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经济特区走过了一段辉煌的历程,但进入90年代以后,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全方位开放格局的初步形成,以及以市场为取向的体制改革,使经济特区与内地的政策、体制趋同,加之特区投资成本较高,特区的竞争优势正走向削弱。今后,特区还能再“特”吗?特区的前途在哪里? 一、来自国内外的挑战 (一)政策趋同和体制趋同。 在设立经济特区之初,中央把特区定向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的灵活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地区。特区之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特殊的对外经济政策,对特区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对前来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和出入境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待遇,对特区自产产品的出口和自用物资的进口采取灵活简便的管理措施,免征关税。二是实行特殊的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赋予特区政府较大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特区企业较多的经营自主权,即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先行一步。这些也正是特区取得长足进步的重要保障。 然而,特区之“特”正在淡化。政策趋同和体制趋同正在使特区的特殊政策优势和体制优势渐渐消失。所谓政策趋同,是指各地区特殊的优惠性经济开放政策差别趋于缩小。这并不是说目前不同地区的特殊对外经济政策不存在了,也不是说各地的对外经济政策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了,而是从发展的趋势而言的。从发展的角度看,一方面,各地区政府为推进本地区的对外开放,吸引外资,争相制订优惠的对外经济政策,这缩小了地区间的政策差别。另一方面,关贸总协定要求各缔约方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具有全国统一性和透明度,乌拉圭回合就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达成协议,要求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各地区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妨碍了对外经济政策的全国统一实施,也使对外经贸政策缺乏透明度。以后,我国对外经贸政策和法规都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统一发布实施,包括特区在内的特殊的优惠政策也受到影响,它的实施也必须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要求,一些不符合关贸总协定原则的规定会被解除,外商在我国将得到国民待遇。如果特区没有其他的对策,与全国对外经贸政策趋同无疑是难免的。 优惠政策趋同使经济特区依靠政策落差吸收外商投资、扩大对外贸易遇到了困难,不寻求政策上的突破,特区在政策方面之“特”将被淡化。 特区的决策者也注意到了政策趋同的压力。问题还不止于此,对特区的挑战还在于他们手中的另一张王牌——体制优势也正在消失。经济特区走在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列,使它们可以在90年代初仍能利用体制落差加速本地的发展。然而,当特区的体制改革取得进展时,不仅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经济,而且透过特区这个窗口,广大沿海和内地看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前沿涌现出的经济活力,这对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全国都已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目标,并已大张旗鼓地开始动作。特区人也感到了总有一天体制上的优势也会荡然无存,而且这一天不会太遥远了。 (二)生产要素价格上涨,竞争优势减弱。 对经济特区的挑战除了政策趋同、体制趋同,特区之“特”趋于淡化外,更为严峻的是,由于近年来经济特区的个人消费品和投资品的价格快速上涨,特区的优势削弱。在消费品价格上涨,生活费用提高,直逼港澳的情况下,劳动力成本上升很快,劳动力便宜的优势不复存在;房地产价格猛涨,领全国之先,导致投资成本提高。这些,都使投资回报率下降,特区对外商的吸引力正在下降,一些外商寻求新的投资领域,向我国其他地区转移投资。特区同国内其他地区相比,竞争优势正趋于减弱。 二、特区还能再“特”吗? 政策趋同、体制趋同,特区还能再“特”吗?生产要素价格上涨,投资回报率下降,竞争优势减弱,特区的出路何在?对此,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观点之一:加大特区优惠政策的倾斜幅度。持这种观点的人,从特区自身的利益出发,认为既然特区是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地区,在优惠政策趋同的情势下,就该允许特区制定比其他地区更特殊、更优惠的对外经济政策,加大倾斜的力度。这种观点把特区发展的支撑点建立在优惠政策上。我们认为,特区的竞争优势与优惠政策是分不开的,但单纯的地区差别性的优惠政策无助于特区的长远发展,它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各地攀比政策优惠,造成肥水外流,得不偿失。而且这种作法也没有认识到经济运动规律,任何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永远依靠特殊政策的支持。东南亚许多国家设立的开发区,实行优惠政策,而当开发区发展起来后,投资机会不再如前,外商投资就转移到了其他地区,开发区成了一块块的“飞地”,没能保持某一开发区的永久繁荣。中国有条件、有能力保持经济特区的长久繁荣,但仅仅依靠更优惠的政策无异于隔靴搔痒。保持特区的繁荣,不在于制定什么更优惠的政策,而在于跳出过去单纯的优惠思路,利用过去十几年来形成的先期改革开放形成的发展优势,确定新的发展目标,并结合必要的政策支持,使之起到全国经济发展火车头的作用,带动全国经济增长。 观点之二:把经济特区作为单独关税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既然关贸总协定主张缔约方全国对外经贸政策的统一性,给特区特殊的优惠政策将受到极大限制,那么,如果把经济特区建成特别关税区,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关税政策,将来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加入关贸总协定,这样,经济特区就可以自行决定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中国经济特区”的名义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经济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这就既不会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又会使特区继续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它不失为一种“可以考虑”的选择。然而,一厢情愿是行不通的。这样做有可能使复关困难重重的中国在复关进程中遇到更多的麻烦,它取决于特区能否享有完全的处理对外贸易的自主权和实行单独的税率、贸易规章等,也取决于缔约方的态度,而且,这样做也可能遮住特区这个“窗口”对内地的辐射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