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改革的深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理论界与实践界的定论与共识。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走股份制之路;对传统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已成为我国经济域内的主旋律。尤其是,在股份制改造中,产权利益源自何处?产权如何界定才明晰?产权利益怎样定位才比较理想?如何公正合理的地分享产权利益,方可能做到避免分享矛盾,又保证资产不断保值、增值?本文拟对股份制改造中的这几个关键问题作一些研究与探索。 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所涉及的股份制改造的对象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等其它企业。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产权利益 (一)现代经济学上产权的涵义 传统的经济学认为,产权利益来源于资产作为一种必需要素并具有垄断性投入经营而形成的“超额利润”。 现代经济学则认为,产权不是单纯的东西,而是一个复合体,它包括权力与权益两个层面。从权力层面来看,指产权主体对资产的占有、支配、使用;从权益层面来看,指产权主体对资产利益的享有与处置。两者在一般性情况下可以通用,而在特殊的社会环境中,尤其是当今市场经济背景里,可能形成运行路径分岔,特别是在某一权层上,甚为明显,比如所有权的派生形式与经营权的派生形式等等。在市场经济里,产权收益主要缘之于资产属性的细化与独立化。在市场过程中,市场给定了产权的价格与交换的可能性,并且决定了价值的实现及其数量关系。因而,市场中的产权,实际上大多是抛开了权力,而单单在运作权益。在此,笔者基本上认同现代经济学上的此种观点。 (二)股份制改造后产权分离但不可侵蚀 股份制改造完成之后,各种产权(如所有权和经营权)基本上是分离的,但不可侵蚀。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货币的借贷,借者得到货币的经营权,既可开店经营,又可投资生产,而货币所有权在贷者手中。地主与农业资本家,农业资本家租借了土地,便取得了对土地的经营权,农业资本家如何经营土地,是耕作还是转租,由经营者来决策。那种认为农业资本家不是经营土地,而是经营农作物的观点难以成立,好比说养鸡场不是经营鸡而是经营蛋一样可笑。农业资本家“绝不能把土地卖了去抵债”,正好说明在两权分离中,经营权不能侵蚀所有权。 (三)产权利益的来源 资产具有保值与增值的功能,这是众所周知的,而且这就是产权利益的来源。 现代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派为突出对资产权的分析,把资产分为货币与债券两类,并认为一切实物资产均可以债券的形式替代。笔者赞同这一分析观点,同时认为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功能有两个渠道加以实现:一是通过投资经营获利而实现;二是时间因素本身也使其自然增值。前一种渠道已经公认,在此简单论述一下后一种渠道。 任何一次资产的未来收益都因时间因素而大于现期收益,经济学把此解释为现期资产更值钱,即: R=p[,r](1+r)[n] n 或 R= ∑a·(1+r)[i] i=1 a(1+r)〔(1+r)[n]-1〕 或 R=───────────── r 或 R=a[,1](1+r)+a[,2](1+r)[2]+a[,3](1+r)[3] +…+a[,n](1+r)[n] R-资产未来收益 P[,r]-资产现值 Lim r \ r-时间受益率,r在n→∞且 0 n→∞ / n-时限 上述公式展现了三种不同资产未来收益形式,现行金融制度里, r表示银行利息率。 在存在货币与债券两种资产结构中,人们对货币或债券资产的持有与选择,涉及到资产的时间受益率问题,比如依现代债券市场中的债券价格公式: R BP=── r 其中,BP—债券市场价格 R—债券按固定利率的收益 r—时间受益率即市场利率 当r=10%时,若R=10(元), 则BP=───=100(元) 10%102 当r=15%时,BP=────=66─(元) 15% 3 这样,当人们预期的r将要上升时,人们与其购买债券获得10 元的收益,不如将货币存于手中更为有利。因为如果将100元购买债券, 虽然能得10元的收益,但当利率上升到15%后,面值100 元的债券市场价格只有66元,也就是说会给债券购买者带来资产损失43元,反之,持有100元货币者,相对地看获得43元时收益。 这说明时间受益率对两种资产具有不同影响。资产贬值只有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资产对时间受益率反应程度不同时才会发生。而且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资产可以自由转换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资产形式的转换而撇开资产贬值风险,使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充分的可能性与可实现性。 二、股份制条件下的产权界定 (一)产权界定的内容 在股份制条件下,企业的产权界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类出资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产权界定。 这种产权界定的理论意义在于明晰两者的行为,避免权力间的相互侵犯。 2、出资人之间的产权界定, 其实质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确认和调整。 3、企业剩余产权界定。旨在明确增量资产的归属, 增强剩余产品积累的动力。 (二)股权与企业法人产权的界定 股权,即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以及转让股权等权力。出资者不分身份,一律以均等份额的多少出资,同股同价、同权同利同责。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分配,只能运用股东的权力影响企业行为,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出资人与企业法人都必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各自的产权权利,出资人不得越权干涉企业法人自主行使产权;企业法人行使产权也不得损害出资人利益。否则对方都有权申请仲裁或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