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城镇贫困问题尤其是绝对贫困问题是值得充分关注的。不仅总量已较大,贫困户的贫困程度较深,而且,与其他国家贫困者主要由社会弱者构成的情况不同,我国当前城镇贫困阶层的主体是经济效益不好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下岗)和退休职工家庭。从近一个时期的发展情况看,有关问题还有日渐严重之势,并且已经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从表面看,以职工为主体的城镇贫困阶层的出现和发展,最直接的原因是经济转轨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国有、集体企业的经济效益滑坡。但如果更进一步地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更深层的因素在于体制矛盾与障碍,而非单纯的企业效益问题。 一、收入分配领域中的矛盾及问题 贫困问题的出现和发展,从本质上讲是收入差距过于悬殊的结果。与改革前城镇居民收入高度均等化的情况相比,改革以来,收入差距的全面扩大是众所周知的,一个显著的高收入阶层也迅速形成。在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尚不高、可供分配的资源还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差距的扩大及高收入层的形成,必然导致一部分人收入的低下和贫困。 如果收入差距及贫困问题的形成完全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很多问题应另当别论,而且,也决不会出现贫困者高度集中于某一大的职业群体的情况。我国之所以出现了贫困者主要由企业职工构成的特殊情况,显然是由于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矛盾和问题。 在目前的收入分配领域中,除分配方式的多元化、竞争条件与起点的不公平以及非法和腐败收入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外,还有一个与职工贫困关系最密切的问题是,受特殊的社会组织方式、利益分配方式的影响,个人的收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个人能力及贡献,而是取决于所在的单位及部门。这种突出的单位制问题,决定了很多职工之所以沦为贫困,就是因为他们所就职的企业效益不好。考虑到我国劳动就业体制中浓重的计划色彩,很多人的贫困也就具有强烈的先赋特点,对个人来讲是一种完全被动的结果。 目前直接影响职工收入及生活的企业效益问题,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的亏损问题,也与分配领域中的矛盾有关,并主要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 其一,竞争条件不公平。与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经济以及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乡镇企业相比,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普遍有着更高的劳动力成本及其他经济成本,当然也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在事实上也存在税负过重的问题。这就自然形成企业贡献与效益的不对等。此外,目前效益不好的多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性企业,在劳动力资源过剩、而其他生产要素(如资金)又严重短缺的情况下,要素收益的不对称问题也极为突出。很多不同类型企业之间效益的差异实质上是源于对稀缺资源的占有与控制能力的不同。在同是属于国有的制度背景下,这种差异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二,在企业经营利润形成后的再分配过程中,企业利益(当然也意味着职工利益)损失过度。国有、集体企业不仅承担着较重的社会责任及税负,由于国有经济与政府之间特殊的利益关系以及目前较为混乱的税费状况、严重的腐败问题,往往使企业利益受到过分的切割甚至是掠夺。企业除承担法律范围内的各种义务外,还要面对形形色色的来自于方方面面的摊派、收费甚至是强取豪夺。我们在一些地方的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交纳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费用竟达上百种。一些亏损企业的职工明确表示,他们的企业就是被“吃垮”的。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企业发展还是职工利益都是无法保证的。 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政策连续性问题 目前涉及贫困职工较多的困难企业及行业中,有些是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明显属于夕阳产业的企业,有些是对资源高度依赖而目前资源又近于枯竭的行业和企业(如森工、煤炭等)。此类企业的效益滑坡或亏损是企业自身无法抗拒的。由于行业规模、地理位置以及经济调整过程中的各种结构性因素,产业转移等在短期内也难以奏效。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无论是企业的困难还是职工生活的贫困,都有日益加重的趋势。 这里明显涉及到政策及利益关系的连续性问题。客观上讲,这几种类型的企业多是计划体制时期建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不仅所有制关系,经济乃至政治利益关系都与政府密不可分,而且多数都为国家的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在目前(包括今后更加)困难的情况下,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就是,政府先前的有关承诺及高度一致的利益关系是否能够继续?更进一步讲,如果目前完全将企业视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过去的企业贡献应如何计算。在我们的调查中,很多企业也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有些企业甚至表示,他们从企业建立起所上交利税,已足以建几个同样的企业,现在企业亏损,政府却将其推向市场,不管不问,这是极不公平的。据了解,目前除少数发达地区和城市采取了较为彻底和有效的措施(如较大规模的行业兼并)外,多数地区无有效办法。而且,在一些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互相推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不仅上述特殊类型的企业与政府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在众多亏损(停产)企业的下岗职工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在我们的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下岗职工都提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过去在企业工作许多年,无功劳有苦劳,现在企业亏损(或停产),要我们自谋生活,过去的老帐怎么算?这是对劳动关系补偿的明确要求。众所周知,我国企业过去一直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政策,这种制度下的工资实际上仅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通过养老金、医疗费以及住房等各种福利和保障方式来体现;而且,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政府对不同企业的生产、利润及职工工资是采取严格计划方式管理的,这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化的包括保障及福利在内的利益统筹关系。按照这种事实上的逻辑,政府对企业职工是有责任和义务的。但据调查,目前多数地区的政府既无明确的补偿方式,也无补偿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