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之后, 澳门进入了过渡时期。过渡时期最主要的问题是“三化”问题,即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中文官方化。该问题素来就有难度大,迫切性强等特点,且因其在澳门诸问题中的重要性而需要特别提出,优先加以处理。作为“三化”之一的法律本地化(包括司法组织、司法官员、法律条文、法律语言本地化)备受内地、澳门及国际社会关心澳门前途的各界人士的关注。 法律本地化既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根据其涵盖的主要内容和未来特区政府应注意的问题作简要阐述。 一、司法组织本地化 1976年2月,葡国放弃了殖民政策,通过了《澳门组织章程》, 赋于澳门地区行政、财政和立法的自治权,并承认澳门本地立法机关所立的法律与葡国同类法律属于同等的效力层次。但是在司法权方面,葡国政府一直没有放手并坚持认为,司法自治权是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可以下放给澳门行使,尤其终审权是绝对不可以下放的,所以,澳门没有自己独立的司法体系。1991年以前,从法律渊源、机构设置,到人员任免、运作程序,其司法制度都是葡国司法制度的延伸与翻版。澳门作为葡国的一个法区,司法组织由初级法院、审计评政院、军事法院、刑事起诉法院以及澳门检察院所组成。这些司法组织均为初级机构,其上诉与抗诉机构皆在葡国。司法组织制度的变迁及一般案件的上诉,都要到里斯本去处理。 80年代后,澳门急速的城市发展使得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市民诉诸法律的需求愈来愈大,本地司法组织系统早已不能适应其发展现状,本地法院积压的案件数量大增,竟然从1979年的3千多宗,累积到1987 年达约2万多宗。(注:吴国昌:《澳门过渡后期的法律本地化》, 载澳门政府杂志《行政》第28期,第413页。)司法组织运作的滞后性及非科学性的蔽端已暴露无遗。虽然80年代中期澳门司法组织也进行了点滴的改革,但成效甚微。 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签署以后,葡国政府感到了压力,他们必须改革澳门的司法组织,以适应于1999年后执行终审权的司法制度。倘若任由80年代的司法组织系统维持下去,到了大限期之后,中央及特区政府必将大幅度地扩建新的司法组织系统,届时,扩建的方法及方案不一定是依照葡国政府和司法界所支持的方法与方案。所以,如何使澳门司法组织本地化,用葡国政府和司法界所认同的方法扩建有较高自治权的澳门司法组织体系,对葡国政府和司法界来说,是有特别重要的政治意义的。 基于此,1990年,葡国国会第十三/九○号法律修改了《澳门组织章程》。其中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澳门地区拥有本身的司法组织,享有自治权并适应澳门的特点”。至此,在澳门确立了司法自治的原则。为贯彻执行上述原则,1991年8月29日, 葡国议会第一二/九一号法律,即《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对澳门原来司法机关的种类、审级、职权和组织作了重要的修改。1992年3月2日,澳门政府公布了第一七/九二/M号法令和第一九/九二/M号法令,即《澳门新司法组织总规章》和《澳门审计法院规章》,对澳门新的司法组织的架构、管辖、运作及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改革后的司法组织体系包括:普通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院、行政法院、审计法院、高等法院及澳门检察院。 我们可以看到,在澳门法律本地化的过程中,司法组织本地化确实有了长足的进展,倘若撇开其他因素不考虑,单就司法组织制度建设而言,澳门已经设立了一套可以发展成为1999年后,为执行司法自治权及终审权而和基本法相衔接的司法组织系统。到时,可考虑的具体处理方法是:(1)沿用初级法院和刑事起诉法院;(2)把评政法院易名为行政法院;(3)把高等法院易名为中级法院;(4)把审计法院改变为对特区行政长官负责的审计署;(5)新设立终审法院;(6)按基本法设置检察长取代现时的助理检察总长,并将助理检察总长以下的各级检察官员改编为检察长领导下的各级检察官员。 二、司法官员本地化 1991年以前由葡萄牙的主权机关委派司法官吏到澳任职一直没有改变。司法官的资格、招聘、委任、考核及晋级等,盖由葡国主权机关直接立法规范,澳门总督及立法会无权就澳门的司法制度制定任何法律。1987年以后这种维持了很长时间的司法官任免制度受到挑战,抨击之声不绝,司法官本地化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91年葡国改变了以往的作法,作出了有利于澳门司法官本地化的规定:(1 )设立了澳门司法委员会和澳门高等司法委员会,负责管理澳门的司法官员,并对澳门司法官的任免提出建议;(2 )赋于澳门总督任免司法官的权力,总督在上述两个委员会的建议下,任免在澳的所有司法官员;(3)重新制定司法官的任职资格, 一改只有葡国公民才能具有司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 必需指出的是,虽然上述改革对司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有所松动,也赋于澳门总督任命澳门本地居民担任司法官的权力,为澳门的司法官本地化开了绿灯,使澳门本地居民在法律上有出任司法官的可能,但是,在长期的殖民统治下,司法界的大门是不可能向澳门本地居民尤其是中国籍居民打开的,因为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澳门本地居民大都没有选择学习葡国法律,而是选择了其他专业,致使澳门本地的法律人才奇缺。近年来虽有一些本地居民在中国内地、台湾、香港、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专攻法律,学成回澳,但他们并不精通澳门和葡国的法律,一时难以发挥作用。少数澳门居民亦有赴葡国进修法律,但能够真正符合司法官标准的,可以说是寥寥无几。所以,尽管本地居民任职司法官的条件有所松动,但是,就目前而言,澳门本地居民大规模地出任司法官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仍有一段很长的距离。截止到1996年9 月底,澳门三级法院及检察院的全部司法官均为聘自葡萄牙司法官团的葡萄牙人(注:杨贤坤、邓伟平:《澳门法律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第2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