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靠企业引发的弊端 挂靠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本制转轨时期出现的一大“怪胎”,由于这个“怪胎”在主体上不规范,行为上不规范,财产关系上混乱,产权不清,以致在经营活动中引发出了一系列严重的弊端: 1、因产权不清引发产权纠纷。 挂靠企业实为个人出资却被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必然出现产权不清的问题。如挂靠企业发生了严重的亏损或在外拖欠了债款,引起产权纠纷时,主管部门和企业双方就会互相推诿。 2、由于责任不明引发经济纠纷和违法案件 挂靠企业经济性质不准确,产权不清,必然导致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明。从近三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判决有挂靠关系的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主管部门对挂靠企业承担部分额度的债务。 3、引发大量消极腐败现象。 在利益驱动下,有的挂靠者花钱通关节,向被挂靠的单位和负责人、验资机构、行政机关要职人员行贿送礼;有的为了获取挂靠费,为挂靠单位(个人)出据各种非法手续,代办虚假验资证明;有的实行回扣,将第一个月或10—15%的挂靠管理费奖励给介绍人;更有甚者,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搞强制挂靠,如某部门规定:凡是个人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挂靠其属地的镇、街道集体企业,不然就不给办理。 4、影响了区域集体经济的发展。 大量挂靠费虽从表面上看为镇、街道增长了获取相当数额的利益(在调查的300户挂靠企业中,有198户上缴了管理费,占66%)。但这些钱大多数在各级财政体制外循环走动,而个体户或私营企业因挂靠获得税收减免却减少了地区财政的积累,有的镇、街道每年有了几十家挂靠企业和几十万挂靠管理费,于是放松了自身的集体经济,导致的是挂靠企业亏损、欠账、破产,集体经济也随之溃退。 5、信息失真,管理政策落空。 在调查中反映出95%的镇、街道、乡为了完成层层下达的以产值、利润为主的经济考核指标,不仅将本地盘的私营企业、个体户拉进集体企业登记注册,而且还将外地的私营企业拉入挂靠中进行集体企业登记注册,作为本辖区发展集体企业经济考核指标进行统计,由于挂靠企业“名不符实”,使国家、地区的集体经济信息和统计资料失去了真实性,影响了国家、地区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出现了盲目发展,企业活的少,死的多。 二、治理挂靠企业的对策 挂靠企业的产生是新旧体制交错,企业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前提下出现的,是政策不清、界限不明的产物。它是经济体制改革中企业发展的短期行为,也是行政机关及一些主管部门指导思想不明确而产生的后果,同时也有监督管理机关管理不到位、审查不严带来的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将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影响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要彻底有效地清理现有的挂靠企业并防止其再度产生,应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法规政策宣传,提高对清理挂靠企业必要性的认识 要提高对清理挂靠企业的认识,就要全方位、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公司法》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公司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意义。可采取办培训班的形式,对企业主管部门和挂靠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使他们转换观念,不再把眼光停留在眼前、局部利益上,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清挂靠企业是造成财产关系混乱、产权不清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性质的核定,如不尽快纠正,将会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集体经济,阻碍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尽快把审计、税务、工商、国土、技术监督等部门协调配合,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2、 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在开业登记中进行“双管齐下”的把关限制 主管部门(即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对新开办的集体企业要严格把关,着重看登记的集体企业是否符合集体企业的政策、法规,登记事项有无虚假,集体(包括镇、街、乡、村)出资是否真实。如发现企业是挂靠关系,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做到“双管齐下”,防止挂靠企业再度产生。 3、严格执行国家对集体经济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 放弃和减少地方自制倾斜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对集体经济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放弃和减少地方自制的倾斜政策,坚持统一的“国民待遇”是国际通行的作法,放弃成份歧视,实行法律面前各类企业主体一律平等,这是消除挂靠企业的有效措施,也是迎接“入关”与国际经济对接所必须的。在企业登记中,放弃企业经济性质的成份,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不影响经济发展,都积极支持登记注册。在支持兴办无主管部门企业中,凡群众(指自然人)出资兴办有法人企业出具资金的,均可办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无主管的集体企业,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4、采取“过渡保留”的办法重新核定挂靠企业的经济性质 在核定挂靠企业的经济性质时,还要根据各地区、各企业及历史遗留下来的实际状况,不搞一边倒、一刀切。对以下几种情况原则上采取“过渡保留”办法,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情况下,区分不同情况重新核定其经济性质:(1)由集体投入房屋、场地、设施、 设备和流动资金兴办的企业,其收益分配,按规定提留公共积累后按劳分配,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2 )集体投入的资金不足,个人投入部分流动资金,按协议规定偿还或按股分红,集体企业管理制度,分配原则比较完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继续按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保留。(3)集体投入积累的财产,以承包、租赁为名, 改变了集体企业管理制度和分配原则,除上缴管理费外,一切收入归承包主或租赁者所有,这种企业尽快完善企业章程,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纠正收益分配形式和承包、租赁方式,理顺财产关系,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按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从事其经营活动。(4 )过去由几个自然人集资办的企业,按协议规定偿还或按股分红,按照国家规定提留公共积累,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遂年偿还,偿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制度,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按集体所有制企业保留观察,过渡1—2年后逐步转为私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