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对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深入研究如何实现依法治国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作者认为,在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应当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明确依法治国的涵义 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依法治国?法治与人治这两种不同治国理论和原则的对立与论争,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和方式来治理国家?在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艰难曲折的实践和选择的历程之后,我国人民终于有了一个共识,那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对什么是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还存在着种种不同的认识。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首先解决这个问题,统一人们的认识,明确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依法治国的涵义。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精辟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他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论述,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内涵。他明确地回答了这样五个问题: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谁?是广大人民群众。过去人们往往一谈到法治,马上就想到政府或者执政党,要求他们以法治国。其实,我国宪法明确地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至高无上的主体。但是人民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而人民代表大会又将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转授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这样就形成了国家权力的多层次结构:人民是原始的最高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是第二层次的主体;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则是第三层次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其他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它们必须在人大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法院都是法治的客体。当然,人民制定的法律要通过政府、法院来贯彻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也是法治的主体,但这已经是第三层次的主体。总之,究其根本,应当是人民依法治理国家,而绝不是官员治理人民。 (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什么?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凡涉及这些事务、事业的人员和单位,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我们说人民是法治的最高主体,这是把人民当作一个整体来说的。至于每个公民,则既可以是法治的主体,同时也是客体,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他们又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此外,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民族、阶级、阶层、各种组织和各种社会利益群体以及它们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也都要受法律的调整、保护、制约,它们也都是法治的客体。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自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所处的地位特殊,他们应当是依法治理的重点。必须重视依法治权,而不应把治理的对象仅仅限于公民,仅仅是依法治民。 (三)依法治国依的是什么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享有立法权(制定法律权)的唯一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和地方人大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力都是由它派生的,从属于它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所以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制的统一。一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不能把依法治理变成搞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四)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什么?是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治的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国家领导人具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他可以一言兴法,也可以一言废法。而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权力,他们的任何权力都是法律授予的,都要服从法律,使法律具有至上性,平等性、稳定性。 (五)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是什么关系?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遵守和实施法律,这样就能够做到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统一起来,实现党的主张和广大人民意志的统一,也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在我们这样一个摆脱了长期受封建专制统治和帝国主义列强统治后发展起来的国家里,只有依靠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持国家的独立和社会的稳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精神文明建设。当然,党必须正确地选择自己的领导方式。这种领导必须通过法律制度这个中介,把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融为一体,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制定为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运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把执政党的领导纳入法治的轨道。 总之,我们所说的依法治国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对这个问题有了明确而统一的认识,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反映社会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因此,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这里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