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畜牧业产业化的基本内涵 自1995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论农业产业化》的社论以来,农业产业化便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从广播电视,从报纸到杂志,到处可闻可见关于农业产业化的议论和文章。可以说,农业产业化的提法已被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广泛接受和引用。但是,时至今日,理论界对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甚至有的学者对农业产业化的提法提出质疑。 众所周知,农业是由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组成,因此,畜牧业产业化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个人认为,畜牧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传统产业由来已久,而畜牧业产业化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主要突出的是“化”字。“化”具有变革、创新、改进之意,“化”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把一个旧事物改造成一个新事物。因此,畜牧业产业化就是要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畜牧业产业体系改造成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畜牧业产业体系。这一产业体系由农(畜)、工、商、产、供、销等环节构成,牛若峰教授已对构成这一产业体系的环节下了明确定义。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畜牧业产业体系的各环节被不同的行政部门分割成条条块块,彼此之间不能有机地衔接起来。畜牧业产业化就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分割成条条块块的产业链条重新组合起来,把畜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完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 畜牧业产业化是一个宏观性的概念,必须要站在宏观的高度去理解它。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把“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或“公司+农户”与畜牧业产业化混为一谈,这是对畜牧业产业化概念的狭隘理解。微观层次上的“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或“公司+农户”,从本质上说是一个农工商综合企业,农户是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企业与农户之间没有形成一种长期的、稳定的、持久的联结机制,因此,不要认为它就是产业化了。虽然表面上看,它已同农户之间形成了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营机制,并能为农户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但是这种机制毕竟是建立在企业利益推动基础之上的,是以企业盈利为前提的。它与农户之间的联结是非常脆弱的,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它与农户之间的联结就会发生断裂,使农户又回到了原来的游离状态。这是由企业自身性质决定的,企业只有在盈利的条件下才能生存。另外,“公司+农户”的模式带有明显的区域性对于整个畜牧业产业的影响十分有限,因此,可以把它看成是畜牧业产业化体系中的一个细胞。 畜牧业产业化体系由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构成,一是要有一个健全的农民组织体系,二是要有一个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的农民组织体系是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载体,社会化服务体系是连接农户与产业链的纽带。农民组织兴办各种经济实体,经济实体向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通过社会化服务这条纽带,可以实现个体农民与企业、商业、贸易、市场及政府部门的对接,从而把“小生产”纳入了“大市场”的体系。 畜牧业产业化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可分为初级(发生)阶段、中级(发展)阶段和高级阶段。许多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畜牧业已进入畜牧业产业化的高级阶段,而我国的畜牧业产业只是刚刚开始畜牧业产业化的进程。有些学者对我国各地出现的畜牧(农)业产业化类型进行了系统归纳,有的归纳为五种。笔者认为,它们最多不过是畜牧业产业化的雏形,切不可认为它们已经是产业化了,并且作为一种固定的模式加以推广。 综上所述,我认为畜牧业产业化可以定义为:畜牧业产业化是一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以农民组织体系为载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分散的个体农户与产业链联接起来,把畜牧业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整合为完整的产业体系的过程。 二、畜牧业产业化的国际经验 许多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畜牧业产业化的基本模式是:农民组织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户。农民组织体系包括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技术组织。三种组织都以农民为服务对象,相互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在行动上作为一个整体协调一致,通过发挥各自不同的功能来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基本利益,如帮助农民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条件、缩小与工人的差别等。这些组织大都有一百年以上的历史,因此,这些国的农业化实际上从一百多年前就开始了,它们已进入了畜牧业产业化的高级阶段。 农民政治组织,有的国家(如芬兰)称之为农业生产者协会,有的国家(如德国)称之为农民联盟。不管名称如何不同,它们的作用与功能相同或相近。它们代表农民利益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农业政策提供咨询,并且参与制定政策的过程。如果政府部门制定某项农业政策遭到它们的反对,该项农业政策就很难付诸实施。该组织一般分为中央和地区(省)两级。中央级组织除参与制定全国性的农业政策外,还负责制定和修改自身的规章制度,协调下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通过自办的刊物向下级组织和农民提供各种信息。地区级(省级)组织参与本地区政府制定农业政策的过程,并向农民提供社会,法律、会计等事务的咨询服务,同时还组织农民再就业培训,为农民转职提供技术保障。地区级组织在基层(县级)设有办事机构,为当地农民提供服务。中央级和地区级组织的领导成员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每隔几年选举一次。根据章程规定,领导成员必须是农民或从事的职业与农业有关,这样就保证了领导成员能够代表农民利益,反映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会员制度各国间也存在差异,例如,奥地利实行的是强制性会员制,国家法律规定,凡是农民就自动成为农会的会员。而在德国农民入会完全是自愿的。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向会员收取会员费,农民向地区级组织交纳会员费,地区级组织向中央级组织交纳会费。另一项收入来源是通过办企业,但企业必须以为农民提供服务作为允许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