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审公廨是近代中国华洋会审制度的代表。1868年上海道台与领事团基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以下简称《会审章程》)设立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由中方谳员和英美等国陪审参与庭审。①法国领事拒绝签署《会审章程》,与道台另设法租界会审公廨,由中方谳员和法国陪审主持庭审。会审公廨有权受理租界内纯粹华人诉讼、华人为被告的华洋诉讼、违警案件和轻罪刑事案件。辛亥鼎革之际领事团独占会审公廨,中外共管的局面终结。学界对会审公廨制度的探讨多聚焦于上海公共租界,②疏于对法租界的考察,③难以呈现会审制度的全貌。较之公共租界,法租界会审公廨没有正式的会审章程,后人对其制度所知甚少。民国初年,姚公鹤称法租界会审公廨先后隶属于巡捕房和领事馆,“因其恒为附属品,诸凡潦草,并无公布之办法,故其内幕不似公共公堂之有章程可考”。他认为法国领事不承认《会审章程》,但中方谳员仍遵行。④20世纪30年代王宗旦也指出法国领事没有批准《会审章程》,“而实际上亦采用之”。⑤上海通志馆编纂的《上海市通志》提到1869年上海道台与法国代理总领事达伯理(Dabry de Thiersant)“议定一种协约”,称作《法租界会审协议》。这份口头协议包括如下内容:上海道台派委员每周一、三、五日赴法国领事馆,会同法国领事所派代表会审华洋讼案;法租界会审公廨不受《会审章程》约束;凡《会审章程》规定的外国领事权力,法国领事以最惠国待遇而同样享有。⑥ 以上记述无法确定法国领事对《会审章程》条款的取舍,难以呈现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制度特征。晚清时期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是否无章可循?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利用法国外交档案厘清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和制度的演变逻辑。就研究思路而言,本文关注华洋关系、中外博弈和英法角力等地方性因素对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影响。另以公共租界为参照系,力图揭示两个会审公廨的异同,以期完整呈现晚清时期华洋会审制度演进的历史脉络。 一 地方性的形成:1869年以前上海法租界的司法习惯 所谓上海法租界的“司法习惯”指会审公廨出现之前法国领事对华人实施司法管辖的非正式制度。这种地方司法习惯是法国领事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不断扩张与融合的产物,并在会审公廨出现之后得以存续。中法《黄埔条约》第25款和第27款规定了法国领事的审判权。这一特权溢出经典领事裁判权的范畴,构成法国领事参与审理华人为被告的华洋诉讼的法律基础。第25款规定如果法国人与华人“怀怨”,法国领事应予以调处。若调解不成,“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察核明白,秉公完结”。⑦该款法语约文为“le Consul requerra l'assistance du fonctionnaire chinois compétent,et tous deux,après avoir examiné conjointement l'affaire,statueront suivant l'équité”。⑧严格来说,参与“协力办理”的清朝官员处于辅助(assistance)地位。法国领事掌握了华洋纠纷的预审权和请求清政府派员协助的主动权。另外,“秉公完结”对应“依据衡平断案”(statueront suivant l'équité)。中西法典、法理和正义观不同。无论“秉公”还是“衡平”都相当含混。《黄埔条约》第27款规定华人为被告的华洋“争斗”案件仅由华官缉捕嫌犯,依据清律审断。⑨这两款对应现代意义上的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第35款和第38款分别照搬《黄埔条约》第25款和第27款。法国领事虽然只有权参与审理华洋民商事纠纷,但在实践中仍可扩张权限。一方面,法国领事利用清政府不谙现代民刑范畴,可以将特权延伸到各类华洋诉讼;另一方面,法国通过片面最惠国待遇分享他国在华特权。中英《天津条约》第17款规定中英法官“会同审办”华洋民商事诉讼。⑩这是中外条约首次出现“会审”概念。英国还利用中文版《天津条约》第16款的误译,攫取了华洋刑事案件的会审权。(11)法国领事可以援引这些权利。简言之,领事在华审判权视被告国籍分为两类,其一是经典领事裁判权,即针对侨民的管辖权;其二是会审权,即与中方法官会审华人为被告的华洋诉讼。外国领事的属人管辖范围从本国侨民延伸至被本国侨民起诉的华人被告。 虽然领事的审判权超出了经典领事裁判权的范畴,但中外条约对华洋司法的诉讼程序、会审方式和审判依据仍言之不详。19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小刀会起义、太平天国运动和第二次鸦片战争重塑了上海租界的法权,推动了领事司法特权的建制化进程。一方面,外国领事攫取了租界的属地管辖权。根据中外条约,租界仅供外侨居留,清政府仍有属地管辖权。1849年上海法租界辟界告示显示法国领事只负责法侨的租地事务,未注明其他职能。为抵御小刀会义军造成的社会动荡,1853年法、英、美三国租界合并,由英美侨民掌控的工部局统一管理。由于英法的嫌忌日深,法租界很快在事实上恢复了独立地位。1862年4月法国领事组建公董局。工部局和公董局的市政职能日渐完备,而清政府忙于内战,不得不默认租界市政机构的存在。此后,历任法国领事致力于捍卫法租界的独立性,既抵制清政府对租界事务的干涉,又对抗英国领事和英美侨民以建立“自由市”或统一市政等名目提出的租界合并计划。另一方面,法国领事开始独立审理华人为被告的各类讼案。江南战乱期间,上海租界华洋杂居的局面形成,华洋争讼和日常犯罪构成社会治理的难题。小刀会起义之后,清政府传拘和搜捕华人的命令,如未经法国领事许可,一概不得在法租界内执行。(12)1859年3月31日,法国领事设置违警法庭,移植了法国的违警司法制度,由领事单独审理租界内华人违反警务章程和市政法规的行为。(13)华人所犯轻罪刑事案件也由违警法庭审理。至于华洋民商事纠纷,则由法国领事和法侨代表共同审理。例如1859年11月的一起纠纷中,法国人萨拉贝里(Salaberry)和华人孔某合伙经营一家公司。孔某手下的一位跑街在交易中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萨拉贝里要求孔某承担全部损失。该案由法国领事爱棠(B.Edan)任主审,梅里登(B.de Méritens)任翻译,法国商人施米特(E.Schmit)和梅纳(H.Meynard)任陪审,莫诺里(A.Monory)任秘书。爱棠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伙合同,认定孔某对跑街造成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的财产被查扣,限三个月内偿清。(14)又如1860年5月和10月两起华商破产清偿诉讼中,法国领事相继援引《法国商法典》第462条、第577条和第578条厘清当事人的权责,查扣债务人的财产用于偿债。(15)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相继结束后,中外关系和清政府在上海的统治秩序趋于稳定。至迟从1864年4月起,法国领事不定期致函上海道台,请后者派代表到领事馆共同审理华人为被告的华洋讼案,例如拖欠债务、订货不出、入室盗窃等。(16)1869年1月14日,法国领事向公使汇报了他的司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