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特区现行外贸体制亟待进一步改革创新 从全国及经济特区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看,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外贸体制的转轨既是整个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体制转轨的先导。目前,经济特区的经济外向程度极高,外贸体制的转变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着整个经济体制的转变及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国家给予优惠政策、特区自身积极探索外贸新体制、企业的积极努力等原因,80年代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飞速发展:80年代5个经济特区的进出口总额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33%,其中出口增速为23%、进口增速近40%。而同期我国进出口总额的平均增长速度是13.19%,其中出口12.93%、进口14.2%。但是,进入90年代以来,经济特区外贸发展明显后劲不足,表现为一方面增幅趋缓,1990~1997年5个经济特区进出口总额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3%左右,明显低于全国的16.75%,远远更低于80年代期间的增长水平。另一方面,进出口贸易效益差,亏损企业增多。1990年以前厦门外贸企业尚无出现亏损企业,到1997年则有近一半外贸企业严重亏损。 究其原因,除了国家优惠政策不再外,主要是由于经济特区现行外贸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特区外贸高速发展的需要: 1、从经营体制来看,经营主体过于单一。特区的外向型程度极高,各个行业、各类企业都直接、间接地与国际市场发生联系,但目前外贸经营权仍实行审批制。经营主体除三资企业外,仍以国有外贸企业为主,未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特别是没有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业的积极性。 2、从外贸行政管理体制来看,目前仍然是传统的“两个为主”。一是以对国有外贸企业的管理为主,在计划、财务、税收、配额等方面继续沿用原有的计划经济管理手段和方式实行行政性管理。尽管三资企业、自营生产企业及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但不以进出口为主业的企业的贸易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但各特区普遍对这类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很不够,更惶论对其实施公平、有效的促进措施。“大经贸”战略未能真正实现,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机制无法到位。二是以出口管理为主,上至中央政府下到地方部门的各种措施和政策均以鼓励、规范出口为重心。而目前特区外贸的发展,正逐步朝以效益为中心转变。企业业务领域已朝出口、进口、转口、金融、运输、房地产等行业多样化发展。要取得利润,不一定是通过出口,或不仅仅是发展出口,如何在外贸行政管理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开展进口、转口等其他业务,各特区普遍重视不够,管理方式滞后于实际需要。 3、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来看,经济特区的国有外贸企业产权关系仍然未完全理顺。相当部分外贸企业仍未按《公司法》改制,部分已改制的股份制公司也没有按要求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总体而言,特区外贸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既没有走在全国的前列,更没有真正面向国际、国内市场,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市场化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效果不显著。机制不活,使国有外贸企业普遍经营效益差,发展慢。 4、市场配套体系尚不健全。随着特区经济的发展,金融、仓储、运输、报关、会计、信息、人员培训、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有了长足发展,但是这些组织都或明或暗地隶属于相应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它们提供的服务往往也不是独立的市场经济行为,而多受到其上级行政管理机关意识的影响,基本上仍按传统计划经济模式运作,没有真正发挥市场经济意识的中介机构作用。一些独立程度本来应该较高的机构如行业企业协会既未尽到对会员企业的服务协调义务,也无法行使维护行规行纪的权力,实质上没有起到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与作用。 二、经济特区大胆创新外贸体制是完全有可能的 1、符合特区创办初衷。中央创办经济特区的宗旨之一就是鼓励特区率先建立新体制,大胆实践,取得经验后向全国辐射、推广。从特区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看,经济特区通过大胆实践,已经为全国创新出了许多经验和一些体制模式,如外汇管理模式、企业用人制度等。 2、符合中央精神。党的十五大报告为特区所指明的下一步发展的方向,首先就是体制创新。去年召开的特区工作会议、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等中央文件以及许多中央领导讲话也都对特区体制创新提出了要求,因此,中央有关部门对特区体制创新是持积极支持态度的。 3、特区政府高度重视。各经济特区政府将对外贸体制率先一步改革创新给予大力的支持,因为目前各经济特区的经济外向度都很高,对外贸易在各个特区的经济发展中起着“发动机”的作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4、企业积极支持。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所占的比例已经下降,现有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外贸企业已基本上了轨道。按照市场经济的模式,参照国外先进市场经济国家的体制进行外贸体制改革,符合特区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方向,将得到积极配合与支持。 5、法律环境好。目前五个经济特区都拥有立法权,企业法律意识相对来说较高。经济特区可以充分运用立法权建立可靠的法律保障机制,这是办好经济特区的重要条件,也是率先建立新体制的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