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保税区的发展现状 “保税”一词属于海关用语,意指进口货物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先将其存入特定区域。如果货物从特定区域转运出口或经加工后再出口,则免交出口关税。享受保税待遇的货物称之为保税货物。保税货物一般进入三种类型的区域: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区。这三种不同类型区域便构成了保税业务体系。 我国最早设立的保税区是1990年5 月由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其后又相继设立了14个保税区。目前,我国已建成和在建的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15个保税区。 保税区建设虽然起步晚,但是,按照“成熟一块,封闭一块”的建设方针,在较小的范围内集中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配备了海关、储运、联检等条件,建成一定范围的隔离设施。 二、中国保税区的发展应尽快地同国际惯例接轨 经济的全球一体化和贸易中心向亚太地区的转移,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有利条件; 又由于我国对重新恢复世贸组织(WTO)地位要求的提出, 进一步加快了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进程。特别是保税区作为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透明的窗口,能否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佳的发展契机与国际惯例相接,将直接影响到国内经济的发展程度。 从我国目前已批准的15个保税区来看,各保税区都把它定位一个封闭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主要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港口、仓储、出口加工、发展高科技企业以及金融服务等业务。各保税区根据实际,充分运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和各自的区位优势,在探索中求开发,在开发中求发展,并取得了成效。但由于我国的保税区受本国经济、政治、资源、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不仅自身在保税业务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且同国际上规范的自由贸易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保税区应突出其特有的功能。世界上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功能是: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商业性简单加工、展示及金融、货运等服务贸易功能。有的自由贸易区还从事工业性加工和零售商业。一般来说,美洲的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功能是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展销及加工制造等。而欧洲的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功能是贸易集散中心。由于我国把保税区定性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区,是一个“境内关外”、“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特殊的开放经济区,因此它的功能应定位在发展进口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展示、出口加工及港口运输等,为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提供自由与便利的条件。1997年7月17日, 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也对保税区的有关规定作了明确阐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目前我国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主要功能是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 首先,在出口加工功能方面。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在母国内生产技术复杂的产品或零部件,而在劳动力价格低,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生产技术要求不高、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密集型产品。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工资相对较低、资源丰富,是跨国公司选择生产的理想地点,政府给予保税工业和保税区的优惠政策也有利于出口加工业的发展。但同时也不应该忽视高新技术和产品的进出口,目前大多数工业属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业,加强新兴产业的发展,如微电子、光纤通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工程、新材料等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还应提高直接加工出口的制成品比重。 其次,在贸易功能方面。我国保税区的贸易功能主要表现在国内转口贸易上,而国际转口贸易开展得较少,相当制约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为:①我国大部分保税区远离世界航运的交通枢纽地带,不利于转口贸易的发展。②我国保税区发展不成熟,基础设施薄弱,远洋运输实力与邻近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比没有优势。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中心向亚太地区转移,以及世界经济融合的加强,我国在促进欧、亚大陆的经济联系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为转口贸易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亚太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也有利于保税区国际转口贸易的发展。 最后,在仓储功能方面。我国保税区当前的仓储业主要是由国内转口贸易支持,保税仓库和保税区利用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在港口或机场附近建设仓储服务设施,吸引国外货物进入区内储存,在保税仓库和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进行拆装、分级、分类等,在保税内货物还可以进行简单加工,以寻求最佳时机和最有利的国际市场。但由于我国转口运输不发达,没有形成发达的海上运输网络和贸易信息网络,保税工业的产品和半成品大部分运往香港等地进行仓储加工。因此加强国际转口贸易的发展,扩展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会使仓储功能日益突出。 2.加强法规建设是保税区发展的有利保障。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既然设立自由贸易区是国家行为,那么自由贸易区理应直接受国家的领导和控制。纵观世界各国的自由贸易区,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通过立法形式体现国家意志。我国试办保税区,从深圳沙头角保税区算起已经有11年历史了。从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算起也有9年历史了。在这期间,国家海关总署1990年9月8 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也制定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和《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免征税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深圳福田保税区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福田、沙头角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免征税实施细则》等。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我国保税区的运行和发展有章可循。但目前,这些法规大多只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法规内容只针对某一个或几个保税区的规定,只有1997年6月10 日国务院批准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作为目前保税区有关海关监管的唯一法规。因此尽快出台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系统完整和具体的全国通用的保税区条例、法规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