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母性不良行为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梦兰(1952~),女,湖南桃江人,湘潭师范学院马列德育部副教授。湘潭师范学院 马列德育部,湖南 湘潭 411201

原文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母性(或母亲)不良行为在思想、心理状态、行为方面误导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母性追求享乐,只要金钱、不要情操,缺乏理智,把对子女的教育当成感情发泄,缺乏管教、放任自流等,是未成年人变坏的不良外部因素。重视和加强对母性的教育,使她们树立高尚的理想、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增强文化素质、法律观念和家庭道德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社会环境,对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作用。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中国青少年研究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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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1287(1999)04-0048-04

      一

      近年来,未成年人由于母性行为误导犯罪常有发生。据抽样调查,某监狱在押罪犯中,青少年有1378人,其中:14—15岁,27人, 16 —17岁,439人,18—25岁,862人。根据对38名未成年人罪犯的个别调查表明,母亲诈骗、贪污、偷盗、性犯罪,以及母亲不良行为引起家庭不和、离婚等,对导致他们犯罪都有影响。其中,在思想、心理状态、行为方面受影响以至犯重罪的有26人,占这个监狱青少年罪犯的1.89%。

      当前,母性不良行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有如下特点:

      第一,生活不检点。母亲或母性自己行为不端,生活不检点,结果对未成年人产生坏的作用,促使罪错发生。

      我们不妨以实际案例说明。

      [案例一] 被告人A,男,14岁,湖南南县人,在校学生, 住南县乌咀乡东阁村。因故意杀人于1992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12月25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押。

      A多次发现其母任某某与本村村民薛某有不轨行为, 便提醒其母和薛中止往来。但任不听劝阻,仍未收敛。A对其母的行为日益不满, 导致萌生杀害薛的恶念。随后,准备了刀形钢板、黑色衣裤头巾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

      1992年10月15日晚8时左右,当得知薛往A母住处方向走来时,A 便抢先躲在离自家住处110余米的路边棉花丛中等候。 当薛某走到面前时,A 趁其不备立即站起来举起携带的刀形钢板朝薛的头部左侧猛砍一下,薛当即倒地。A又连续朝薛的头部猛砍数下,致薛头颅骨骨折, 脑组织挫裂而死亡。

      在案例一中,问题的焦点在于学生A的母亲行为不端。首先,在A的内心深处,存在有经自己多次提醒后,其母仍我行我素,有伤风化,使自己也觉脸面无光,难于做人的愤恨感。其次,有一种面对着与自己能力不相适应的要求(对身为长辈母亲的行为的规劝)而逞强的急躁情绪和急剧扩大的个人欲望,即为他父亲争光。第三,有一种相反的自我意识障碍,不能正面地认识自己、评价自己、分析自己,而导致用极端偏执的手段,干了杀人这种重大犯罪。

      第二,缺乏“爱”心。家庭结构不全,继母虐待,使未成年人不堪忍受,为了发泄自己的怨恨,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二] 湖南新宁县麻林民族中学学生B,男,16岁, 住该县麻林瑶族乡界副村5组。因犯放火罪,1995年3月11日被收容审查, 同年5月23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

      B因认为其继母杨某对他不好而心怀不满。1995年25日下午2时左右,B在放学回家途中,便产生了放火烧掉后母杨某房屋的歹念; 并于当天下午3时左右,携带火柴窜至其继母杨某原住处,趁无人之机, 从杨某的邻居兰某家的堂屋里拿出一些刨木丝至杨、兰房屋之间的过道上,从杨某房屋地脚处取出二块红砖,将刨木丝推入杨的住房内三门柜下,用火柴点燃刨木丝后逃离现场,致使杨某的一座木结构房屋,与兰某、雪某共有的一座木结构房屋的四分之三及其室内的大量财物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286元。

      上面是案件的概要。

      如果考察一下B犯罪的原因, 那么首要的原因是家庭人际关系的畸变,当然也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特别是将案例二与双亲健全家庭的案例一相比较,更可以看到案例二重组家庭的冲突发展过程中,母性行为的负面影响,是学生B酝酿犯罪的外因。

      第三,离异抛弃。家庭父母不和、冲突,不仅给家庭带来不幸,也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系很大。母亲以无私的爱来关怀孩子,对孩子身体健康发育和精神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没有母爱,“丧失母性”,对未成年人在理解人和人之间关系上会造成缺陷,形成反社会的性格。

      [案例三] 被告人C,男,16岁(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东安县芦洪市镇木材公司。经审理查明,被告人C伙同7人,于1994年元月至1995年3月间,乘夜深人静之际,采取插门、扭门、爬窗入室、“钓鱼”等手段,先后在冷水滩宾馆、泉陵宾馆、凤凰园夜总会、丽晶歌舞厅、汇丰大酒店、皇冠精品屋等地,共同或单独盗窃作案39次。盗得现金42280元,大哥大2台,BP机12个,影碟机2台,放像机2台,金戒指5枚,彩电一台及床上用品、 香烟等物,现金及物质折价共计人民币91639元。被告人C因犯惯窃罪,于1996年4月9日,被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C,因父母不和,母亲从小没关心过他。6岁时父母离异,被迫在外流荡,12岁时拜了一个“师傅”偷东西,至案发。

      第四,直接教唆。母性直接纵容、袒护,甚至自己“言传身教”,诱导未成年人犯罪。

      [案例四] 被告人D,女,40岁,初中文化, 家住湖南省洪江市木粟冲14号,因教唆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86年减为有期徒刑20年,后又减刑二次,1989年因流氓罪加刑2年,刑期至2004 年6 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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