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当局的“南向政策”评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汪慕恒 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

原文出处:
台湾研究集刊

内容提要:

概览台湾当局“南向政策”的经纬,可以看出这一政策的目的是抑制台商对祖国大陆的投资热潮。在1994至1996年的三年时间中,这个政策推动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台湾当局错估了形势,以为是推动新一轮“南向政策”的好时机,结果是以失败而告终。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199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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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在1992-1993年期间出现台湾企业大规模投资祖国大陆的“大陆投资热”的形势下,台湾当局于1994年起提出并实施了第一轮“南向政策”,即台湾“行政院”颁布的“加强对东南亚地区经贸工作纲领”,该纲领的实施期限为三年,实施范围为东盟七国(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越南、文莱)。第一轮“南向政策”的实施曾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台湾资本对祖国大陆的投资和促进了台湾资本向东南亚地区的投资。1996年该纲领届满后,1998年1月台湾当局将该纲领的范围扩大到柬埔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区,并更名为“加强对东南亚及澳新地区经贸工作纲领”,并利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时机,大力鼓吹“南向第二春”,推行“第二轮南向政策”,但到了1998年9月底,“第二轮南向政策”实施不到一年,台湾“经济部”国贸局便宣告“第二轮南向政策”停止实施。

      本文拟概览台湾当局“南向政策”的经纬,并根据其各自的历史背景分析“第一轮南向政策”取得一定成效与“第二轮南向政策”却以失败告终的原因。

      二、第一轮“南向政策”取得的成效及其原因

      1994-1996年期间,台湾当局推行第一轮“南向政策”的目的在于鼓励台湾企业往东南亚地区投资以抑制它们对祖国大陆的“投资热”,并选择了越南与菲律宾作为重点推行此项政策的基地(因为进入90年代以后,世界银行将中国、越南、印度、菲律宾列为亚太地区的“新经济增长区”)。以越南为例,台湾当局在越南采取了以下一些具体措施推行其“南向政策”:(1)以营建工业区带动中小企业投资;(2)以官营企业投资带动民间企业投资;(3)以大型企业投资带动中小企业投资;(4)以上游产业投资带动中下游产业部门的中小企业投资;(5)以金融业企业投资带动其他产业部门的企业投资;等。取得了促进台湾企业在越南投资的一定效果,1995年台商在越南的投资额从1993年的4.04亿美元增大到11.49亿美元,约增大了两倍(详见本刊1996年第4期的《台湾资本在越南的投资发展趋势》一文)。

      就整个东南亚地区看,1994-1996年三年期间,台湾资本在东南亚地区的累计投资额达127.74亿美元,超过了其在祖国大陆的累计投资额98.31亿美元,与1992-1993年期间的台湾资本在祖国大陆的累计投资额(93.04亿美元)远远超过了台湾资本在东南亚地区的累计投资额(25.84亿美元)的情况,形成了一个逆转的形势。(见第一表)

      

      注:(1)越南、中国大陆、印度尼西亚的官方公布数字均以美元为单位;而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的官方公布数字则以当地货币为单位;为了便于比较,按当年的年平均汇率(1美元=多少当地货币)折算为美元。

      (2)东南亚地区各国的官方公布数字系以批准投资额为基础;而中国大陆的官方公布数字则以协议投资额数字为基础,为了便于比较,中国大陆官方公布的协议投资额按60%折算为批准投资额。这是以厦门市的比率为依据的,厦门市的这一比率可能高于中国大陆的其他地方,为此据此汇率折算出来的中国大陆的批准额稍有偏高的偏向。

      (3)*由于台湾企业在新加坡的资本投资额不大,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公布的外资投资的投资来源结构表不将台湾单列,为此本表中的数字系引用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的统计数字(批准投资额,美元)。

      资料来源:根据泰国投资委员会、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印度尼西亚投资统筹委员会、菲律宾投资局、越南国家投资协调委员会、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数字编制。

      台湾当局第一轮“南向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效,主要是由于:(1)1994年起中国大陆实施了经济与金融紧缩政策,并对产业政策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2)两岸关系在1995年下半年以后出现了紧张局势。

      三、“第二轮南向政策”的主要措施

      1998年1月,台湾当局“经济部”制定了“加强对东南亚及澳新地区经贸工作纲领”;3月,台湾当局“行政院”通过了加强推动对东南亚经贸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了:(1)缓解台商融资的困难,台湾当局“中央银行”决定对其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每年提供2000万美元,为东南亚地区的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核准并协助绩效优良的金融业在东南亚地区增设海外分行或子银行,扩增海外金融服务网;办理赴东南亚地区巡回投资讲座。(2)促进与东南亚国家的双边贸易,台湾当局的进出口银行扩大办理出口融资及海外投资业务,并由“行政院”开发基金会提供专款;需经常进口大宗农工原料的国营企业或大型民间企业,可要求在对方国家中央银行或适当银行的保证下,预先支付贷款,并就动支部分计息,再依约取得货物和商品;举办东盟产品展,增进双边贸易。(3)加强推动往东南亚地区的投资,成立东南亚经济研究所,收集、研究、分析与东南亚地区经贸投资有关的资讯,提供台湾厂商作为赴东南亚地区投资的参考与依据;辅导台湾厂商的集体投资行动,或成立控股公司,积极评估东南亚地区各国运作较佳的产业或金融业,进行购买或参与投资;协助东盟各国在台湾举办东盟各国投资环境研讨会;尽快与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4)通过“国际合作”增进东南亚地区的金融稳定。(见台湾《工商时报》,199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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