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言的国家化有两个维度。一是指以国家意志、国家立法、国家组织和国家指导为中心,构建并实践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等;另一则是从中央和地方关系切入,透视边疆地方国家化的进程与深度。本文所言的房捐,指近代以来国家糅合中西税制,通过国家立法,明确征收规则,专设机构征管,在全国地方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 房屋是人类居住和活动的场所,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居住和经营会产生经济效益,故受到历代政府的关注,即以征税或租的方式获取收益。中国对房屋征税起源很早,从先秦的“廛布”、汉代的“市肆之税”,魏晋南北朝对房屋划分等级,唐代以“间架税”计税,五代十国时期有“屋税”,到宋代将城市房地确立为城郭之赋的嬗变,皆是我国古代城市不断发展、人口增多、城市建筑用途多样、城市空间结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结果。①此后,元明时期的地方官府也以城镇或繁盛地区的房屋为对象,运用征税、收取赁租和摊派等手段以增加经济收益。②与宋代不同,其后官府对屋舍所征租税大多由地方自行管控,并未纳入国家财政管理的范畴。历史上对房屋征租或税的名称不一,不过,屋税、间架税、铺捐、房捐等多见于文献。在晚清户部颁令房捐相关章法前,近代中国大部分区域的房屋租税多为地方自行征管;其性质在不同地区时而像房产税、时而像经营税、时而似摊派杂征,常常租税不分,难说其是一个边界清晰的独立税种,这些现象一直延续到民国。 近代中国的房屋税收制度或说征税体系除了继承中国历史要素外,可追溯至19世纪中叶上海公共租界的“市政捐”。当时,根据不平等条约形成了“土地章程”(1854),上海租界由此享有征收房捐的权力。③马吉甫对上海1866年之后长达60余年的房捐收数,房屋建筑、纳税人、税额的华洋之分等有详细记录和深入研究。④除去那些歧视华人等殖民要素、不合理因素外,上海市政捐对房屋征税制度的设计系统而缜密,其在立法的基础上有很强的可操性。立法要素、规则要素、可操要素等使得市政捐具有明显近代独立税目的意义,对后世中国房捐制度产生影响。不过,此时的市政捐显然是一个地方自行管控的税种。 学界对民国房捐问题早有研究,主要有对房捐制度发展变化的考察,⑤还有对一些发达地区如上海、武汉、沈阳等城市房捐征管、房捐与房租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⑥多有成果问世。不过,对云南边疆地区的房捐征收等问题鲜有涉及。本文通过梳理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和云南房捐征管实践线索,考察云南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探讨房捐及其征管在边疆地区国家化进程中的作用,由此认识国家对边疆的治理和边疆地方的国家化程度。 一、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 本文所谓制度设计,主要指由国家层面为房捐征收而颁布的法令,制定的规则及欲实现的目标。晚清民国以来,房捐逐渐成为一种由国家拟定策令,自上而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税种。由于其经济收益明显,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全国各地广泛实施。在云南边疆地域,房捐不仅是地方财政的重要组成,且其征管具有明显的边疆地区国家化特征。 (一)晚清试办房捐对民国的启示 晚清“试办房捐”,是房捐由地方杂税进入国家财政考量关键的一步。宋代以后各朝代,房屋租税由地方官府自行征收,章法不一。晚清光绪、宣统年间中国社会动荡,在西方政治经济制度、文化思想的侵染下,朝廷力求通过政治经济一系列改革加强中央集权,挽救飘摇欲坠的王朝。由中央财政主管机构的户部饬令各地“试办房捐”,是王朝将房屋的经济收益纳入中央财政考量,进一步实施指导、管控,以备新政之需的措施。这一举措的思想意义及所行方式为民国继承并发展。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户部通行各省试办房捐,饬藩司派员会同地方官查明城乡市镇共有铺户行店若干,按照所赁房屋租折,于每月实缴租价内十成酌提一成,房主、租户各任其半”,先由租户缴纳一成,再从交付房主的租金中扣除。若房主、铺户同属一人,且无租赁关系,则比照邻近房屋租价抽取1/10等等。⑦ 这条资料不仅规定了房捐的一些具体内容,还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虽说房捐是“试办”,但其相关规定由户部制定下发,并要求全国各省试行。这是自宋代将房屋收益纳入国家赋税之后历经反复变化,中央再一次将大多属于地方征管的房屋收益纳入国家管控视野。清廷的“试办房捐”,本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和新政推进过程中,中央集权加强和着力改革税制的一个方面。而由户部号令“试办房捐”,则使房捐成为国家财税收入的一部分;各省地征税也由此具有国家层面的合法依据。这是后来房捐能在全国普遍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二,之所以敕令地方试办,是因为房捐是地方长期征收的一种杂税,而且地方在征管过程中已积累各种经验,由地方遵命执行有较强而现实的可操控性。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户部敕令藩司及地方官组织对房屋进行调查,这是房捐走向规范极其重要的一步;若非地方组织并实施,这一步是不能完成的。调查房源是房捐征收的重要基础,这就使该税的经征具有客观性、合理性。 清廷的第一次号令“开办未久,旋即停止”。光绪二十七年,义和团运动及八国联军侵华加剧了社会动荡,清廷再次试办房捐,对此前的征收政策略加调整,明确规定:“铺户行店自应纳捐,而民房住屋概不抽收。且铺户每月租价,钱在三千文、银元在三千元以内者,准免纳捐。”这次调整,政府明确主要针对铺户行店,亦即对属于经营性质且有经济收益的房屋征税,明确民房住宅以及租金在三千元以下者免征等等,在征税对象和税率方面的规定较前更加合理。特别在新政改革中“各省兴办警政”的情况下,各地“相率试办房捐”,“其收入以直、苏、粤、赣、湘、皖之房铺捐及陕、黑、吉、闽之铺捐为尤著云”。⑧这说明第二次试办房捐在多地取得明显经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