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外高桥建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以来,到1992年9月底,中国自北向南已设立了大连、天津、青岛、张家港、上海、宁波、福州、厦门、汕头、广州、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和海口等13个保税区。经过几年的建设,都已投入运营。 中国保税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按其所处地理区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沿海港口型保税区,即在港区内划出一个封闭式的隔离区,有的直接与专用码头连为一体,有的则通过专用通道与码头相连。目前这种类型的保税区占绝大多数,如大连、天津、广州、上海、海口等保税区。第二类是内河港型保税区。位于长江下游的张家港保税区是中国唯一的内河港型保税区。张家港是上海经济区的组合港,是苏(州)锡(无锡)常(州)地区的重要进出门户,依托雄厚的经济腹地,交通条件也十分优越。第三类是边境口岸型保税区。如深圳沙头角保税区和福田保税区,前者紧邻一街两制的中英街和沙头角口岸,后者位于深圳福田新区南端,连接中国大陆最大的陆路口岸——深圳黄岗口岸。 从保税区的功能和特征看,也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综合型保税区,如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具有对外贸易、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出口加工、金融服务等功能,既可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也可以发展商品贸易为主,具多行业、多部门、多功能的优势。第二类是工贸型保税区,如大连大窑湾、海口、深圳的福田和沙头角保税区。虽然也经营贸易和转口。贸易,以及仓储和货物处理等业务,但仍以出口加工为主,兼顾金融、房地产、信息咨询、保税仓储、运输服务等第三产业,为加工和制造业服务。第三类是贸易型保税区,如张家港、厦门、广州等保税区。主要有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加工等主体功能,兼有金融、房地产等辅助工能。 从保税区的管理模式看,可分为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两个方面。所谓行政管理,即由保税区所在地的中央政府或所在地政府在保税区内行使国家主权;所谓经营管理,是指负责保税区规划、开发、经营和服务等事务的职能。目前,中国有三种不同的管理模式。 一种是政府行政管理型,即由保税区所在地政府组成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税区的规划、开发和对区内企业的投资立项、经营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我国目前大多采取这种形式。另一种是以港口当局管理的模式,即由港务局对保税区的规划、开发和经营实行全面管理。天津港保税区是我国现有保税区中唯一以港口当局管理的。第三种是公司形式的管理。这种形式,公司不属于政府的行政机构,而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它主要承担区内的开发、经营管理职能,为保税区的经营和开发服务,而保税区的行政管理则由地方政府的派驻机构实施。上海外高桥和宁波保税区就采取这一形式。 从我国保税区的设置条件看,一是具有优越的地理环境,它们虽然不具备香港、新加坡那样扼世界航线咽喉的独特地理位置,但大都靠近国际航线,有良好的港口自然条件,现代化的港口设施,其中不乏国际性大港。而且腹地广阔,市场容量大,交通十分便捷。特别是随着我国以及整个亚太地区经济的发展和贸易规模的扩大,将会促使太平洋西岸的国际主干航线向北延伸,从而为我国的保税区大规模吸引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货流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二是拥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在税收、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三是在经营管理方式上,采用了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通常做法,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在保税区内免除进出口关税;保税区内与国外之间的货物进出口可免许可证;国内外企业可在区内设立转口贸易机构,从事转口贸易和为区内企业代理国际贸易业务;区内实行现汇管理,企业外汇全额留成;区内各类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之间的货品可以买卖,并可通过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与非保税区企业进行交易等等。四是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以及保税区当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对区内的行政管理(包括行政机构的设立与权限、海关管理、商品进出口管理,企业注册、合同、破产,财产所有权、资金转移、应缴纳的税金和比率)和各种优惠待遇(包括投资奖励、税收减免、再投资鼓励等),都做出明确规定。一系列政策法规保障了保税区按国际惯例办事,为投资企业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