤一遗集》,第882-886页。) 当时活跃于中国政治舞台上的资产阶级维新派,也不约而同的把修筑铁路作为变法自强的重要内容提了出来。康有为在《公车上书》中说:铁路“可缩万里为咫尺,合旬月于昼夜”,便于运兵、运械、赈荒、漕运、百司走集、庶士通学、商贾运货、负担谋生、通言语、一风俗,“可得数千万者,莫如铁路”。(注: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第141页。)此外,何启、胡礼垣等人都提出同样看法。 可见,修筑铁路成了甲午战后朝野上下的一致呼声。修筑铁路有助于国防,有利于振兴工商和开通风气,成了人们的共识。 那么,采用什么方式修筑铁路呢?1895年下半年,清廷内部就此问题进行了商讨,有人提出铁路商办;有人主张借债造路,官办或官督商办;有的则认为铁路商办,亦可许洋商入股,采用中外合股方式。(注:《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1册,第199-204页。)清廷采纳了第一种建议,并于1895年12月6日颁布上谕:由“各省富商如有能集股至千万两以上者,著准其设立公司,实力兴筑。事归商办,一切赢绌,官不与闻。”并同意先从芦汉铁路办起。(注:《德宗实录》卷378,第7页。) 清政府之所以赞成第一种意见,主要是基于两点原因:一是清政府财政困难,入不敷出,无力承办修路事宜;二是甲午战前的各种官办企业的弊端暴露无遗,信誉扫地,再照此办理。已不可能。因此,要振兴中国实业和抵制列强对中国路权的侵夺,最好之办法是商办筑路。 但事情的发展并非按清廷的一厢情愿。由于华商资金不足,加之缺乏创办铁路的技术条件和创业精神,所以,对商办铁路的响应,寥寥无几。虽然有广东在籍道员许应锵、商人方培尧,以及候补知府刘鄂、监生吕庆麟等均称已集股千万,但经大员查实,并不可靠,都是“恃洋股为承办张本”,即为洋商揽办生意而已。在此情形下,清廷内部主张借款官办的意见转而占了上风。 1896年9月,湖广总督张之洞和直隶总督王文韶联衔上奏说:“铁路未成之先,华商断无数千万之巨股。惟有暂借洋债造路,陆续招股分还洋债之一策,集事较易,流弊较少。”并认为,“路归洋股,则路权倒持于彼;款归借债,则路权仍属于我。”所以,主张“款由官借,路由官造,使铁路之利全归于官”。但借债筑路,事关重大,因此,他们又建议特设铁路招商公司,并专设大员,予以事权,官督商办。(注:《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第271-275页。) 张、王的主张得到了清廷的肯定。于是从1896年以后,清政府先后批准胡裕芬多次向汇丰、德华、道胜、麦加利银行以及中英公司等借款,特别是1898年专设“铁路矿务总局”后,更明确规定,要把“借款筑路”之事作为其主要经营业务。由此,“借款筑路”活动迅速进入了高潮。 二 自19世纪末到清朝垮台止,清政府在“借债筑路”的次数和金额方面,均创下了清代和民国筑路借债的最高纪录。在这些借款中,有些是用于筑路,有的是用于赎回业已建成的铁路的,还有的是作为“以夷制夷”、平衡列强在华经济势力的手段的。总之,在每一笔“筑路借款”的合同中,都反映着中外双方的不同心态和利益关系、以及这些关系的前后变化。为了分析上述问题,我们先了解一下这一时期中有代表性的主要借款合同。 芦汉铁路借款 当清廷决定大修铁路并于1895年9月成立铁路总公司之后,西方各国资本巨头竟相前来谋求借款等权。几经交涉,张之洞以“比系小国,不干预他事,较诸大国为胜”为由,决定向比利时借款修筑芦汉铁路。1897年5月,盛宣怀与比方签订了《借款草合同》。规定:清廷向比方借款450万英镑,九折实付,年息4厘,期限30年;中方以该路产业作借款担保;比公司派一人为监察并遴选外国工匠;筑路材料须购自外国者由比公司承包一半。(注:《清季外交史料》卷125,第28-34页。)草合同签订后,比方又以款息较低债票难售为名,要求提高年息,还提出了行车管理权和允许法国人参预等无理要求。清廷对比方的这一行为虽有不满,且欲罢议,但又恐改向他国商借“要挟更甚”,为避免“夜长梦多”,遂决定“稍认吃亏,赶紧定局”,并于1898年6月26日正式与比方达成了《芦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和《芦汉铁路行车合同》。其内容与草约基本一致外,将年息定为5厘,存付事宜由华俄道胜银行办理;行车事宜由比方派人经理,中方每年从该路营业余利中提取20%给比方公司作酬金;比方运进铁路材料免纳关税厘金。(注:《清季外交史料》卷133,第17-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