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并“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十五大之后,各地国有企业改革的速度加快,取得了不少经验,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着改革的效果。本文试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倾向进行粗略分析。 一、公司制改革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可虚置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它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在这里,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选举董事会并控制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的代理人,代表股东的权利,以股东利益为惟一行动准则,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执行决议的结果以及经营业绩,经理不得有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越权行为。这种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划分出资者、董事和经营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制衡关系,从而保证公司制度有效运行。对经营者来说,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而倒闭,他将失业,这就迫使他必须努力工作,经营好企业。对于董事会来说,如果他们由于不善于选择有才干的经营专家或不能严格监督经营者,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甚至破产,他们将被迫辞职,付出沉重代价,所以他们必然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所有者来说,企业破产意味着其财产的损失,所以必然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把自己的财产交给最放心的人托管。这是一种较完善的企业组织制度。 我国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一些试点企业初步确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有些地方不规范,不完善。有的股东大会没建立起来,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制约微弱;有些企业在形式上建立了“三会”,但没有将经营者、董事会、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利益、领导者职务与企业盈亏相联系,使制衡关系徒有虚名,企业成为事实上的“翻牌公司”。我们认为,目前许多国有企业管理松懈,效益下降,亏损严重,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没建立起制衡机制有很大关系。其具体表现有: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普遍存在着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的现象,造成决策层与执行层缺少层次,无法形成制衡机制。董事会大多成为原来企业党政工团各部门的联席会,不能真正代表所有者制约经营者。企业的领导人许多仍由上级任命,必然使他们依赖政府的指挥和关照,对内搞集权制,一人说了算,决策失误,企业经营不好,仍然没人负责。 第二,一些企业在改制中要求成为或者已经获准成为国有资产的授权单位,自己经营国有资产,不想受所有者的制约,导致经营者为所欲为,后果极其严重。 第三,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不明确。如果是企业的主管部门作代表,那么它管辖的企业亏损,它应有责任。但是现在人们看不到谁承担过责任,这必然带来对经营者的失控。也有这种情况,由国有资产持股机构作为所有者代表,派代表人参加企业董事会,但代表本身的利益没与企业盈利挂钩,企业亏损不影响他的地位、职务和收入,于是他很难严格地在董事会中行使制约经营者的权力,不能及时撤换不称职的经营者。 以上现象均属没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正因如此,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转并非有效。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定要改变按行政方式建立企业领导机构的办法,改变传统的管理企业的方式,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前应主要从两个层次上建立起制衡机制,一是对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约束,尽快明确国有资产代表者。我们认为,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改造建立,或建立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政府按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运行标准考核其业绩,任免其领导人。二是建立起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这里关键是建立起名符其实的董事会。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才能确实受到重视,国有资产流失才可能杜绝,国家(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才能得到维护。 二、股份合作制不能“一刀切” 股份合作制企业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点于一身,既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又体现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使企业职工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是在企业改革实践中创造出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它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也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对此,十五大报告中给予了充分肯定。许多国有小企业在改革中实行了股份合作制,使企业从困境中摆脱出来。 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在对待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造上,不顾企业客观条件,搞形式主义,采取一刀切的办法,限定时间,通过行政命令,要求国有小企业全部实行股份合作制,甚至在企业还不清楚股份合作制是什么,不明白应怎样做的情况下,强行命令企业搞股份合作制。这样做的结果将是“一阵风”,使企业改革流于形式,无助于搞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