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人代会后,行政机构改革成了我国中央、省、市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任务。行政机构改革是一项纷繁复杂的补充工程,在其中行政责任制问题能否顺利解决关系到整个行政机构改革的成败。 行政责任作为人类历史上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条件。 首先,是“主权在民”的必然要求。国家发展的历史,遵循着由“主权在君”到“主权在民”的必然趋势。在现代社会中,主权在民已愈来愈成为国家的普遍现象。所谓主权在民,简单地说即是人民(或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任何一级行政机关,任何一个行政官员,其全部活动的依据皆在于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人民群众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主体,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委托的形式将其授予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官员。但这并不是说,作为权力主体的人民无条件地放弃了自己的权力,也不是说,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可以不受限制地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力。相反,人民群众对自己权力的行使通过代表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也必须对授权者和法律负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意愿,不适当地行使了权力,则要受到追究,甚至撤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有者,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人民直接行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在现阶段是不可能的,因此,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间接民主,承担行政责任乃是权力主体(人民或公民)对执行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起码的、简单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体现人民意志行使权力的最直接的表现。 其次,是“议行合一”原则的必然要求。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即立法权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行政权执行国家意志,司法权保护公众利益。虽然,这种权力分立原则的主旨在于使行使权力的各个主体得到相应的制衡,达到兴利除弊的目的,确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因而也在现代国家中得到了体现,成为现代国家权力设置较普遍遵循的原则。但是,三权分立制度也日益暴露出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制衡不力等缺陷。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巴黎公社首创了这种制度,公社兼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统一行使这两种权力。我国分别设立了行使立法权的代表机关(人代会)、行使行政权的执行机关(政府)和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但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应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行政行为应体现授权机关和法律的意志,对其负责,并为自己的失职承担责任。应当说,这种议行合一的制度既吸收了三权分立制度的合理因素,又克服了其在实践中表现出的弊端,它不仅可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在民、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所有者的民主原则,而且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机制来克服较容易出现的行政权力失控现象。 最后,是提高行政效能的必然要求。我们国家的行政机构改革,从标来说,要达到精简机构,裁减冗员之目的;从本来说,要达到提高效能之目的。应当说,在我国的行政机构中,长期以来存在两个极不协调的怪现象:一方面人员众多,另一方面效能低下。为了克服上述弊端,我国进行了几次较大规模的行政机构改革,虽然在一段时间内治理了机构重叠、人员众多之标,但终未解决办事繁杂,效能低下之本。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历次改革中未能很好地解决建立行政责任制问题,乃是最根本的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干预社会事务在纵横两个方面都日益发展着,行政权力将日益扩展。与这种情况相适应,现代国家行政组织也呈现出规模加大,机构、人员增多,分工越来越细,职能日趋复杂的发展趋势。而每一个行政组织,每一个行政工作人员都以握有一定的行政权力为基础,这就同时产生了确定行政组织体系内部各个层级、各个部门、各个行政工作人员与其所获得的权力相一致的行政职责的要求。这样通过行政组织内部具体化的职位、职务、职权、职责相一致的责任制度,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克服随意性,减少行政失误,提高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而如果我们有较为完备的行政责任制度,会使各行政组织严格地按照组织权责要求发挥自己的组织功能,每个行政官员及公务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握有大权者,会因自己的责任重大惩戒严厉而谨慎地行使自己的权,以免给国家、人民乃至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即使一般工作人员也会按照职责要求尽职尽责地工作。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原则,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和亟须提高行政效能,都要求在我国的行政机关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行政责任制度。党和政府也积极地在改革中解决行政责任制问题,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还须经过不懈的努力。 第一,缺乏完整的确立和保证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行政责任制度要求的具有强制规范作用的国家责任、个人责任、国家赔偿、个人赔偿、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程序及主管部门,行政追究,行政裁决及其程序、主管部门、行政惩处等等的法律规定,有的没有,有的不健全,有的失效,有的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执行。近几年,全国人大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加强了行政立法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应当说,与建立高度民主和法制的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 第二,在体制结构上,国家政治体制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不清或不顺。党政不分的弊端是我国历次机构改革中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但直到现在仍未解决好。在这方面,今后不但要通过立法在确保党的政治领导地位的前提下确立明确清晰的行政责任体制,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根除以党代政,以党纪代替政纪,甚至代替国法的现象发生,真正实现党政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