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指导性案例和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江大保护等典型案例之中,大量出现数人分工共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难题。例如,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采矿等造成生态损害方面,形成了“上游捕捞采挖、中游收集转运、下游收购销售”违法行为链;①在非法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水污染物等造成环境损害方面,形成了“上游供给、中游收集转运、下游处置”违法行为链。②在上述违法行为链中,所涉具体行为人数量众多且异质性强,不同环节的行为之间分工协作,具有“流水线”作业特质。其较之单个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更具有危害性和非难性。为有效应对数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裁判者一般会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搭建的数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规则(以下简称数人侵权责任规则)进行说理和裁判,并取得了一定成效。③即便如此,下列问题仍有探讨必要:(1)数人侵权责任规则旨在救济人身、财产等私人民事权益,追究数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旨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私人民事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在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和保护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适用数人侵权责任规则搭建的民事权益救济体系能否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以及切实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需要理论解释和实践验证。(2)依照民法通说,只有在造成“同一损害”这一前提之下,才能讨论数人之间究竟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④因生态环境损害和民事权益损害并不相同,⑤故在适用数人侵权责任规则时,需结合民事权益“同一损害”认定规则对生态环境“同一损害”认定实践进行总结提炼,并对可能出现的挑战进行回应。(3)针对数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既有研究主要聚焦于横向意义上的污染者A、B、C……共同或分别造成环境损害而引发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承担等议题。⑥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却显示,需在违法行为链的生态破坏者或环境污染者A(A1、A2、A3……)、收集者或转运者B(B1、B2、B3……)、最终处置者或购买者C(C1、C2、C3……)等纵横交织的复杂关系之中,发现共同或分别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内在机理,找寻数人构成共同侵权或分别侵权以及在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方面有无特殊之处。通过本文研究,笔者希望为司法实践中适用数人侵权规则追究数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提供一定参考。 一、适用数人侵权责任规则之证成:多维条件的聚合 能否适用数人侵权责任规则追究数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是保持适度谨慎。因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反映的是环境公共利益损害。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指“损害”特指私人民事权益损害,两种损害具有不同的属性和救济机理,生态环境损害难以整体性纳入“民事权益损害”范畴。⑧二是可以直接适用。理由在于,虽然《民法典》区分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但共同原因行为决定了两类责任可以适用通用或类似规则。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似乎能够支撑这一判断,但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废止了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即便司法解释废止了这一规定,也不妨碍适用数人侵权责任规则追究数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理由如下。 (一)引发民事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原因行为相同 准确把握原因行为是制定和适用数人侵权责任规则的逻辑起点。《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作为追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和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共同原因行为。既有研究表明,原因行为单独或者叠加可能会造成两种损害结果:一是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这是一种“纯生态环境损害”;⑩二是既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又造成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这是一种混合性损害。在混合性损害中,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又构成民事权益损害之必经阶段。 在混合性损害大量出现且日趋严重的背景下,秉持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各国法律率先对私人民事权益损害救济作出制度化回应,其主要举措就是建立包括数人侵权规则在内的民事侵权责任规则体系。在制定数人侵权责任规则的过程中,需要对数人共同实施或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原因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在适用数人侵权责任规则的过程中,则需要立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之行为主体、行为过程、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分析数人构成共同侵权或分别侵权的情形,继而判断数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11)既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源自共同的原因行为,加之生态环境损害构成私人民事权益损害之必经阶段,自身也未涉及特殊价值判断,直接援引相对成熟的数人侵权责任规则来追究数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就显然属于一种契合成本收益的制度设计。《民法典》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统一归并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进行制度安排,缘由可能在于民事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源于共同原因行为,至于它们之间的先后顺序安排,也有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直接援引或类推适用民事侵权责任成熟规则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