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以时间为依据制定特定时段的发展规划,是我国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实施的14个“五年规划(计划)”,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10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主要议题是分析研究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的时间性特点、时间性目标和时间性任务,制定符合时代要求的规划内容与实施方案,形成规范的时间秩序,发挥规划引领和顶层设计的制度优势,事关我国经济社会的中长期高质量发展。 发展规划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制度构成。一般认为,经济法以克服市场失灵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对一国整体的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干预为内容。经济法的有效运行,与国家整体市场、经济运行息息相关,涵盖着所有人的命运、利益和关切,是评价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国家的经济干预行为也存在失灵的风险,“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并非总能产生好的结果,有时会加剧拟解决问题的复杂性,或者产生意料之外的后果。②如何保障国家经济干预行为的规范、高效和科学运行,是经济法能否达到预期效果、满足社会期待的关键。 经济法功能的充分发挥由多重因素共同促成,其中时间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时间是宇宙存在的基本方式,是万物发展变化不可分割的持续过程。时间是社会制度的内在因素,所有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和社会互动,都可以通过时间加以整合。③任何制度和政策实施所需的基本资源、贯穿其实践的根本要素、续展其要旨的基础义项、衡量其目标的关键尺度,都包含着时间。④ 在法律范畴内,时间与法律的关系是一个重要议题。时间是法律的存在方式和既成性条件,所有的法律总是处于一定的时间之中,具体存在的法律都会被时间所吞食。⑤立法者只能在特定的时间结构中筹划立法,而不能自行筹划时间结构。⑥时间对于法律既有规范功能,也具有强制意义,⑦法律需要时间来构造,⑧同时法律也会建构时间。⑨法律领域的权利、正义等核心概念都与时间有着关联,“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值得保护”蕴含的权利保护时效问题,“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指向的正义实现效率问题,都是对时间与法律关系的描述和表达。 经济法与时间的关联尤为密切。经济法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条件和时间结构下运行,时间反映、规范和规定着经济法运行的整个过程,经济法主体、客体及内容,无不受到时间的影响和塑造。与其他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相对确定的法律制度相比,经济法的时间性极为明显,有着更为突出的时代性和阶段性特征。不同的部门法有着不同的时间特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当代人对写入宪法规范的“先定承诺”的信守,宪法不是短时间的政治,需要在一种历时延续、跨越代际的政治生活中展开,需要更长周期和跨度来“穿越时间”,呈现出更强的稳定性。⑩民法作为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也具有时间性和变动性,但民法与经济法的时间性有着极大的差异,古老的罗马法确立的民法基本规则至今适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现在依然有效,(11)民法上时间的作用,要么是作为发生或变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要么是确定特定法律关系起始、消灭或存续的法律标志。(12)行政法尽管也存在时间维度下的变动性,但行政法的理念、原则、价值乃至行政法实施中的工具和方法,并不会随时间发生根本的改变,时间在行政法上的功能,主要表现为控权功能。(13)在诉讼法上,诉讼时效固然是其重要的制度构成,但诉讼时效一旦确定下来,其并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动而需要随时调整。 与之不同,经济法以克服市场失灵、促进经济发展为内容,但市场失灵的样态、范围、程度、后果并不恒定,在不同时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也应依据特定时期的经济情势、市场发展的具体阶段来确定。和社会发展中的政治、文化等因素相比,经济领域的变迁与发展更为明显,以调整经济关系为内容的经济法有着更突出的易变性。比如在宏观经济场域,自发的市场会带来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经济运行中会出现扩张与收缩、波峰与波谷的频繁变化,宏观调控法的理念、原则、工具、模式、手段都需要随时间的变化而调整。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14)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均属于经济法的制度构成,两者在主体上具有相同性,在客体上具有同一性,在目标和手段上具有共通性。(15)历史的经验表明,经济法发展的大多数规律具有历史的暂时性,反映出其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依序演进的时间性。(16)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对象、经济关系具有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变化的特质,设定与市场失灵、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干预目标、干预过程和干预手段,并在运行中科学调整,是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要求。 在时间维度下,经济法意在建立一种时间秩序。所谓经济法的时间秩序,是将时间作为确定国家干预目标、设定干预过程、选择干预工具以及评价干预后果的考量因素,以实现时间维度下经济法运行系统化、规范化的一种状态。如何准确把握经济法中的时间要素,形成合理、规范的时间秩序,是经济法学亟须研究的重要议题。学术界对于经济法中时间秩序的研究较为缺乏,已有的研究尚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时间秩序既包括理论层面的认知与理解,也包括实践层面的运用过程。前者主要表现为对时间观念和时间功能的提炼,后者在法治框架下主要表现为时间规范类型的归纳和时间秩序的建构。基于此,本文拟对经济法中的时间观、经济法中时间的功能、经济法中时间的规范类型、经济法中时间秩序的法理构建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推动我国经济法的科学高效运行从时间角度提供一种思路。 二、经济法制度中的时间观 一般认为,时间观是对时间的主观把握,是人对时间的认知与感受。同样的时间会被不同的主体以多种方式感知,会形成不同的时间观,并对人的行为及相关事务产生重要的影响,人对时间的理解会产生深刻而普遍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可能会超过时间本身对人类的影响。(17)时间观念会影响时间秩序的形成,经济法制定和实施中的时间观,会影响经济法运行的结构、行为、模式和结果等整个内容,从而形成不同的经济法时间秩序。对经济法所应秉持的时间观予以分析,对于保障科学、规范的经济法时间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