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并强调要“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强人工智能同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相结合,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这为“十五五”期间我国数字政府发展指明了方向。本文将从我国数字政府发展的演变逻辑与面临的挑战入手,分析“十五五”时期我国数字政府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中国数字政府发展的演进逻辑 (一)基于政策支撑的数字政府基本框架 进入新时代以来,特别是“十四五”时期,党和国家的系列政策文件构建起了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基本框架,形成了目标明确、路径清晰、重点突出的政策体系。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有3份。 2021年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率”,明确了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数字监管等重点任务,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阶段性的行动指南。 2022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专项指导性文件,首次明确提出“构建五大体系”的总体架构,即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科学规范的制度规则体系、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体系。该文件强调以数字化改革驱动政府治理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性变革,推动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2022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以下简称《整体布局规划》)将数字政务建设纳入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布局,提出要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加快制度规则创新,强化数字化能力建设,提高数字化服务水平;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 这些文件相互衔接、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数字政府建设的政策闭环。其核心导向可概括为两点:一是“整体协同”,打破传统分散建设模式,推动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治理;二是“效能优先”,以数字化重塑政府治理能力,聚焦群众需求与社会痛点,提升政务服务质量与治理效能。 (二)中国数字政府的实践演进 如果说中国数字政府基本框架的形成得益于政策红利和长期的理论探索,那么过去二十余年的数字政府建设实践,则为这一基本框架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方面,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实践探索既是对全球电子政务发展潮流的顺应,另一方面,在此过程中也形成了自身的发展路径,彰显了从“技术应用”到“治理变革”的深层演进逻辑。 1.从分散建设到整体统筹。2002年,国家在部署信息化发展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建设“金字头工程”。这种模式在电子政务建设初期满足了单一部门的业务需求,但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推进,逐渐暴露出系统孤立、数据壁垒、重复建设等突出问题。例如,部分地区同一类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部门的系统中需要重复录入信息,既增加了行政成本,也降低了服务效率。 近年来,随着政策导向的转变,数字政府建设逐步从分散式转向整体化布局。这种转变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横向整合,打破部门界限,推动政务数据与业务系统的集中管理;二是纵向贯通,实现国家、省、市、县、乡、村六级政务服务体系的无缝衔接。以上海为例,作为最早探索省级统筹(直辖市层面)的地区,上海撤销了各部门独立的信息中心,将政务数据与系统建设权限集中到市级层面统一管理,实现了“一个平台管数据、一个系统办业务”,有效破解了部门数据壁垒问题。 2.从系统建设到数据赋能。数字政府建设初期,核心任务是搭建各类业务系统,以实现政务流程的电子化。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这些系统多为“烟囱式”建设,数据标准不统一、接口不兼容,导致“数据沉睡”现象普遍存在。例如,部分地区的社保系统与医保系统数据无法互通,群众办理医保报销时仍需额外提供社保相关证明材料。 随着实践的深入,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任务逐步从“建系统”转向“用数据”,数据的开发、共享与应用成为关键抓手。一方面,各地纷纷建立大数据管理局,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动基础数据(如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的统一采集与共享;另一方面,以数据赋能业务创新,通过数据关联分析优化政务流程、提升治理精准度。例如,浙江省通过整合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部门数据,构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了对企业的精准监管与服务,有效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 3.从技术驱动到需求导向。数字政府建设初期,技术应用往往领先于需求挖掘,部分企业为追求市场份额,过度强调技术先进性,导致一些数字政府项目“重技术、轻应用”,难以满足实际政务需求。例如,部分地区引入的人工智能审批系统,由于未充分考虑基层政务流程的复杂性,实际使用率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