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税体制的演变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传统体制下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二是改革前期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体制,三是1994年以来实行的分税财政体制。 1994年我国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原则,对原有财税体制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 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1.形成以增值税为主体、以消费税为辅助、以营业税为补充的对生产流通各环节普遍调节的内外资企业统一征税的流转税制。2.形成统一的所得税制度。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1.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2.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财税体制的改革,标志着我国税收体制成功地实现了从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跨越,分税制更为适应我国现实国情,也顺应了国际上现代税收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效 财税制度改革前在财政税收制度方面的主要矛盾是:1.税种复杂,税负不公。企业所得税按不同所有制形成四套税制,即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档次多,高低差距大。个人所得税制也有两套,对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不是平等对待。流转税制对内资企业实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对外资企业则实行工商统一税。而且,内资企业适用的流转税是在计划价格为主的条件下制定的,担负着调节价格的功能,不仅税目繁多,而且税负轻重不一。2.在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领域还没有建立必要的税收制度。3.税收征管也比较薄弱,减免多,流失多,企业实际税率与名誉税率差距很大。4.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下降。以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 即放权让利为指导思想的改革措施,打破了原有统收统支的经济体制,以激发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力。但其强调微观搞活较多,而相对忽视了宏观调控,因而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财政政策难以奏效,出现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国家财政却相对萎缩的现象,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下降;财政支出增长高于财政收入增长,财政收支差额扩大。国家直接参与、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力度逐步减弱。 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于1994年对工商税制、关税制度和农业税制进行了全面结构性改革。工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同时,对其他税种也进行了适当调整。所得税改革,将内资企业的三套所得税归并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统一了个人所得税,扩大了这一税种的适用范围,并对征税项目和税率水平作了调整和规范。流转税改革,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原来部分工业产品的生产环节扩大到全部工业生产、商业批发、零售环节和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税率从原来的12档合并为3 档,基本税率是17%,低税率为13%,对出口产品则实行零税率,增值税改革后实行价外计征,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工业品普遍开征增值税后,为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保证财政收入,对经过严格选择的烟酒等特定消费品再开征一道消费税,形成普遍与特殊双层次调节的税收体系。这样调整后,营业税的适用范围缩小到建筑业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其他工商税制改革还有: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征土地资源税,调整了其他一些税种,如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等。在预算管理体制方面,按照财政收支分级管理与中央财力适度集中有机结合,政府间纵向和横向财政关系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基本原则,将原来的财政包干体制改为分税制,即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确定各自的支出范围,并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把关系到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如关税、消费税划归中央;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税种作为地方税,同时,分别建立中央与地方收入体系和征管体系,从而,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新税制财政体制运行3年以来, 基本适应了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客观要求,其积极作用正逐步显露。税收收入连续3 年稳定增长,1994—1996年各项税收收入增长分别为20.5%、17.8%、14.3%,初步改变了若干年来财政收入增长乏力的局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管理体制,对保证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的正常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总体上看,分税制是成功的。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所加强。税制改革促进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增强了税收的聚财功能。税收收入持续3 年以较高速度增长,这是前所未有的。3年来,全国税收收入年均增长17.5 %, 比1985—1993年9.6%的年平均增长率高7.9个百分点。分税制既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了较为充裕的财力保证,也兼顾了地方利益,促进了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收入的共同增长。 第二,进一步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分税制中,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的确定是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对于地方财政不平衡问题,则用转移支付制度加以解决。地方收入是以公式计算确定,避免了包干体制下为基数讨价还价以及分配政策多变的弊端。 第三,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税负差距明显缩小,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财税改革后,调整了税收政策,较快地改变了税负不统一,优惠政策过多的状况。严格减免税审批,使政府和企业间的分配关系走向规范化。 第四,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分税制。转移支付办法在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中央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转移支付,适度向少数民族地区及财力薄弱地区倾斜。这是在目前情况下对分税制的积极完善。 二、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运行中显露出主要问题及形成原因分析 分税制改革已经取得积极成效,但还不尽完善,从税收体制设计和实际运行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一)预算外和体制外资金膨胀过度,中央财政拮据状况仍较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预算外和体制外资金不断膨胀,管理工作严重滞后,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有些部门由于利益驱动,以预算外名义乱收费,加重了企业、社会负担。由于管理滞后,脱离监督,不少部门把预算外资金视为部门所有,请客送礼,败坏社会风气。有些部门不按资金使用范围搞社会公益事业,而是用于本部门建高档宿舍、宾馆,买高档轿车,没有发挥资金应有效益。据有关资料表明,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预算内、预算外和体制外资金三分天下局面。1995年预算内收入为6242.6亿元,预算外收入为3843亿元,体制外收入估计在3000—5000亿元。我国税收占GDP的比重已由1985年的22.8%降至 1996年的10.17%,收费占GDP的比重由2.6%增至8.8%,税收占GDP 的比重下降过程,同时也是收费迅猛增长过程。1994—1996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0.99%、10.36%、10.17%;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分别为11.60%、10.72%、10.87%,1996年和1997年虽略有上升, 但升幅微乎其微。这种现象表明,预算外和体制外资金的问题已相当严重,达到了泛滥和恶性膨胀的程度,严重侵蚀了税基,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