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有一段非常明确的论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这对公有制“主体地位”作了非常清楚的量和质的界定,对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一关系社会主义性质,同时关系中国改革方向、前途的根本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公有制主体地位量的规定性 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的规定性,不是我们以往所认识的那样:越公、越纯越好,也不是用其它标准来衡量,而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公有制经济?它包括哪些构成部分?二是公有资产包括哪些?何谓“占优势”? 先谈第一个问题。公有制经济是资产属于公共整体所有、以各种形式经营、不断运行的经济成分。这里包括三个要素:公共整体所有的资产,采取多种形式经营,不断运动增值。公共整体所有首先是整体性,即不可分割性。公有的资产不是在占有、使用权上不可分割,而是在所有权上不可分割。所以,由私人集资入股(但不合作)的股份公司,哪怕是公众化程度很高的公司,也不能说是公有制公司。因为公众公司的资产是分属于不同私人所有的。否则,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很多也可以称为公有制经济了。其次是代表性。公共整体所有的资产,不可能由公共整体来经营管理,必须由代表公共整体所有权及其利益的机构和人来行使所有权,并维护所有者的利益。否则,公共整体所有的资产就会成为只有抽象所有者而无具体负责人的资产。至于这些资产的经营、占用、支配和使用,则可以由所有者直接委派人员,令其负责,也可以招聘人员履约负责;可以授权委托经营,也可以发包、租赁经营。不管采取哪种方式,以下几条原则缺一不可:一是要有全权,二是要负责任,三是要有监督,四是必须竞争(可在委派过程中由内部竞争产生,也可在招聘过程中公开竞争产生),五是保值增值。这也就决定了公有经济的不断运作因素,因为资产不运动,是不可能增值的。这种公共整体所有,多种方式经营,不断运动增值的经济成分,就是公有制经济。 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说:“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就是说,凡公共整体所有的资产,不管其参与何种具体形式的经济运行过程,也不管由谁来主持经营,只要公共所有部分的权益不变,这种经济现象的本质就没有变。具体看一个一个的微观经济实体,它们的经济性质,则是由占绝对或相对优势比重的资产权益的性质决定的。完全公共所有的当然是公有经济,公有资产权益占相对优势和较大比重的,也是公有制经济。公有资产成分不占优势的经济单位不能称之为公有制经济,但它其中仍然包含有公有制经济的成分。所有国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其它性质经济中的公有经济的总和,构成公有制经济的总量。没有量就没有质,公有制经济的“质”,必须要有能够决定它的最基本的量来规定。这个量的规定,就是江泽民同志所说的:“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样,用参与经济运行的“公有资产”来标识公有制经济,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来界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使问题明晰了。 再谈第二个问题。公有资产包括哪些?何谓占优势?资产包括生产经营性资产、生活消费性资产、公共基础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笔者认为,江泽民同志所说的“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中所指的“资产”是经营性资产。因为国家或集体拥有国土、矿产、森林、河流、海洋、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道路、桥梁、机关、学校、军事等基础设施,再加上公共消费性资产,如果把这些非经营性资产都计算成价值,数量极大,与经营性资产相比,无疑会占优势。显然,仅保持这种公有非经营性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优势,是不能“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的。 现在有些同志有意或无意地用产权替代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且仅在资产所有权意义上使用产权。这将造成思想上的混乱。“资产”不等于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经营性资产)只是“资产”中的一部分,但却是决定社会财富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性质的有根本意义的部分。这一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归谁,是公有还是私有,标志着社会的不同性质。公有产权,是公有的消费性、基础性、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权利的总和。而生产资料所有权,只是经营性资产的同等权利。所以资产不等于生产资料,产权不同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如果把公有经营性资产(生产资料)在社会总经营资产中占优势,理解为只要求公有全部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那么,即使卖掉全部公有经营性资产,仍然可以保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显然,这不是十五大报告的本义。但如果不明确生产资料(经营性资产)和资产、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产权的区别,就很容易造成对十五大报告的这种误解。这是一个关系重大的原则问题,含糊不得。 从简单的算术意义上理解,“占优势”的量是指“大部分”。在合二为一的单位中,任何一方拥有51%以上的份额,就取得了量的优势。但如果是合三为一,若其中一方为34%以上,而其它两方相等,这34%的一方也拥有相对优势。依此类推,合四为一就只要其中一方占有26%以上,合五为一只需21%以上……。按照西方国家的实践,公众化程度高,股权分散的股份公司一般只要拥有30%,甚至更少的股权就可获得控股权。拥有控股权,也可以说拥有了相对“优势”。但这是从一个一个的经济单位的内部资产结构来说的。而且显然包含一个前提,就是与控股方相对应的不是一方,而是多方,而且,这多方结构中的任何一方都无力单独与占“优势”的一方相抗衡。否则,原来格局的控股地位和优势便不复存在了。由于股权是可以转让买卖的,时刻都处于流动状态。这“多方”中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能收购其它方的股权,把分散的不能与控股方抗衡的众多小股权集合成大股权,从而取得优势。所以,要保持公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保持公有资产的优势,途径只能有三:一是公有资产比重保持51%以上不变,不参与流动;二是不允许非公有单个股东购买超过公有资产比重的股权份额;三是在掌握产权结构流动态势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公有资产股份的比重,用水涨船高的办法始终维持公有资产比重的优势地位。当然,这是对需要保持公有资产控股地位和优势的公司而言的。不需占优势的,当然不在其内。具体采用何种途径,应该根据不同产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也不能一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