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脑机接口技术的发展已经踏入3.0时代,以“感知—刺激—控制”的融合发展为技术特征。①以人工智能驱动的脑神经技术可以实现对人脑更高精度、更快速度的解码,并为更精准和有效地刺激和调控人的神经系统提供手段。2025年3月,美国美敦力公司(Medtronic Plc.)BrainSense(.TM)自适应脑深部刺激技术(aDBS)获得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批准用于帕金森疾病的个性化治疗,该技术能够实时监测患者脑部活动信号,并基于智能算法的信号分析,自动调整刺激参数。②2025年7月,德国CorTec公司的闭环脑机接口系统Brain Interchange(.TM)于西雅图首次完成人体植入。该系统通过实时记录脑活动、解析信号并精准刺激特定脑区,可增强神经可塑性,促进中风患者的上肢运动恢复。这一试验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资助,并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性器械豁免。③ 脑神经技术的前沿突破在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提供了直接干预人脑乃至个人心智的有效技术手段。作为人体的重要器官,既精密又脆弱,脑神经技术的不当利用,可能对人的大脑乃至心智构成严峻挑战。当下,脑神经技术所蕴含的机遇与挑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核心关切之一。为全面应对脑机3.0时代的人权保护问题,有学者系统提出“神经权利”的家族性概念,涵盖了认知自由、精神隐私权、精神完整权、心理连续权四个权利子项。④其中,精神完整权最能体现生命伦理学中“不伤害”的首要原则。然而,目前国际学界关于精神完整权(mental integrity)的最核心范畴——精神完整性的讨论尚存诸多争论点。这些争论点包括:哪些类型的神经干预构成对精神完整性的威胁,干预的手段是否需要具有直接性,干预是否必须具有危害性及其程度如何,以及既有人权框架如何应对新技术条件下保护精神完整性的需求等。⑤我国法学界关于精神完整性的讨论涉及对其内涵和外延的阐发⑥,相关讨论也力图辨明神经技术对传统人权的新挑战,并尝试将对精神完整性的保护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范中。⑦但是,既有研究缺乏对新技术背景下精神完整性损害要素的系统探究和提炼,尚未尝试对既有人权规范进行演进性解释,借此升级传统精神完整性概念,以应对新时代背景下的人权挑战。 对个体精神完整性的保护关乎神经技术领域的健康发展。为推动神经技术负责任的创新实践,2025年7月,科学技术部公布由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分委员会编制的《涉及人的神经技术医学研究伦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精神完整性作出了界定,从而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依据。但是,该《指引》并未明确威胁精神完整性行为的具体识别路径,因此,有必要为脑机3.0时代保护个人精神完整性提供一个全面方案。有鉴于此,文章第一部分将梳理既有国际人权法中精神完整性的内涵并提炼相关特征,进而分析新技术条件下精神完整性损害的构成要素与识别路径,最后提出将之嵌入既有国际人权框架的建构性方案。 一、现有国际人权框架对精神完整性的规定 现有国际人权框架已提供了关于个人精神完整性利益的保护依据。这些依据散见于全球性和区域性人权文书中,呈现出以下规范特征:以知情同意缺失作为关键损害因素、精神完整性与身体完整性密切关联、内涵外延界定模糊但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以及被纳入消极权利范畴。 (一)知情同意作为精神完整性的原则性要件 统观既有的人权文书,知情同意的缺失通常是精神完整性损害的关键因素。《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作为欧盟境内保障个人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重要人权文书,在第3条承认并规定“个人完整性权利”(Right to the integrity of the person),强调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对其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尊重。同时,为应对医学和生物学领域的快速发展,保障人类尊严、避免剥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还在第3条第2款特别列举了四个关切事项,可概括为“一保障、三禁止”。其中,“一保障”即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尊重和保障相关个人的知情同意自由(Free and informed consent)。“三禁止”即指禁止优生实验、禁止将人体及其部分作为经济获益的来源,以及禁止人类生殖性克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将知情同意原则视为医学和生物学领域保护个人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首要原则,凸显了知情同意缺失对个人完整性损害的关键意义。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旨在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消除歧视。《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7条涉及“保护个人完整性”(Protect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person)的规定,即“每个残疾人的身体和精神完整性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尊重”。同时,针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7条,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表达了对强制医疗的特别关切,并建议缔约方,禁止未得到当事人自由知情同意而实施的医疗。⑧这一特别关切表明,未经残疾人自由知情同意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将构成对其身心完整性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