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男女双方的自由自愿(也即择偶自主)是婚姻幸福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婚姻当事人总是期盼基于这一前提而作出的婚姻抉择带给他们的是永久的幸福。但是,当前已能较为充分地享受和行使择偶自主权的城镇青年,其婚姻并不都能带给他们长久的和充分的幸福感。各种传媒信息显示,婚姻纠纷在逐年增加,离婚率在逐年上升(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近年来,城镇青年婚姻纠纷和离婚的年增长率均在20%以上)。虽然,我们并不否认,丧失爱情基础的、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离婚是合理的离婚,对社会和个人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无可置疑,婚姻纠纷(包括离婚)必然给个人带来伤害(尤其是子女),给社会带来动荡;并且,婚姻纠纷并非不可避免。我们希望通过对当前城镇青年婚姻纠纷状况和原因的分析,能对全社会的婚姻纠纷解决和良性转化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为此,我们在三个地级市的十二个城镇,在当地民政局和街道、居委会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协助下,对这些城镇五年来的婚姻纠纷进行了全面统计分析,并从中随机抽取1132例男女当事人年龄在20—50岁之间的婚姻纠纷进行深入剖析,还与一些婚姻纠纷当事人作了个别访谈。 二、婚姻纠纷与婚姻状况的内在联系 通过对1132例婚姻纠纷共2264名婚姻双方当事人状况的分析,我们发现,当前城镇青年婚姻纠纷发生率与婚姻双方当事人文化程度、职业、结婚年龄和婚姻关系已存续时间等状况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1.婚姻纠纷与婚姻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的内在联系(见表1) 接受本次调查的十二个城镇,教育都较为发达。从文化程度上看,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在当地已婚青年中所占的比重并不高。但是,从表1可以清楚地发现, 文化程度较低的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纠纷发生较多,离婚率也较高;反之亦然。 表1 婚姻纠纷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内在联系 文化程度在总纠纷数中所占比重(%) 小学及以下 50.18 初中 38.54 高中7.10 大专以上4.18 2.婚姻纠纷与婚姻当事人的职业的内在联系(见表2) 表2 婚姻纠纷与当事人职业的内在联系 职业 在总纠纷数中所占比重(%) 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43.21 无业或暂不就业人员24.46 工人 23.19 干部(含教师、医生等) 6.28 其他 2.86 可见,在当前城镇已婚青年中所占比重并不太高的、收入相对较高却又不稳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其婚姻纠纷发生较多;次之为在城镇已婚青年中所占比重同样不高的、收入较少或无经济能力的无业或暂不就业人员;干部(含教师、医生等)的婚姻相对较为稳定。 3.婚姻纠纷与婚姻当事人的结婚年龄状况的内在联系(见表3、表4) 表3 婚姻纠纷与纠纷女性结婚年龄的内在联系 女性结婚年龄在纠纷女性总数中所占比重(%) 20—23岁 88.57 24—28岁 5.71 28岁以上 5.72 表4 婚姻纠纷与纠纷男性结婚年龄的内在联系量表 男性结婚年龄在纠纷男性总数中所占比重(%) 22—25岁 62.85 26—30岁 22.86 30岁以上 14.28 可见,在23岁之前结婚的女性和在25岁之前结婚的男性是婚姻纠纷高发的人群,这与其结婚时年纪尚轻,涉世未深,思想幼稚,对爱情、婚姻和生活的领悟能力较弱,与配偶相互之间了解不够,缺乏婚姻家庭的责任感和承受力等有密切联系。 4.婚姻纠纷与婚姻当事人的婚前恋爱时间的内在联系(见表5) 表5 婚姻纠纷与当事人婚前恋爱时间的内在联系 婚前恋爱时间 在总纠纷数中所占比重(%) ≤3个月46.37 3—6个月 31.68 6—12个月 15.41 ≥12个月6.54 可见,相识快、结婚快、生育快的婚姻经常伴随的是离婚快。这类婚姻常被婚姻纠纷调解人员称为“四快”婚姻。如:陈某(女)与卢某相识时年仅19岁,相识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性行为,后来发现怀孕,二人仓促结婚。婚后,陈某发现卢某不但与几个女人同时保持暧昧关系,而且是个以替人讨债为业的流氓,只好提出离婚。更多的“四快”婚姻的结局是在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感情基础等,经吵闹之后了结一段不幸的婚姻。 5.婚姻纠纷与婚姻关系已存续时间的内在联系(见表6) 表6 婚姻纠纷与当事人婚姻已存续时间的内在联系 婚姻关系已存续时间 在总纠纷数中所占比重(%) 不到3年5.65 3—10年 51.41 10—15年 34.98 15年以上 7.95 这一事实表明,婚后3年以内婚姻双方“新婚燕尔”, 是婚姻稳定期;婚后3—15年间是婚姻危机期;结婚15年以上, 婚姻双方已能基本做到互相理解、同甘共苦、相濡以沫,也是婚姻相对稳定期。 三、婚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根据对1132例婚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分析,与婚姻纠纷当事人的交谈,以及与民政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的交流,我们发现,当前城镇青年婚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见表7 :每人可选两项,因而百分比之和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