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共产党人的宗旨根本不能相容的社会公害,也是败坏党同群众联系、导致社会波动的重要根源。公正廉洁消除腐败已经成为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强烈要求,这也是制度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天职。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党和国家中的腐败问题,不断加大了打击力度,获得了不少宝贵经验和重大成就,但是我们社会中的腐败现象虽然在一时有所收敛,但腐败的蔓延趋势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有些方面还有愈来愈烈的趋向,从小平同志的一惯思想看,有效遏制腐败的关键是在改革中实现体制转换。 一、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集权体制向民主体制的转换,形成防止国家公职人员产生腐败的政治基础。 我国旧的政治体制的最大问题在于权力特别集中而相对缺乏约束,形成了既僵死又很难控制的运行机制。尽管我们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和国家组织的组织原则,但在高度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的推动下,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实践中很难被尊重和贯彻。我们强调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中搞“任人唯贤”;但这一用人标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个人权力的滥用而扭曲变形,领导人的好恶感就成了不少人的用人标准,并且在现实工作中被强化。历史经验表明,无论多么英明的领导人,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不可能对自己赏识的人和自己喜欢的人作出全面公正的客观评价。于是一些品行不良者,特别是精于阿谀奉迎讨好上级者,就极有可能成为一些领导干部提拔的对象。这样的人一旦进入党和国家机关,只要有适当的机会,就会在党和国家机关中兴风作浪,成为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如果任人者自己就是腐败分子,他们必然在任人中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形成极难取缔的腐败关系网,腐败就会急剧膨胀和蔓延。因此,我们必须完成集权体制向民主体制的转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日渐猖獗的腐败问题。 在我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执政党,要把集权制转换成民主制,首先必须完成党内集权制向党内民主制的转换。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共产党内的民主,应当是最先进的民主制度。共产党只能是自愿者平等的联合体,全体党员都有参与党内事务管理(包括决策、监督)的权利,它充分体现了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进部队的性质。党内的重大问题只能由党员群众说了算,只能由它的代表大会说了算,它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由于我们过去对民主集中制的片面理解,强调集中的时候多,强调民主的时候少,党内的民主制度很难从理论形态转化为实践形态。正是这种转化上的脱节,一方面使我们的广大党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参与党内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难以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形成优化用人机制和约束机制,因此腐败很难避免并且很难制约。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论必然脱离实际,原则与实践必然冲突,很多方面的政治教育很难使人信服。如果在社会主义里没有形成政治上的民主制度,而成了个别人强迫多数人服从的集权制,社会主义就可能被异化,而形成与社会主义的本质不相容的障碍体制,社会主义制度完全可能被腐败与集权的结合所葬送。 把集权体制转换成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我们就可以根据民主制度的规则,由党员或人民群众自己选择他们的代理人。这样,那些品行不良的人就很难躲得过群众集体智慧的“火眼金睛”的审视,不能忠实于人民、没有真才实学的人就自然地被拦阻在党和国家机关的大门之外,这无异于在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入口处设置了防止腐败的过滤器。民主政治体制还包括完整的考核、监督、奖惩等制度,能够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公正客观地评价,通过科学的评价,督促他们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当把这样的评价作为升迁贬降和提任某一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时,国家公职人员就会为自己的前途着想而自行约束不搞腐败。 二、坚定不移地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现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铲除腐败赖以滋生的经济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为了计划畅通无阻地执行,在管理体制上相应地以行政命令为手段这是完全必要的,否则计划就会落空。但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腐败虽有但很少。那时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经过艰苦斗争的磨炼,个人的物质利益要求不高,并且那时大家奉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利益绝对服从国家利益,在这样的思想氛围中,不用说严重的腐败,就是有了一些特殊化,也容易受到各方面的批评和制裁。个别人纵使有腐败的动机,也会迫于社会压力不情愿地约束自己。同时,建国初期,社会物质财富匮乏,社会成员以基本无差别的绝对平均主义分配为支撑,人人都穷,个人暴富和奢侈容易暴露,加之那时通行严刑酷罚,个别腐败分子还没有错综复杂的种种关系网的保护,解决起来比较容易。因此,虽然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社会中也有腐败问题,但客观上腐败不多,影响不大,处理也及时,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很高。现在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以各市场主体的独自利益为基础。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个人利益正在被日益强化,人们之间的富裕差别已被法律认可,拥有大量个人财富完全可能是合理合法的又可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在个人财富所有权被确认以后,个人财富的流向,特别是用于奢侈性消费,虽然不为我们社会提倡,但它却完全是自主的。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一些人奢求高消费不仅不再受到歧视,反而成为不少人,包括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时尚,这就诱使了个人物质占有欲的膨胀。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在经济领域充分发挥作用,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都在同时作用,财富的流向存在明显的漏洞,腐败的可能性就产生了。由于处在这样的过渡的时期,过去那些能够制约腐败的规则在今天就不那么有效了。在现实经济运动中,虽然市场机制在很多方面起作用,但计划体制仍然在相当多的范围内广泛起作用,各级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各种经济利益的分配权,客观上为一些人捞取个人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只有深化改革,完成新旧体制的转换,从根本上堵死新旧体制转换中的漏洞,我们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经济关系。当今我国社会中的各类腐败,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行业不正之风乃至地方保护主义,绝大部分都是在新旧体制共同起作用下才滋生和蔓延的。只有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在完成政企分开、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的职能机构无权干涉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并且在投资方向的投资调拨、土地开发的审批、紧俏物资流转的市场供求等方面都按市场规则实行透明度极高的法制化管理以后,贪污、受贿一类的腐败才能大大减少。一旦取消了价格中的双轨制,利用职权获取低价产品倒卖的现象就会自然消失。事实上,在完善的市场体系里,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和其它经营者只有通过市场上公平竞争才能实现自己利益时,他们的目光是盯在市场变化上的。他们明白,除了依靠在市场上努力以外,依靠非法途径已经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们就不会用较多的精力去企求非份之财了。在高度法制化的市场体系里,为个人利益去行贿而得不到实际好处时,行贿的人就不干了。只有深化改革,才能实现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正常化。无数的事实表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消除经济上腐败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