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 者:
张文 

作者简介:
张文 深圳市劳动局

原文出处:
珠江三角洲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199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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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以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我国于1993年由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作了最早规定,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深圳市从1992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于1994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保障条例》。

      一、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内容

      1.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定义。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的定义为: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依法制定的制度工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依法制定的制度工时”是指根据“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制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工薪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和其它确定劳动关系的契约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内从事的脑力或体力劳动。另外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劳动者提供了超时劳动或超额劳动应得到额外补偿,同样,劳动者在未完全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或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不属于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所以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的组成。最低工资组成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两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称为基本工资。但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收入:(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包括职工培训费、因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关规定而发放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探亲路费、取暖费、住房补贴;(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除此之外,非经常性奖金,例如劳动竞赛奖、职工因在工作中做出使本企业获益的发明创造而由企业对职工的奖励等,也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3.适用范围。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要参照执行。

      4.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每年五月上旬由深圳市劳动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等组成的最低工资调整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向社会公布。最低工资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员工及平均瞻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④就业状况;⑤社会保险标准。1998年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30元/月,折成小时工资标准为2.50元/小时,特区外最低工资为330元/月,折成小时工资标准为1.92元/小时。

      二、目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深圳实施时间还比较短,目前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1.有许多劳动者文化素质低,不知道有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深圳的200多万外来打工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来自农村,文化水平低,他们对法律知之甚少,根本谈不上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2.有些劳动者听说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不了解最低工资的内涵和组成,搞不清楚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如特区有大量的劳务工由用人单位提供吃住,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多人不知道。

      3.有些劳动者在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随着深圳失业率的上升,大批国有企业员工下岗,加上内地劳动力的大量流入,就业压力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劳动者明知自己的工资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但因担心失去工作而不敢向劳动部门投拆。

      4.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监察不完善。我国《劳动法》规定,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实际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监察不力的现象,致使一些违法事件得不到有效的纠正和制裁。我国《劳动法》还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但长期以来特区许多三资企业、内联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组织,或有工会组织,许多也只是把组织员工文化活动、发放劳保用品、组织劳动竞赛等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对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法规监督这一重要职能忽视或未认真履行。

      5.最低工资标准体系不完善,由于没有行业性最低工资标准体系,使一些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艰苦的行业企业职工收入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做好最低工资保障工作的对策

      1.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最低工资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政府部门和企业经营者对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要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仅是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需要,更是扩大改革开放与国际的惯例接轨,形成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各级领导和企业经营者要认真维护法律的尊严,真正落实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最低工资制度实施。同时,要使广大劳动者全面正确了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并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劳动部门和工会要强化劳动执法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劳动部门是监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的主渠道,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经营者,劳动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济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以切实保证有关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人大、政协、媒介、群众等要对劳动部门和工会是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进行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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