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7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较好。住房公积金归集累计已超过800亿元。其中,上海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已超过200亿元,其中1997 年当年为48.75亿元,比上年增长29%;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达到92.5 %。部分城市制定了有力的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例如,重庆市规定: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予批准出售公有住房;不予享受集资建房的税费减免;不得购买国家安居工程住房;不得享受政策性个人抵押贷款;不予批准单位住房建设;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税费年检手续。由于措施得力,重庆市公积金的归集面由1997年年初的30%,上升到年底的70%。 绝大多数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调整到职工上年的平均工资。缴存比例提高。1997年7月1日开始,北京市由上年的6%提高到7%,上海由5%调整为6%。上海同时在部分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了补充公积金制度,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在1%~9%之间,1997年补充公积金的覆盖面积可达15%。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管理开始普及,查询系统逐步建立。重庆市先后制订了《重庆市住房保证金暂行办法》、《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规程》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太原市给50万职工发放了《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天津、昆明等城市建立了住房资金审查、审批、监督和公报制度,实现微机管理,建立了职工个人磁卡查询系统。同时,各地注意提高住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改革和建设。 (二)加大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 为促进城镇住宅业成为新经济增长点,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各地加大了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 上海进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试点。选择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完善住房基金制度,实行职工住房补贴。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机关事业单位制定购房补贴标准,实行购房补贴。 从1997年4月1日起,天津市在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取消福利分房。新的分配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只售不租”;二是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和“新房新租”;三是变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危房改造户的返迁安置住房实行“只售不租”和“货币还迁”。 山东省从1998年起,全面推开以住房货币分配为核心内容的城镇职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四方面:(1)对1997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根据工龄、级别、职称和任职年限计算,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即将目前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2)自1998年1 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助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的30%左右,扣除单位已交纳的50 %住房公积金后, 按职工基础工资的25%计算发放住房补贴。(3)此项补贴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 并执行有关公积金的政策,专项存储,作为职工购房、建房、租金等来源。(4)实现职工住宅建设市场化和商品化。 住房出售价格均执行成本价,房租实行成本租金。同时逐步取消目前“一家一户”建设的办法,实现职工住宅统一建设和社会化物业管理。 1997年7月,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规定》,取消传统的无偿分房办法,推出今后对新分住房只售不租的新办法。“新住房”包括:单位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职工集资建成或购买的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安居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安置房。 (三)加快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步伐。 为实现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的城镇住房租金改革目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租金调整幅度。 上海市从1996年就开始调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幅度原则上为50%,另对成套独用、非成套独用和住房超面积公有住房区别对待,对离休干部、烈属和社会贫困户等仍实行减免政策,1997年11月1日开始, 再次将租金提高50%,使平均租金达到每平方米1.76元。山东计划1997年全省租金水平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沈阳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元提高到1.2元,并按1996年月平均工资的3%给予住房补贴。从1996年到1997年,每平方米住房租余。 南京市从0.60元提高到1.20元,武汉市从0.88元提高到1.20元。 (四)启动城镇住宅市场。 一是制订优惠政策,加快普通商品房和公有住房销售步伐。上海推出了“差价换房”政策:居民通过出售自己的原住房获得一部分资金,再用这部分资金支付所购新房的首期付款,其余欠款按揭分期支付。重庆市取消按标准价售房,全部实行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全部产权,并对原部分产权住房进行政策衔接。厦门市放宽商品房预售及预售后转让的限制条件。购预售商品房付足购房款总额50%以上的可进入市场流通。沈阳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对早买房者给予房屋折旧、购房款余额利息损失的补偿;没有交纳购房预定金又没有能力一次性交纳购房款的居民,可先按成本价的一半交纳购房款,同时可以停交房租,其余部分在4 年内按等额分期交纳,交足房款后,再确定其全部产权。 二是与城市户籍制度和居留权结合起来,促进城镇住宅商品房的出售。北京市放开外地人员在京购房的限制,持身份证和北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的外地人,可以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购买除安居房以外的商品房,但是不迁移户口。上海实行了四种颜色户口制度,外地人在上海购房的同时可获得上海的“蓝印户口”。广州实行“7 年蓝卡”制度,即非广州市居民在广州购买商品房,产权过户之后7年, 户主便成为广州市永久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