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权势阶层的崛起 乡村权势阶层的构成主要是:村级干部,乡村先富裕起来的人,一部分乡级干部。后者包括乡级主要官员,以及乡村信用机构、粮食收购机构、司法机构、土地管理机构、民政机构等能够对农民收费、罚款的机构的主要干部。“乡村权势阶层”只是一个分析性概念,意指他们有权力、有势力,受普通农民的敬畏、羡慕、妒忌,有时是愤恨。使用这个概念并无针贬这一阶层的意思。 1.乡村权势阶层崛起的历史条件。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社会虽然也有潜在的社会精英分子,但总体上看,当时乡村精英没有从普通农民中分化出来,他们与普通农民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公社制度的共同贫穷产生了一种力量,使乡村社会潜在的精英阶层与普通农民能够用一个声音说话,并承担起组织农民瓦解人民公社制度的任务。只要政治压力稍有减轻,乡村精英就和普通农民一起搞包产到户。1980年前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非常迅速,这固然与新制度符合农民利益有关,但从变革的可操作性上看,农民内部没有分化,利益要求一致,特别是精英阶层的积极性很高是关键性原因。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民主化的进步,经济的市场化日益深化,传统意识形态逐渐淡化,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央对地方旧的控制手段弱化而新的控制方式尚不成熟等等,是乡村权势阶层崛起的重要社会条件。在这个背景之下,乡村权势阶层控制的各种资源大大增加,基层政权对乡村权势阶层的依赖程度加深,使乡村权势阶层的独立性大大增强。 2.乡村权势阶层崛起的基本标志。在与其他社会集团的关系中,乡村权势阶层形成相对独立的利益,是其崛起的基本标志。在这里,我们无法用大量笔墨讨论乡村权势阶层与其他社会集团的关系,仅从中央政府推行农村三大政策的过程看,乡村权势阶层的相对独立的利益已经形成。 ——土地制度方面的利益冲突。中央政府主要出于农村社会稳定的考虑,强调土地承包制的稳定,但这一政策的落实在乡村权势阶层那里遇到抵抗。观察表明,乡村干部不赞成长期稳定土地承包权,而热衷不断“调整”土地承包权。据中共中央政研室和农业部的抽样调查资料,土地调整后农户上缴承包费,增加的占60.8%,相同的占2.4%, 减少的占9.2%。由此可见, 发包权已经是村干部的利益(承包费)所在,无怪乎中央政府要求稳定土地承包权,但实际上自1978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平均已经调整31次。据同一项调查,14625个村庄的23.8 %留有机动地,平均每村达270.5亩,占这些村耕地面积的13%, 河北丰润县高达20%,大大超过了农业部规定的5%。这些情况告诉我们, 绝不能低估乡村权势阶层的利益膨胀。 ——农民负担政策方面的冲突。农民负担问题不仅反映了乡村权势阶层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还反映了他们与普通农民的关系。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但这个政策推行起来困难重重。乡村干部的合法工资收入很低,生活并不主要靠上级财政拨款,因此从利益上讲,他们和中央政府很难取得一致。1986年至1995年,全国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的增长率为21.3%,增长4.7倍; 而同期全国财政增长率为11.8%,仅增加1.74倍。这种情况显然大大增加了乡村权势阶层与上级政府的对话能力。这只是公开的、合法情况。乡村权势阶层对农民非法的隐蔽性剥夺有多沉重?这方面缺乏资料,但我们从合肥市的一项披露中可以看出端倪。从1996年底开始,安徽省合肥市成立清理农村财务办公室,决定对2000多个行政村的财务进行清理。清理的结果令人震惊:挖出贪污挪用公款的乡村干部1000余人,涉及金额达32亿多元。长丰县孔店乡头郢村年均招待费近6万元,其中98%是白条。 ——粮食政策方面的冲突。中央政府为了稳定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制定了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但这个政策也遇到了乡村权势阶层的有力抵御。在各地都有一些权势人物相互结成利益集团,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余粮,但却按照保护价套取国家粮食收购贷款。结果一方面国家在粮食收购上沉淀了8000多亿元资金,另一方面农民却得不到实惠。乡村权势阶层中有一部分率先富裕起来的人,他们按照资本收益最大化选择农业经营方式,而不是追求粮食产量最大化,从而与国家的目标发生矛盾。他们控制的土地越多,这个矛盾将越趋于尖锐。 二、乡村权势阶层崛起的社会经济影响 乡村权势阶层的崛起已经并将继续对中国经济发展和政治变迁发生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交织在一起,不好分别说明,但可以从乡村权势阶层与其他社会集团的关系中来认识这种影响。 1.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在以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中央政府会把社会稳定当作施政的第一目标,而防止发生社会动荡的首要措施莫过于控制失业人口的增长。这就要求严格控制农村土地的兼并,降低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被释放的速度。目前中央政府十分担心农村土地兼并,这也是历史的前车之鉴。中国农业现在实行公地制度,而对公地产权的重新界定权,在世界历史上历来是各种社会集团争夺的对象,争夺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社会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我国的农业公地制度具体表现为土地承包制,这个承包制没有把所谓承包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固定化、明晰化,从而使承包制的包容量很大,可以容纳不同的产权结构设计,在实践中,它也没有统一的形式。承包制也因此包含了蜕变的可能性,其表现是在承包权与所有权关系的人为操作中,弱化承包权,强化所有权(其实质是乡村权势阶层的所有权),并使土地转移的过程受到更多的非市场力量的控制。乡村权势阶层热衷于搞“双田制”、“机动田”、“规模经营”等,就是承包制蜕变的具体表现,其实质是从普通农民手里夺取土地。中央政府近年下决心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但因其对乡村的监督控制能力大不如从前,其效果很不尽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