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报表数字性硬信息中存在的问题。每年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中期财务报表和年终财务报表是信息披露的重头戏,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但有些上市公司为了掩盖其经营,财务上的问题或为了夸大其业绩往往粉饰报表,造成报表信息的不准确性。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往往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粉饰报表:1、把本来并不存在的资产,权益列入资产负债表;将未实现的或虚构的销售收入归入损益表的销售收入;2、故意漏填负债;减少本期发生的成本费用;推迟确认本期成本费用;3、将不属于本公司的资产如存货等列入报表资产项下,虚增资产;4、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如将加速折旧改为直线折旧,以达到提高收益,高估资产,减少负债、损失的目的。5、隐瞒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关联交易,或有负债,资产因抵押使用受限等情况。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完全捏造报表数据的情况并不普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上的漏洞,报表语言表达的含糊,漏报,不同会计期间数据的任意挪动来掩盖实际情况。 (二)报表盈利预测等软信息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盈利预测的软信息性质,有些上市公司便狮子大张口,任意夸大盈利预测数据,造成预测结果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三)仍未将现金流量表列入披露报表之列。现金流量表是综合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来源和现金使用状况以及现金变动情况的财务报表。通货膨胀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有些企业可能虽然报表上显示盈利,但却面临即时支付资金紧张的威胁,甚至有可能因无支付能力而遭破产清算。这就使得现金流量表的披露显得十分重要。我国目前仍未将现金流量表列入披露报表之列,给投资者分析上市公司现金收支状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自从1980年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恢复和重建后,在事务所体制上以“挂靠制”为主,既会计师事务所依附于某一政府机关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上直属系统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财政部门指导。这种“挂靠制”虽然在事务所初建时期起了一定作用,但却违反了审计的一个最根本原则——独立审计原则,这使事务所既缺乏不受干扰独立审计的能力,也缺乏独立承担审计后果责任的能力。事务所初建时形成的组织体制给后来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留下了隐患,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目前的行为不规范问题。其次,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欠佳,一方面表现在要求报表审计的上市公司缺乏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有的认真态度和配合意识,另一方面也表现在审计市场的买方市场及过度竞争。我国企业长期缺乏对会计,审计工作独立运作的思想意识,对公司报表的年度审计也往往抱着走形式,拼数字的想法,这使受、委托双方难以形成一种相互信任、密切配合的关系,再加上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使得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因拉客户而放弃应有的原则,对报表中的问题小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重则与上市公司勾结串通,协同编造虚假陈述。最后,注册会计师队伍本身法制观念不强,素质偏低,一些注册会计师受利益驱动无视法律,法规,无视职业道德等也是造成会计师事务所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目前看来,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坏帐损失、存货跌价损失、汇兑损失和折旧等费用,高估税后利润等收益的现象。 三、其他问题 (一)内幕信息控制不力。所谓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而又价格敏感的信息,凡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不论是否为内幕人员,也不论是合法还是非法知悉都会使自己与其他投资者处于不平等的起点,使其他投资者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践踏,是各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我国虽然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列举了26种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敏感信息,并明确禁止利用这些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但近年来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仍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尤其在每年年报公布期间,有些股票的价格在其年报公布前几天就开始显示出本应是日后年报公布后的走势,有关人员利用其职位或其他优势提前获取信息进行交易获利的迹象十分明显。再比如当市场发生资产重组并购时,相关股票的价格也常常会在正式公布并购前几天里就大幅波动。这些明显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并未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处罚,这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十分突出。 (二)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在与证券市场相适应的会计规范体系尚未形成。其次表现在对有些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够严格,可操作性差。比如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规定了股东持股5%及其以后每增减2%时有报告义务,持股达30%的大股东有强制性全面收购义务,但发生在1993年9月底的宝延事件却说明了此项法规的不完善性。 (三)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问题。世界各国在建立和完善其信息披露制度的过程中都曾面对一个问题,即虽然是证券市场各方的信息披露公允,完整,及时,合法,但广大投资者仍对各种信息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存在理解困难和理解偏差的问题。因此报表公布后广大投资者大多仅看其中几个有代表性的指标如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或跟随新闻媒体各种非规范的股评、分析等来进行操作,这使得信息披露制度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B股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特殊问题。首先,B股的信息披露须经过比A股更多的环节才能到达投资者手中。在B股发行阶段,信息必须经过境内特许券商和境外代理商两个环节,其信息传递渠道为:上市公司—>境内特许券商—>境外代理商—>投资者;在B股的交易阶段,B股公司也不能直接到境外发布信息,其信息传递渠道为:上市公司—>交易所—>境外指定发布机构—>投资者,这种多环节的信息传递方式使境外投资者难以获得全面、及时的有效信息。其次,B股市场是以美元、港元标价的向外国投资者开放的国内证券市场,与A股、H股、N股市场等相比有其特殊性;其信息披露,尤其是会计报表信息披露涉及许多特殊问题,但这些在我国有关信息披露的立法文件中均未提及,从而造成目前B股信息披露落后于A股披露的状况。另外,象存在于A股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滥用盈利预测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B股市场的信息披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