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实施“精干政府”规划的背景 世界贸易壁垒的逐渐消除以及通讯和运输技术的高度发展导致了世界经济日益紧密的共同增长,使得全世界企业之间和投资环境与产品市场之间的竞争加剧。世界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尤其是亚太地区经济实力的迅速增强,对德国的经济地位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这种情况,德国政府意识到,要想保持经济在世界范围的竞争能力,就必须尽可能地在多个领域提供一流的质量,这包括产品和与此相关联的服务,也包括例如税收政策、基础设施、教育事业等其它许多方面。当然,这同样适用于公共行政管理,它必须精干、接近群众、令投资者满意并且成本低。只有有效地提高投资环境的吸引力,才能克服经济增长结构上的缺陷和高失业率。 根据1995年7月德国内阁的决定,于1995年9月由联邦内政部部长曼弗雷德·坎特建立起一个致力于行政改革研究的咨询机构—“精干政府”专家委员会。它的任务是,从业务上和政治上研究与“精干政府/裁减不必要的官僚机构”这个课题有关的各项建议,并为具体的改革措施付诸实施做准备。 确保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德国政府致力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考虑,“精干政府”正是顺应了国际竞争的客观需要。“精干政府”—这是经济增长、富裕和社会稳定的中心前提,它在广义上不仅仅指行政管理改革,而更多的是一个推动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的规划。这个规划是联邦政府工作的核心。其次,社会市场经济要求减少国家干预,发挥企业和个人的创造精神,增强经济活力和革新能力。财政紧张和支出过大,因解决德国统一带来的东部地区遗留问题及建设新的州,加重了企业和公民的税务与支出负担,并造成了新的债务,这也是促使德国政府下决心进行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行政管理现代化要求提高公务员的竞争和效率意识,加强他们的自我责任感并调动其积极性。 鉴于上述情况,实施“精干政府”规则,是联邦德国上下一致的愿望,从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到企业以及公民个人,都有改革的动力。 二、“精干政府”规划的基本内容 德国“精干政府”规划的主要内容大体如下: 1.政府任务的重新定义。在德国,人们曾认为,不断给政府增加新任务是必要的。这些年来,社会与国家的条件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德国人认为政府的工作必须再度减少到只保留国家的核心任务。政府机构必须缩减到履行法制国家任务必不可少的程度。同时,“精干政府”必须为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开辟新的自由空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重新评价政府活动,并批判地审查政府的全部工作。基于这种观点,德国政府已经开始了对联邦所有管理部门的全面任务审核。当然,在某些领域,例如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仍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有行动能力的政府。德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任务是将供政府活动使用的资源集中起来,投入到那些政府行动必不可少、不可代替的领域中。 2.改革与精简行政管理部门。在过去的几年里,德国联邦政府总计裁员1%~1.5%,联邦政府今后将继续裁员,1997年想要使实有职工人数降低两个百分点。德国州和乡镇在提高行政管理部门效率和裁减人员方面,与联邦一级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各州人员费用平均占总支出的38.7%,而联邦为11.5%。在联邦一级,1000名居民中有7位公务员,在巴登-符腾堡州有27.9位,在巴伐利亚州有25.5位,在乡镇一级甚至有的高达52.1位。德国联邦政府曾通过了减少和精干联邦机构,改进联邦内部管理结构的一整套措施,并正在实施这些措施。其结果使行政管理部门的面貌焕然一新。围绕政府的核心任务,更新了编制方法,调整了结构。从波恩迁都到柏林的目的在于,建立更小、更有效率的联邦机构。在此期间开始对联邦各部门所有的职责范围进行编制审核,并研究制定出提高结构效率的方案。如联邦一级一样,德国各州也被要求将其这些年来一直承担的部分任务重新移交给地方的管理机构。其目的是在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达成明确的职责分工。 3.改进影响德国竞争能力的法律条款。德国政府认为,德国目前的法律限制过多,过于繁琐。举例来说,毕答哥拉斯定理有24个单词,阿基米德定律有67个,十诫有179个,美国独立宣言有300个,而在德国所得税法第19条a款就包括1862个单词。因此, 众多的法律条款要简化和改进,在管理过程、特别是在计划论证和审批程序方面要采取革新措施,这直接影响到一些投资的取舍。围绕市场与投资的竞争已十分尖锐,不能再执行那些繁冗、琐细的计划与审批程序了。由于产品的周期越来越短,在70年代一种产品平均可占有市场11年,目前只有7年, 在电子技术的某些领域甚至不到5年。 这表明研制新产品并将其尽快投入市场变得越来越重要。谁的产品哪怕只晚半年投入市场,就会遭受巨大的利润损失。因此审批程序的实质性加速会提高德国环境的吸引力,有利于保障现有的工作岗位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德国政府决定,今后要严格审核法律条款和规章,看其是否确实必要,是否能够更简单地被表达。这当然也适用于联邦总理府和内阁的草案。 4.改革预算法,使行政机关承担更多的责任。德国政府把预算法视为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点,认为没有灵活的预算法,管理的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因为死板的预算法规定容易诱发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例如对大量细微支出授权的严格法律限定(目前仅联邦预算就足足有8000条款)导致了繁琐的官僚主义的审理程序,甚至在日常支出管理中最微不足道的变动也是如此(如租用而不是购买办公设备)。德国预算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增强灵活性,加强编制预算工作。它为公共财政管理提供了新的可能。灵活性的实现使预算资金的投入目标更明确从而更有成效。但这同时意味着决策者要承担更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