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不当场所的青少年与偏差行为

作 者:

作者简介:
侯崇文 台湾中兴大学社会学系

原文出处:
青年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中国青少年研究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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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研究尝试测定青少年出入不当场所与偏差行为关系的理论模式。本研究发现,青少年出入不当场所确实会对青少年带来负面的影响,但其作用并非完全是直接的,其中部分的作用则是间接地透过理性选择因素与差别压迫理论因素所造成。据此,我们建议,青少年犯罪防治政策除要规范青少年出入不当场所外,也要从青少年出入不当场所的背景因素上着手。本研究用“不当场所”一词来表示KTV、MTV、PUB等地方,作者无意做任何的价值判断,或者以之作为导向研究的结论。此地所称青少年出入“不当出入”系采用社会性与功能性的定义为之。

      一、文献与理论架构

      有关青少年从事非传统活动(即成人世界认为青少年不宜参与的活动)的原因,本研究拟从两种犯罪学理论来探讨,其一:理性选择理论问题(Rational Choice Theory);其二、差别压迫理论(Differential Oppression Theory)。理论选择理论与差别压迫理论系青少年偏差行为理论,我们用他们来解释青少年出入不当场所的行为有三个理由:第一,青少年出入KTV、MTV、PUB等场所并不被学校、家长,甚或整个社会所鼓励,这类行为明显违反社会期望;第二,我们认为出入KTV、MTV、PUB等场所属一种休闲活动,青少年从事这类活动本身应是理性审慎考虑后的选择;第三,差别压迫理论强调青少年的反社会行为系成人世界对“乖小孩”过度期待的产物,因此青少年朋友们用出入不当场所的方式来表达他们对来自成人世界过度压迫的反应,这是合乎逻辑的。以下介绍这两种理论,并说明他们与青少年从事非传统活动的关系。

      (一)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由Cornish与Clark(1986;1987)两位犯罪学家提出。顾名思义,这种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犯罪者个人理性决定的产物,犯罪是犯罪者个人主观意识的决定与选择,因此,犯罪当事人清楚的知道他们因何犯罪。

      Cornish与Clark(1986;1987)指出,犯罪者在多方面的考虑与评估犯罪活动可能带来的利弊得失(称为理性)之后,他们才会采取行动,犯罪事件于是才发生。Cornish与Clark也强调,犯罪是一种生活事件(event),通常它会在不同的时、空组合中发生,而犯罪者自身对事件的态度一直是犯罪事件不可或缺的要件。然而Cornish与Clark也进一步强调,社会情境因素也会左右犯罪的发生,例如,是否有“可趁之机”,是否为“理想的犯罪目标”(如,指欲偷窃的物品的价值)等,这些皆为造成犯罪发生的“情境”因素,Cornish与Clark(1987)称之为“选择的结构性特质”(Choice-Structuring Properties)。

      依据理性选择理论,犯罪者在作最后的“理性”决定之前,他们会收集与过滤和各种活动有关的信息,以作为其“选择犯罪行为的结构性特质”的基础。而也只有当犯罪者评估各种信息,衡量可能产生的得失后,才会作出最终的行动决定,并从各种可能的方案中择一而为。其中,犯罪者最常考虑的因素有:(1)犯罪目标的近便性;(2)犯罪行为的专业知识;(3)犯罪行为带来的收益;(4)犯罪者个人的犯罪技巧;(5)犯罪者投入犯罪活动时间、精力的考虑;(6)被捕的危险性评估。

      简单来说,从事犯罪或偏差的活动与一般的社会行为并无二样,都须经过个人深思熟虑。显然,理性选择理论深受古典派学者如Cesare Beccaria与Jeremy Bentham等的影响,强调追求快乐与避免痛苦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原则。因此,只有当行为本身(不管是被接受或不被接受)能带给个人自我快乐与满足时(即行为主义所强调,人类行为的原则是追求快乐、逃避痛苦),行为(包括出入KTV、MTV、PUB,或者犯罪行为)才有可能发生,甚或继续发生。而本研究欲尝试验证青少年出入不当场所背后的理性因素。

      (二)差别压迫理论

      提出差别压迫理论的学者为Regoli与Hewitt(1991),这两位学者认为,维护社会秩序是社会系统中很自然的现象,因此,当任何活动或行为,尤其是偏差者,威胁到社会系统中稳定的目标时,社会系统会给予适时的反击,有时甚至以压迫的、暴力的方式对待之。但是,Regoli与Hewitt却认为这种社会系统是不正常的,甚至是导致犯罪问题发生的根源,因为压迫的结果会导致被压迫者用暴力来对抗压迫者,进而发展出偏差的或反社会的行为。

      无疑的,Regoli与Hewitt强调,社会系统对个人的压迫才是当代犯罪问题的根源,他们后来提出了理论的假设:当压迫愈大时,社会上违法的事件更会层出不穷,建立社会秩序的目标就不易达成。相反的,当压迫小时,人际间的关系最好,这时,社会中的弱势者更会尊敬权威与法律,社会秩序则容易维持。

      Regoli与Hewitt也将差别压迫理论应用于解释青少年犯罪行为,他们归纳出以下五个理论要点:

      (1)父母认为孩子是次等的,是成人的附属品,只会制造问题。此外,父母更认为,孩子会对成人的秩序产生威胁,因此有必要加以控制。

      (2)社会控制十分重要,必要时须以压抑的方式为之。其中,当孩子的态度或者行为被认为会威胁到成人世界的权威时,更须加以抑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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