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说,从微观主体变化的视角审看市场经济演化史, 并且把它作为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来回顾,那么,它已经经历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三大阶段。其中,股份制的产生是它与前两种企业形式竞争并取而代之的结果,是对前两者缺点的克服和超越。例如,比之前两种形式,股份制筹资能力及其速度的大大提高和对促进社会化生产的作用是人所共认的;它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两权分离”)的基础上解决了个体企业主往往缺乏经营能力的矛盾,能较充分地发挥没有巨额财产但却具有经营能力者的作用;股票的自由让渡也可以发挥股东对经理部门的监督作用;它把以前企业主的无限责任有限化,使风险社会化了,弱化了;它还具有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功能,等等。股份制演进史大体上又可以被划为四个更小的时段(当然,上述划分,一方面是对纵的时间性顺序的描述,另一方面,从横的角度看,在某一区段内,以前的企业形式又会与后者并存)。 在第一时段,股东“把他对于物的直接的法律上的关系(即所有权——引者)移交给公司,换得一张叫做‘股票’的证件,这时他就把这种关系让渡出去了。但是他——或许还有他的家属——还保留着股东的绝对控制权”,包括“对董事们发号施令的权力”,如美国福特家族和杜邦家族对公司的控制。但是“无论如何,后代子孙的越来越多、时间以及不能逃避的遗产税的溶解力,都会使它们最后不能不分散开来”(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160页)“富不过三代”,在股份制分析中一般也是被普遍承认的现象。 第二时段的特点是“绝对控制权”溶解之后存在的大股东“现实的控制权”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公司中经理部门权力也日益重要,于是,“权力被平分开来了,经理部门很可能和股权持有者处于同样有力的地位”。这时,中小股东对经理部门很难产生什么影响(同上第160 —162页)。 “经理部门控制权”是第三时段。这时,股份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股权越来越分散,往往“不存在什么与经理部门保持密切的实际联系或能够与之抗衡的集中起来的大股权”,此时“名义上的权力仍然属于股东,实际的权力属于董事会”。前者虽然“仍被客气地称为所有者,可是实际上是消极的”,“无论在法律上或通常在实际上,他们都没有干涉经理部门的权能”(同上第162—163页)。发展中国家的有些论者往往对于这一时段的存在表示质疑,似乎控股权逐渐达到完全消失是不可想象的事情。这种质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即使在“经理部门控制权”时段,“还残存在着一些作为个人的现实的控制权持有者,这些人现在还有不少”(同上第162页), 从而使第二时段向第三时段的进化界限不清;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股份制经济发育水平滞后,本身就限制了人们的视野,他们不提出质疑倒是令人不解的事情。问题在于,即使仅从理论逻辑上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实控制权”持有者后代子孙的增加,以及遗产税(乃至资产税)的严征,这些持有者在创造性活动之外追求巨额财富的动力也在现代大都难以长久保持,所以,“现实的控制权”的消失也是或早或晚将要出现的事情,包括第二时段残存下来的“现实的控制权”的持有者“大多数也显然是在趋于消灭了”(同上第163页)。既然理论逻辑确实如此, 那么“经理部门控制权”时段的出现也就是历史的必然了。 信托机构的产生发展使股份制进入第四时段。“通过这些机构,分散了的股权再度逐渐集中在一起”,“投票的权力也变得越来越集中了”,但是,投票权是由“不具人格的机构”即信托机构来执行的,它们从股份公司领取股息或其他分配金,“然后再分给它们的保险客户或者是它们的年金受益人”。在这里,“领受者和股票(更不必说公司)之间完全没有直接关系”,实际的情况是他们“只是对于一笔固定的款项具有契约上的权利”,“无论如何也不能影响局势”,对企业财产的关系“的确已经断绝了”(同上163—164页)。 作为股份制演化第四时段的另一侧度,当代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也很值得注意。我国有的学者已提出,“跨国公司是股份制发展的新阶段。通过跨国公司的形式,股份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得到了空前的高涨。特别是跨国公司国外产值超过世界贸易总额这一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跨国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为“世界大同的经济基础”(翁杰明等主编《与总书记谈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当然, 这种理论逻辑上的推论与跨国公司目前往往被某些发达国家控制并为它们的利益服务并不谐调,我们对跨国公司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背后的“东西”、“南北”斗争也应有一种科学衡估,不能陷入某种片面,但是,如果理论逻辑的推论是严密的,那么,历史最终也将印证它。我们可以设想,信托机构和跨国公司的长期发展,的确可能把现有的股份制推向一个完全崭新的境域。 在股份制四时段中,后者总是作为对前者缺点的克服者和超越者出现的。它们是竞争中的胜利者。显然,股份制的演进也是一个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支配它的规律也是优胜劣汰。这种优胜劣汰的格局,必然使企业形式的演进存在某些客观规律。我们应当在探求规律上多下功夫,尽量使我国国企改革顺应之。 (2 )如果比较一下企业的第一种形式(即个人业主制企业)与迄今可知的企业的后一种形式(即信托机构出现以后的跨国股份企业),那么,我们大体可以悟出:从历史上看,企业演化的方向,是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混沌不分向两权彻底分离推进的:一方面,从非股份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的演进,本身就是从两权统一向两权分离方向的推进;另一方面,从股份制的第一到第四时段的演进,则更是两权分离从初步明确到逐渐彻底化的过程。在最早的个人业主制企业中,作为个人的业主既是企业出资兴办者,也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债务负有完全责任。这是典型的两权直接合一。而在信托机构出现后的当代跨国股份公司中,正如加尔布雷斯所言,股息领受者不仅与公司无关系,而且甚至与股票也无直接关系。在这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相当彻底的。在这种股份公司中,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完全操在经营者之手。我国学者林子力先生认为,“经营(劳动)摆脱所有权束缚”是市场经济及股份制演进的“总趋势”(林子力《社会主义经济论(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5页)。这很有道理,既然如此,那么, 把“两权”是否分离以及分离程度如何,作为判定一种企业形式是否先进的标尺,也就成了并不费解的事情。邓小平同志1986年把“两权分离”作为实行股份制的基本判据,后来党的十五大报告又把它作为进一步推行股份制的主要理由之一,都是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