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十分落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仅与东部、中部地区有很大差距,就是与本省区的汉族地区相比,也还相差一大节。西部民族地区经济贫困,社会落后,却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我国正在开发和尚未开发的矿产资源、水电资源、森林资源和各种土特产品资源,相当大一部分集中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多少年来,西部各族人民都把摆脱贫困落后、实现富裕繁荣,寄托在丰富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然而,我们多年来在开发西部自然资源的实践中,却普遍看到这样一种强烈的经济反差现象;一方面是筑大水库、建大电站、开大矿山、办大林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是库区、矿区、林区各族农民丧失或部分丧失生产生活的物质条件,生产艰难,生活贫苦,长期处于贫困落后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温饱。因此,库群矛盾、矿群矛盾、场群矛盾此伏彼起,连绵不断,变成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不解决这一问题,西部各民族企盼通过开发丰富资源实现脱贫致富、兴旺发达的美好愿望就不可能实现。从多年的实践来看,仅仅用调解、救济、补助的方法,也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更不用说实现脱贫致富了。笔者经过多年调查与思考,认为需要对重大自然资源的开发模式进行改革,从所有制形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来保证重大资源的开发能有效地带动当地各民族经济的发展繁荣,使当地各民族摆脱贫困,得到温饱,走向富裕,才能缩小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从根本上解决库区、矿区、林区的矛盾和纠纷,加强各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 为了理出改革现行资源开发模式的思路,我们需要对上述经济反差现象进行深入分析。为什么在大型水力发电站附近的农村还点着油灯?为什么大矿山的寨子还穷得连买盐巴的钱都难找?为什么世代居住在森林里的山民与采伐林木所得的收入无缘?这原因在哪里呢?我们搞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不就是为人民谋幸福、实现共同富裕吗?为什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搞到了老百姓的家门口,淹了他们世世代代耕种的土地,挖了他们祖祖辈辈居住的山坡,砍了他们年年岁岁赖以生存的森林,却不仅没有给他们带来好处,反而给他们带来搬迁、污染、丧失劳动对象,生产生活困难重重等苦楚呢?这与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宗旨不是背道而驰吗?经过对这种经济反差现象进行多年的研究,我们发现问题出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尚不完善上,出在现行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上。具体来说,造成上述经济反差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现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把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严格的区分开了。井水不犯河水,因而产生了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多层次占有之间的矛盾:大电站是国家的,电站旁的村庄是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当然不能白用国家电站的电;大矿山是国家的,矿山上的寨子是集体的,集体的农民当然不能挖国家的矿去卖换盐巴钱;大森林是国家的,森林里的山民是集体的,集体的山民当然不能分享采伐森林所得的收入。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在开发资源的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在客观的物质存在上,这两种公有制之间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国家的大电站,是在宪法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起来的;国家的大矿山,也多是在宪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山坡上开采的;国家的大林场,则是在山民世代居住的地盘上划出来的。在开发自然资源上,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已经是皮与肉的关系,不可分割,井水河水已经汇合、交融在一起了。可是,现行的经济体制确确实实、真真切切的把二者分割开了,中间横着一条深深的沟壑,井水不容犯河水。因此,要解决好库群、矿群、场群的矛盾和纠纷,使重大资源的开发能有效地带动当地各民族经济发展繁荣,就需要从改革现行资源开发模式上找出路,从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上找途径,其核心问题是土地关系。过去,由于国家一穷二白,加上还没有掌握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以高度集中的行政手段,采用不等价交换甚至是无偿划拨的方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搞建设,靠广大各族农民对祖国对党对社会主义的热爱,为国家建设作出牺牲。我们用这种办法开发资源,建成了许多大中型企业,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留下了许多长期解决不了的后遗症,致使许多库区、矿区、林区的矛盾和纠纷尖锐复杂,变成了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历史发展到了今天,需要我们对这种传统的资源开发模式进行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构造出新的资源开发模式,在开发资源征用土地的时候,遵循宪法的规定,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地位,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合理的偿还,使农民在开发当地资源过程中获得发展富裕的机会。 那么,如何改革传统的资源开发模式,如何理顺资源开发中土地关系呢?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已为我们指出了方向,提供了理论依据。马克思指出:“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这种土地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中文版698页)马克思在分析建筑地段的地租、 矿山地租和土地价格时进一步指出:“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中文版873页)按照马克思的论断, 凡是有地租存在的地方,都有级差地租,而且这种地租都遵循着和农业地租相同的规律。凡是自然力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家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不论是瀑布,还是富饶的矿山,是盛产鱼类的水域,还是位置有利的建设地段,那些因为对这一部分土地享有权利而成为这种自然物所有者的人,都可以从经营者那里取得地租(平均利润)。而且,这种地租会随着对这种自然力需求的增长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增加。马克思所论述的,虽然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地租,但这一理论所揭示的,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客观规律,因此,同样适用于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关系。 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国家各经济部门、各种企业,在修水库建电站、开矿山、办农林牧场,特别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开发这类资源,兴办各种企业,需要征用宪法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时候,对于土地价格的计算,就不能简单地只给耕地年均产量若干倍的赠偿,不能只赔偿耕地而不赔偿未开垦的荒地,也不能简单地以一度电一厘钱或几厘钱作为建电站给库区的救济扶持。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对于建电站、矿山、农林牧渔场所征用的土地,在计算每亩土地的价格时,应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计算地价的公式来计算,即地价=地租额÷利息率。地价的高低,是由地租和银行利率这两个因素决定的,并随着这两个因素的变化而上下浮动。地价与地租成正比例,地租越高,地价就越高,反之也一样;地价与利率成反比例,利率越低,地价就越高,反之也一样。而地租,则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绝对地租。 即为使用土地而必须作出的支付,包括对使用已被开垦的土地和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的赔偿;(2 )级差地租。包括由于具有肥沃的土地,丰富的水能,富饶的矿藏,奇特的风景等,租借使用后形成的级差地租Ⅰ;土地、水能、矿山、旅游点等经过追加投资后形成的级差地租Ⅱ;(3)垄断地租。这是由于开采稀有昂贵金属获高额利润而形成的地租。举例来说,比如有一座矿山,每亩一年的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垄断地租各为50元,年地租额即为200元。现把收取地租改为出卖土地,让渡土地所有权, 那么,每亩所获的地价,如果存入银行,每年所获得的利息,必须同每年出租土地每亩的地租额相当,即200元。假设银行存款利率为5‰,每年要取得200元的利息,就需要200÷5‰=4000元这样一比款存入银行。那么,这座矿山每亩的地价就应是4万元。再假设银行存款利率为5%,只需存入4000元,每年就获得200元的利息, 这座矿山每亩的地价就只是4千元。而地租的高低,是由使用土地所创造的价值决定的。 利润越高,地租就越高,两者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