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增强活力问题。由于企业资产国家所有这一特殊性质,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然牵涉到政府职能转变、国资产权清晰、企业自主经营等多方面的改革内容。笔者认为,组建政资分离、政企分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资本经营公司,可能是一个比较切实可行而有效的方法。 一、何谓资本经营和资本经营公司 资本经营,就是资本所有者以保值增值为目的,以资本形态变化、资本归属变化和资本重新组合为手段,在市场上对资本的一种直接运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经营作为社会资本循环中的一个特殊阶段,不直接从事生产,相对于生产经营是一种企业的高层次经营。如果说,在生产经营中,资本是为了维持生产得以正常进行的一种要素,那么,在资本经营中,生产是为了容纳资本得以物化存在并增值的一种手段。 资本经营产生于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力阶段。在这一阶段,生产要素(特别是货币资本)较多地进入市场,而货币资本流动的中介机构——金融业和资本市场较为发达,资本的形态变换和产权交易较容易实施,资本保值增值领域大为拓展,这样资本经营公司便应运而生。 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的根本区别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跃出了生产经营的购买、生产、销售三个阶段,它不再囿于既定的循环过程,而是把生产、经营、产品、生产资料都作为资本增值的中介,仅仅通过资本自身的经营活动就完成资本再生产,实现资本的增值。从资本是商品生产要素的角度看,资本经营使商品生产市场化深入到了其核心层次上;从资本也是一种资源的角度看,资本经营使资本资源的配置转到了以市场为手段、以增值为目的上;从资本增值方式的角度看,资本经营使资本增值从投入生产改变到了在运动中调整结构、优化组合、形成扩张上。因此,可以说,企业从生产型过渡到生产经营型再过渡到资本经营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过程,资本经营真正把企业经营活动转到了市场机制之中。马克思曾经说过,资本的本性就是在不停的运动中使自身增值。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并不在于这种本质属性的改变,而只在于增加的价值的所有权归属。所以,资本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前常被采用的资本经营方式,主要有投资、产权(股权)转让、兼并、合并、购并、购买(出售)企业、租赁、托管、直接和间接融资、破产等。 资本经营公司,就是专门或主要从事资本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资本经营公司作为单个企业法人来说,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单一型,只从事资本经营,不从事生产经营;另一类是混合型,同时从事资本经营和生产经营。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这两种类型的产生主要源于资本经营公司建立之前的原始资本结构。从今后发展方向来看,单纯的生产实体在生产规模逐步扩大完成原始资本积累之后,将会首先通过运作资本、增加资本经营的职能,尔后逐步使自己成为一家混合型的资本经营公司;而混合型的资本经营公司在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又会逐步地分离资本经营和生产经营两种职能,分解成单一型的资本经营公司和独立的生产实体。 资本经营公司作为企业,法律对其有一些特别规定,以体现其经营的特殊性: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按《公司法》建立的企业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而国家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也即国家认可资格的资本经营公司)却可以除外。 二、资本经营公司的类型及组建 从一般的法律意义上说,任何依法建立的法人企业,都可以从事资本经营。而我国目前理论上广泛讨论和实践上严格控制的资本经营公司,只是指国家所有的资本经营公司的资格认定。因为这里有所有权、经营权如何分离的理论问题和政府是否批准建立及政府出资范围的实践问题。对国有的资本经营公司,按其建立时的资本原始结构,大致可分为三类。 1、控股公司。指由原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制而形成的资本经营公司。一些竞争性较强的工业局、工业公司可率先试点,逐步推开。 这类公司在组建时,分解和移交了原作为政府部门的职能:将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综合经济部门,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行业管理机构,将社会管理职能移交给有关政府部门或社区组织。也可经政府授权,在一定时期内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 这类公司的组建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出资范围一般依现有隶属关系的企业确定,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总体范围的大小进行适当的调整,保证适合的经济规模和资本结构。 (2)彻底转变观念,摒弃“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的权力、责任和思维方式,学习掌握“资本经营管理”的方法,履行好自身的新职责,努力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 (3)公司与原所隶属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是公司与分公司的一体化关系,而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当然,公司可以依照自身在这些企业中的股权(独资或合资)比例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2、资产经营公司。指由原经营较好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拓展经营职能而形成的资本经营公司。 这类公司的建立之初,大多是混合型的资本经营公司。少数条件成熟的,也可以在被确认为资本经营公司的同时,分离两种经营职能,成立单一型的资本经营公司。 这类公司的组建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选择组建对象一定要注意资本规模、产品市场前景、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经营者的发展思路。特别是资本规模,包括实有资本规模(所有者权益一般要超过10亿)、机动资本规模(公积金余额、年实现利润和可提取折旧)以及信用资本规模(经营者融资信誉和改革发展思路)。 (2)尽可能分离其资本经营职能与生产经营职能为两个经济实体,各司其责,避免生产经营对资本经营的冲击。条件不具备的,也应订出计划,作出安排,过渡一段不长的时间后即行成立单一型的资本经营公司,确保资本经营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