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纵观国外现代化农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在不改变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发展农工贸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以取得规模效益。这样,既巩固充实发展了家庭承包经营,又使农户分散的经营纳入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轨道,这是我国农业逐步实现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农业产业化的核心 所谓农业产业化,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业初级产品生产为基地,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为龙头,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核心,把贸工农各个产业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的企业化、专业化、商品化和最终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这就是说,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只有这样,基地、市场、龙头才能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大限度地发挥参与一体化经营的各种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农业产业化经营才有良好的物质利益基础,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和凝聚力。从我国国情来看,处理好生产、加工、销售等参与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关键是要解决好农业比较效益偏低问题,特别是要使处于初级产品生产地位的农民,能通过参与一体化经营,获得大致的平均利润,否则,农民生产积极性就会受到挫伤,而加工、销售行业的发展就不能得到良好的物质保障,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业产业化一体化经营的稳步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农业产业化核心问题的经济原理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利益驱动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恩全集》第一卷82页)。同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原则,只有当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大致相等的时候,资本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流动才会停止。换句话说,经济发展的最终趋势,是出现由资本流动导致的各行业间的平均利润,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违背了这个客观经济规律,硬性阻止这种资本的有序流动抑制或没有形成这种资本的必然流动机制,或者说即使有所流动,但等量资本并没产生等量利润,那么各经济部门就不会协调发展,经济发展就会出现混乱,社会就会停止进步,甚至倒退。由此可见,在农业产业化一体化经营中,各种经济组织间特别是初级农产品生产,只有获得大致平均的利润,并伴随着资本的有序流动,各经济组织才能协调平衡地发展。而从我国建国以来的实际情况看,农产品生产比较效益长期偏低,这主要是由两个方面因素造成的,一是分散经营的农产品,经营规模过小,商品化、专业化程度低,劳动生产率低。另一个是体制因素,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人为地割裂开来,农民生产的大都是“原字号”、“土字号”的产品,只能得到原料生产这部分收益,很大一部分利益让加工、销售流通环节拿走了。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农民生产经营中所应得的利益,大体有43%左右在加工和流通两个环节流失掉了。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是难以从其它行业向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行业流动的,农业生产只能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一旦略有效益,广大分散的农户便一哄而上,但丰产并没有带来丰收,农产品生产随之又趋于低落,周而复始。建国以来农业生产长期徘徊及至改革开放以来农产品生产几次“大起大落”,究其原因,关键一点就是违反了“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这个客观经济规律。故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农产品经营中加工销售和农业初级产品生产的“剪刀差”问题,不能依靠简单地把农产品加工、生产、销售各种经济组织拼凑起来的办法,而是要在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中,通过调整和整合生产与加工、销售诸环节的关系,在系统中真正建立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使加工、销售者返回一部分利润给予农产品生产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各经济组织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工、销售企业才会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才会有良好的发展后劲,农业产业化经营才能稳定健康发展,否则,农业产业化这个新生事物最终就会仅作为一种时尚的东西而失去其长久的生命力,我国农业生产效益过低的问题也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业现代化也就难以最终得到实现。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种实现形式 目前各地农业产业化一体化经营,从实际出发,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组织模式,如“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但不管这些形式如何,我们的目标应是使公司与农户之间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有机联系,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使农民在生产经营中,不仅得到农产品原料的收益,还能得到加工和销售中返还的一部分利润,获得更大的规模效益。从实践看,要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需要有一个探索和发展过程,不能急于求成,但一定要明确建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的目标,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探索。首先,公司对农户要开展技术培训,提供优惠价格的农业生产资料,建立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其次,要采用契约制度,以相对稳定的价格(保护价),通过签订合同,公司与农户建立起稳定的购销关系,公司可以得到数量和质量比较稳定的原料,农户在销售和价格的利益上得到保证,互利互惠。第三,公司要从加工、销售经营获得的利润中,按交售实物量返回一部分给农户,也可以建立风险基金,帮助农户调节和避免市场风险,还可以对农户进行人身养老保险等措施,使农民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第四,公司与农户之间要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以土地、资金、劳动、技术共同投资,使企业与农户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新的资产组合关系,融合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