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于20多年前发表文章《“是-应该”问题及其解答》[1],但只是缩小了“是-应该”的鸿沟,而未能将它完全填平。之后笔者从系统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试图把那个遗留的裂缝弥合起来[2]。近年来兴起的功能主义真理论提出“真”概念的单义性问题,使笔者意识到它是“是-应该”问题的延伸,并对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3-4]。本文将把笔者关于“是-应该”问题的这三个阶段的研究贯穿起来,加以进一步的改进和深化,提出一种较为完整的解决方案。 一、休谟的“是-应该”问题 “是-应该”问题是由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首先提出来的,该问题也被称为“事实-价值”问题。休谟指出,以“是”为系词的命题是表达事实的,有真假可言;而以“应该”为助动词的命题是表达伦理价值的,并无真假可言。既然这两种命题之间有如此显著的区别,那么从前者到后者的推理就是有问题的。休谟进而对此类“推理”的合理性给以否定。然而有趣的是,休谟在深入阐述人性的过程中,不经意间展示出对“是-应该”问题加以解决的某种思路,至少是向此目标逼近的某种启示。对这后一要点,我们将放到第三节加以讨论。 休谟谈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5]509 把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放在同一个推理过程之中,这是人们司空见惯的。休谟问题的深刻性出自他那与众不同的锐利眼光。休谟提出“是-应该”问题之后,紧接着给以否定的回答。休谟继续谈道:“这样一来就容易弄清楚理性和趣味的明确界限和作用。前者(对应于事实命题——引者注)传递有关真理与谬误的知识,后者(对应于价值命题——引者注)则给人以美丑和善恶的情感……理性,是冷漠和超脱的,它不是行为的动机,而仅仅通过向我们展示获得幸福或避免不幸的手段来指导从欲望或爱好产生的冲动。而趣味,则因为它给人以快乐或痛苦,所以它就构成了幸福或不幸,成为行动的动机,并且是产生欲望和意志的第一源泉或动力。”[6]111 总之,事实命题是由理性得出的,而人们的理性是客观的和冷漠的,它按照“自然界的真实面貌来发现之,不增不减”。与之不同,价值命题是由趣味和情感得出的,而人们的趣味和情感是主观的和“创造性的”,它“给所有自然的对象涂上发自内心情感的种种色彩”[6]111。由于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之间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区别,所以从事实命题推不出价值命题,正如从客观事实推不出主观情感。 不过,休谟把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之间的主客二分绝对化了。应该说,绝对客观的事实命题是没有的,一切所谓客观事实都打上人的主观认识的烙印。这一点康德看得很清楚,故而把客观事实称为“现象”,以区别于绝对客观但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另一方面,人的情感也不是绝对主观的。正如休谟已经指出的,情感是行为的动机,而面向事实的理性为行为提供指导和手段,这使情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还须指出,休谟关于情感和理性之关系的论述是不太协调的,一方面把二者之间的区别加以绝对化,另一方面又把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即宣称情感“成为行动的动机”,理性是服务于情感的“手段”,用以“指导从欲望或爱好产生的冲动”。为了消除这种不协调,我们的做法是:一方面摈弃理性与情感之间的绝对划分,把二者之间的主客之分相对化,从而把“是-应该”问题加以弱化;另一方面是基本接受休谟关于“情感动机-理性手段”的说法,从而在动机与手段之间建立合理的关系。揭示这种关系就是向“是-应该”问题的某种逼近,或者说是对“是-应该”问题的弱化。在这方面,当代美国哲学家普特南(Hilary Putnam)以某种方式向前推进了一步。 二、对“是-应该”问题的弱化:事实与价值的缠结 普特南在其发表于2002年的著作《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中,尖锐地指出休谟的事实-价值二分法是错误的,逻辑实证主义者把这种错误继承下来并推向极端。他宣称:“逻辑实证主义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是根据什么是‘事实’的狭隘的科学图像得到辩护的,就正如那种区分的休谟式的祖先是根据关于‘观念’和‘印象’的狭隘的经验主义心理学得到辩护的。”[7]27 普特南否认价值概念与事实概念之间存在“整齐划一的和绝对的”的区分,认为这两种概念总是“缠结”在一起的。他进一步指出:“如果我们观察我们的整个语言的词汇,而不是被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足以描述‘事实’的极小的部分,即使在个别谓词的层次上,我们也会发现事实与价值(包括伦理的、美学的和每一种其他的价值)之间的一种更为深刻的缠结(entanglement)。”[7]43价值缠结事实的程度有大有小,普特南把与价值缠结程度较大的事实概念叫作“厚伦理概念”(thick concept of ethics);相应地,与价值缠结程度较小的事实概念可叫作“薄伦理概念”,尽管普特南没有明确地提及后一术语①。 普特南举例说:“‘冷酷’这个词完全无视所谓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并欣然接受有时候用作规范的目的,有时候用作描述性术语。(实际上,‘罪恶’这个术语同样如此。)这种概念在文献中常常被叫作‘混杂的伦理概念’(即‘厚伦理概念’——引者注)”[7]43普特南常常提及的厚伦理概念还包括“慷慨”“勇敢”“笨拙”和“虚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