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以来,以百户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为先导,有计划分步骤的多项改革措施为标志,将国有企业改革转入重点推进、着力突破阶段,涉及面之广,难度之大,前所未有。1997年,中央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是要把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各项改革协调推进,力求国有企业改革有较大的突破。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精心部署和有关方面的协同努力下,终将迎来理想的预期。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直面这样的现实,国有企业的整体状况相当严峻,突出的问题是近年来盈利水平下降,亏损增大,特别是1996年一季度国有工业企业首次出现净亏损,大中型亏损企业户数增加,亏损行业增加。全国范围内亏损面积增大。据统计,1996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417.5亿元,比上年下降42.5 %; 亏损726.7亿元,增亏37.5%;亏损面为37.7%,涉及职工1550万人, 1997年 1—5月略有好转,但亏损企业亏损额仍高达409.59亿元,同比增长4.32%。全国大约有5—7 %的国有企业目前已困难到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地步,严重制约着国有经济的发展。 搞活企业,特别是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这一中心环节,政府在做好相关的配套改革的同时,把重点放在了国有企业本身。然而,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综合性、配套性很强的改革,需要方方面面高度协调一致,配套改革,方能达到目的。本文笔者就几个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转变、协调政府职能,规范政企关系 10多年改革的艰苦探索和逐步推进,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界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同职能,改变“政企不分”,构筑新型政企关系。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是计划把企业管得过死,窒息自主发展的生机;二是形成了一个古今中外最庞大的政府管理机构(包括党、政、群班子,改革开放以后发展更快)。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深入,加大转变政府职能的力度迫在眉睫。政府职能转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密切相关的各项配套改革能否切实到位,对进入制度创新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具有休戚与共的决定性影响。在以往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大体以改革的主体(即提出者和组织者)发挥作用。前期改革凭借放权让利等政策性推进,一些较浅层次问题容易解决,靠政府的组织推动可凑效。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政企难分问题越来越成为改革推进的制约因素,它触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调整和重组。由于直接牵涉政府的部门利益,牵涉机构精简和人员安置等,政府在仍为改革一如既往的动力的同时,也不可回避地成了改革的对象。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必然造成若干与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配套改革也相对滞后,从而严重制约企业改革的步伐。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指出,政府部门过度干预企业经营,是阻碍国企改革的症结。政企不分是国企改革最深层而又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府往往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国有企业虽然实行经理责任制,但董事会仍由多个政府部门官员掌权:企业的发展计划操纵于计委,人事变动由政府负责,出口由外贸部负责。政府部门成了企业的董事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无法成为独立的法人(《亚太经济时报》1996年11月28日)。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分解政府职能,转换政府职能。 (一)明确职能,规范政企关系。在传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集政府管理者、经济调控者、所有者职能于一身,政府与企业变成了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生产经营活动均听命于政府,结果产生一系列不规范、不符合经济规律的弊端,企业无生机和活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的经济活动将以市场为中心,企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等重大决策均由企业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决定,这样对原来的政企关系必须加以调整和规范。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体制下政企关系调整的目标、方向等作了科学的论述,总的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政企关系将由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转为间接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主要通过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制订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培育市场体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依法向政府纳税。这种新型关系是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前提,也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这种新型政企关系的建立,其中心环节是政企分开,即政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权分明,目的是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政府改革方面,在政府职能的转换。因为政府既是改革的推动者,改革的动力源,也是改革的对象。正是由于政府改革滞后,导致政企关系不顺,政府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与约束,影响和制约了企业改革的进程,成了改革的阻力。鉴此,政府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体系,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首先,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分开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理解,不能局限在企业有限的固定资产上,而应树立国有资本的概念。应根据历史上投资情况,明确界定政府在企业中的资本权益,并放弃对有形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只享有国有资本的增值与收益,要特别防止行政性分权放权时流失国有资本权益,鉴此,必须建立一整套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要通过制定国有经济长期发展目标,制定并运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汇率、税率、利率等经济手段,搞好国有经济的总量平衡,引导生产力和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节收入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同时积极培育和促进各种市场的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和社会秩序,以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