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财政改革的现状和矛盾 从1994年开始,我国在宏观经济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包括财政体制改革、税收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外汇体制改革。在这些改革当中,由于财政体制改革涉及到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分配关系,涉及到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划分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改革初期,国家对改革的难度和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作了充分的估计,对改革的发展趋势也作了预测。但是对改革的预期效果一直持谨慎态度。特别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与税制改革同时进行,其执行结果如何,预算收入能否完成,中央没有太大的把握。但是从近几年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尽管在运行中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但是从总体上来讲,这次财税体制改革是比较成功的。若引用国家领导人的话来讲,这次财税体制改革比预想的还要好一些。下面,我分两部分对这次财税体制改革所取得绩效及运行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一个总体的分析和评价。 (一)这次财税体制改革运行态势良好,成效显著 新的财税体制实施四年来,各地反映平稳,没有出现大的波动,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中。新的财税体制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财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的基本职能是分配和再分配,就是要处理好分配关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财政分配的三个基本要求看(即一是规范、二是合理、三是公平),我国改革后的财税体制尽管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通过改革还是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财税体制。这里,我注意到有人提出“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财税体制框架”。我认为,这只是用词的不同,其实质是一致的。这次财税体制改革能做到这一点,应该说比改革之前确实是前进了一大步。 从税制改革看,这次税制改革的最大贡献就是统一了税制,公平了税负。这个问题虽然没有得到最终的、完全的解决,但是与改革前相比, 解决了许多, 前进了不少。 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 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外资企业执行的是老的工商统一税,内资企业执行的是另一套工商税制度。在这次税制改革中,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统一。二是统一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制改革之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不同所有制来设置税制和税率的。国有企业采用55%的比例税率,在征完企业所得税之后,还要再征一道国营企业调节税;城市集体企业实行的是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乡镇企业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次税制改革以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内资企业不仅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共同适用33%的比例税率,而且税前扣除项目也实现了完全统一。税前扣除项目的统一,意味着不同所有制形式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得到了完全统一。三是税制结构调整迈出了非常大的步伐。这次税制改革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调整了税制结构,使整个税制设计比过去更加科学、合理。这尤以流转税的结构调整为突出。改革之前,流转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体;改革之后,流转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主体。这个改革的幅度是非常大的。特别是这次增值税的改革,实现了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的全面开征,克服了以前产品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体现了税制公平的原则。增值税的改革对财政的影响也十分明显。现在我国每年征收的增值税大约是3000多亿元,约占我国财政收入总量的40%。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此外,这次税制改革还按照简化税制的指导思想, 实现了税制的简化, 使工商税收种类由改革前的32个减少到改革后的18个。所以说,这次税制改革是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在前进。 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看,我国这次分税制财政改革在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上也是前进了一大步。改革之前,我国财政体制实行的是财政包干体制,应该承认,这种体制在调动地方积极性、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有其优越性。但是,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表明,这种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在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关系上,造成了中央财政收入的不断累退。一方面,国家整个财政收入增长不快,另一方面,在国家整个新增财力分配上,受财政包干的影响,中央财政收入在新增财力分配中不断下降。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断集中中央财力、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相背离。同时,原有的财政包干体制在实际操作中有总额分成、定额上交、定额补助等多种具体形式。形式的多样化,导致运作不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讨价还价现象不断发生。由此,迫切需要对财政包干体制进行改革。分税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比较理想的财政体制形式便被提到当时的改革议程中去。 对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我国财经理论界人士、从事实践工作的同志都对其进行了研究,认为分税制是一种好的形式。同时,也对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进行了考察和借鉴。从国外情况看,国外分税制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实行的彻底的分税制。这种类型分税制,税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得比较清楚,两者不存在共享税。同时,税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划分得比较彻底,每一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都拥有自己税收的独立立法权,联邦政府干预不了。另一种是以日本、德国、法国为代表实行的不彻底的分税制。这种类型分税制,中央与地方拥有共享税,地方也拥有自己税收的立法权,但不完整,其税收立法权要受到中央的制约。综观整体来看,国外分税制在实际运行中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分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甚至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权、事权划分得十分清楚。两权划分也同时规定了支出在各级政府间的合理划分。这是国外分税制的共性。二是分税。不管是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还是实行不彻底的分税制,全国整个税种都在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按照具体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划分。当然,由于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异,各国税种的具体划分结果不尽一致。三是分机构。既有中央税务机构,也有地方税务机构,两套税务机构并行独立运作。四是中在在财政收入中拿大头,同时,对地方进行转移支付,以履行中央对地方财政经济发展不平衡进行调节的义务。转移支付是分税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以中央取得财政收入的大头为前提,其本质问题就是贯彻中央意图,调整地方财力不平衡,促进地方财政经济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