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层面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等文件,明确提出加强课程资源建设与质量监管。2025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1],为学前教育的规范化、法治化奠定了基础[2]。其第57条更是明确规定:“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应当经依法审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这一法律规定凸显了国家对学前教育质量的高度重视,也为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保障。自《学前教育法》颁布实施以后,对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进行审定就是贯彻《学前教育法》的重要体现。然而在实践中,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审定仍面临标准不一、专业性不足、适宜性难以衡量等困境,亟须系统化的理论支撑与实践引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辅导百问》的解释,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是指在幼儿园教师设计开展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时提供参考的教师指导用书、参考用书及与之配套的资源(文本资源、音视频资源等)[3]。这是一个比较权威、明确,容易把握和操作的概念,但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因为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经常是动态生成的,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其形式常常不局限于教师用书,也包含了各地推广的资源包等基于当地文化和生活而挖掘使用的“活”的资源。因此,从内涵上来看,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是为了支持幼儿教师科学、有效地设计与实施保育教育活动;在形式上,是一个包含预设性素材与生成性内容的多模态支持系统,既包含了有形的、提前准备好的资源,也包含了无形的、不断生成的资源。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是分层的。幼儿园课程概念的变迁是幼儿园课程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相互建构的过程[4]。后期还会进一步澄清和界定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的概念。 现有研究极少关注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的审定,对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进行审议是对学前教育课程质量把关的重要形式。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探讨课程审议的基本内涵[5]和机制构建,如有学者提出应基于CIPP(Context,Input,Process,and Product)模型建立课程审议指标体系,实现对学前教育课程背景、条件、过程与成效的科学评估[6]。二是探讨课程审议中的教师角色与资源优化,如有学者指出教师审议中的认知偏差和行政壁垒降低了课程的质量[7],而坚守儿童立场与提升教师自觉性有助于将课程准备转化为师幼共同成长的过程[8];也有研究强调教师应从单一实施者转变为开发者和决策者,以提升适宜性与专业水平[9]。三是探讨当前课程审议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优化,如有的研究指出教材审定制度规定笼统、公众参与不足和问责缺失,导致质量监管效率低下[10];也有研究者强调通过多方对话协商达成共识[11]。总体而言,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学前教育课程审议制度,在学前教育课程审议实践机制、教师角色和制度优化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对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审定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但对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审定鲜少提及,而且现行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其一,缺乏全面、连贯的系统性框架,难以整合背景评估、过程监控和成效反馈;其二,制度研究虽强调价值与协商,但监管执行乏力、公众参与不足;其三,学术讨论多集中于单一维度,尚未形成多维系统的分析工具。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学前教育课程审议制度的科学执行,也无法对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的审定形成有效的借鉴。 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审定的核心维度具有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最大依据,这就要求当前和今后的学前教育工作应在此背景下开展,因此合法性就构成了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审定的第一核心维度,是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审定的根本前提。合法性作为学前课程资源审定的核心维度为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的审定提供了基础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但这种保障是外在的、不充分的。因此,必须从学理上深入考察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本身是否符合儿童发展需要和教育规律、是否适应幼儿园所在地的本土条件和文化等情况,这体现了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的适宜性,适宜性是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审定的基本要求。除此以外,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的审定还需要有课程开发与评审过程中所依赖的教育专业知识体系,即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审定必须有专业化的内核引领,这是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审定的内在要求。这样,合法性、适宜性和专业性就基本构成了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审定的三个核心维度。 一、合法性是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审定的根本前提 (一)审定的合法性 在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审定中,合法性维度首先体现为制度认可与规范基础。在现代教育治理框架下,合法性不只是形式上契合现行法律法规,更要看重程序公正、社会认可及价值共识等多重属性,所以课程资源审定需经由既定制度渠道获得授权,且过程和结果要符合公共利益和伦理标准,这样才能确定审定行为合法且具有权威性。合法性是课程资源审定的根本前提,目的是保证课程不脱离国家教育目标和社会期望,并为后续适宜性、专业性评估提供稳固的制度环境。若审定行为缺乏合法性,即便具有专业性或者情境合理性也很难得到持续的社会支持和制度保障。 在具体实践当中,合法性维度体现为四个相互关联的层面:一是法律合法性,即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审定需要遵守国家的学前教育法规,如《学前教育法》及其上位法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行政合法性,其体现于教育行政部门的主导地位和审批程序上,以确保课程资源与当前治理体系相容;三是专业合法性,依靠学科共同体认可的知识标准与实用规范,例如由发展心理学和教育理论支撑的课程设计原则;四是社会合法性,反映出家长、社区和公众对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接受和信任的程度,常借助参与机制和反馈机制来达成。这四个层面并非单独存在,而是共同形成一个整体合法化机制,若其中一个方面缺失,审批过程的可信度和执行效力可能会被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