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晚清早期驻外公使的国际法意识

作 者:
夏泉 

作者简介:
夏泉 广州暨南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副研究员 邮编:510632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面对着千古未有之变局和不愿打开的国门再也无法关闭的现实,自19世纪70年代以降,清朝被迫依次在英、美、秘鲁、西班牙、日、德、法、俄、意等国设立驻外使馆,对西方的遣使要求作出对等性的反应。伴随着郭嵩焘、何如璋、陈兰彬、刘锡鸿、曾纪泽、刘瑞芳、薛福成、黎庶昌等早期驻外公使驻节域外,中国的外交近代化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这批早期驻外公使由于受欧风美雨的浸染,加之对外交涉工作的需要,都或多或少具备了国际法意识。笔者试图将1875-1894年甲午战争前这一时期称之为晚清派驻使节的早期阶段,(注:关于晚清早期驻外公使的研究,可参见拙作:《论晚清驻外使馆的设立》,《江西社会科学》1992-3;《郭嵩焘出使英国时的矛盾心态》,《近代史研究》1990-3;笔者的硕士论文《中国早期驻外公使的群体研究(1875-1894)》,南京大学档案馆1990年藏。)并拟从四方面对晚清早期驻外公使的国际法意识进行初步探讨。

      一、国际法的最初传播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or Nationsof Law),旧称“万国法”或“万国公法”。作为通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国际法产生之后,便成为西方国家间处理外交关系的重要准则而受到普遍重视。19世纪中叶,伴随着国门洞开和西力东渐,国际法始传播到中国。

      1839年,晚清最早睁眼看世界的林则徐,奉旨赴广东查禁鸦片。在反抗英国侵略的斗争中,他意识到了国际法的重要性。为此,他请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和袁德辉从瓦特尔所著《国际法》一书中摘译了有关战争及国家主权的三小段,编译为《各国律例》。林则徐根据《各国律例》上的条文,曾认真处理了“林维喜事件”,坚持要求英国交出凶手,可见他已吸收了国际法的某些思想。林则徐“完全按照此法行事。……人们可以说,国际法在中国的最早作用就是坚定了林反对英国人的立场。”(注:有些外国学者认为早在17世纪60年代荷兰入侵台湾和1689中俄《尼布楚条约》签订期间,外国人就已向中国人提及国际法。但历史上并无直接史料证明此事。无论如何,从那时一直到1839年的250年间,从未有中国人再提及国际法。参见费正清:The Chinese World Order:Traditional Chinese Foreign Relat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S.J.J.Sebes:The Jesuits and the Sino-Russian Treaty of Ner Chinsk,Rome1916;《国际法》第17页,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4版。另见徐中约:China's Ente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第123-125页,Harvard Unilversity Press,1960;魏源:《海国图志》卷83,第4-5页。)有论者称:“《国际公法》之输入中国,及应用于对外交涉,……以林则徐为嚆矢。”(注:李抱宏:《中美外交关系》第30页。)这可谓是公允之论。

      但由于林则徐不久即被清廷革职,人们对国际法的兴趣又逐渐冷却下来。直到20年后,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把系统的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后,才再度激起清廷对国际法的兴趣。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后,在中外“合作”的氛围下,清廷逐渐意识到,在同西方交涉时有必要知晓国际法,因为中国对国际法的无知而受害匪浅。1864年8日,奕奏请出版丁韪良翻译的惠顿(注:惠顿(H.Wheaton,1785-1848),法国法学家。)所著《国际法原理》一书,得到旨准。该书出版后,总理衙门即分发了三百本给各省地方官员及通商口岸的官员使用。不久,奕运用有领海的公法理论,成功处理了普鲁士与丹麦因战争而在中国渤海湾域发生的“战船纠纷”,解决了棘手的外交难题。(注:《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7,第5页。)这件事使清廷开始注意到国际法在处理国家间关系上的重要作用。因之,他们后来在办理“夷务”时,也逐渐以国际法为武器。

      这之后,更多的国际法书籍被传到中国。如:1877年出版了丁韪良翻译的《公法便览》;1880年、1898年,丁韪良翻译的《公法会通》,分别由同文馆、长沙南学会及北洋书局于三地印刷出版。此外,还翻译了包括《星轺指掌》在内的其他一些国际法专著。(注:《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旧籍分类目录初稿》第138页。)

      可以说,国际法在中国的最初传播是晚清遣使驻外的重要前提。早在1862年,总理衙门即要求赫德翻译惠顿书中有关使节权的24小段,以作为“派遣驻外使节的参考”。(注:《国际法》第16页,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4版。)次年9月11日,文祥亦称:“国际法将是我们派驻公使的指南。”(注:徐中约: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第128页。)

      随着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深,中外交往不断扩展。更多晚清官员卷入洋务,遂从这些翻译的书中学到了相当多的国际法知识。尤其是这些身居海外的公使,由于对外交涉的需要,迫使他们更多地观察世界时势,学习和应用国际法知识。因此,他们成了中国最早一批初具近代外交知识和能力的外交人才。

      公使群体的国际法意识大致涵盖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思想上对国际法的体认,二是行动上对国际法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思想上的体认影响与制约着行动上的运用。而行动上运用所产生的结果与功效,又反过来影响他们对国际法的重新体认。实际上,它经历着从实践到认识的反映论过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