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协议组织法效力的主要争议 公司法上的组织法应界定为调整公司组织事项的规范群,包括两部分:关于公司机关的法律规范,涵盖机关的设置、地位、职权、组成和运营等方面;涉及公司内部人员的法律规范,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股东协议的组织法效力,指协议经法律的效力评价后,在组织法层面的法律效果。学界对组织法效力达成的最低程度共识是,股东协议能够对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内部人员)产生拘束力。实践中,法院对于股东协议是否具有组织法效力、具有何种组织法效力等问题,存较大分歧。 (一)股东协议是否具有组织法效力 若股东协议具有组织法效力,首先体现为其拘束力在主体范围上的扩张,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秉持协议不具有组织法效力的人认为,合同相对性只有通过法律特别规定才能排除,否则违背了主体基于自身意思为自己形成法律关系的私法自治原则。合同通常处理当事人的事宜,但股东协议不同,它以构建或改变公司治理秩序为重要目标,以直接处理公司组织事宜为常态。此背景下,部分法院认可了股东协议的组织法效力。 (二)股东协议具有何种组织法效力 在认可协议组织法效力的阵营中,对于其具有何种组织法效力,也存分歧:第一种模式是扩张股东协议的合同效力。此模式下,股东协议的组织法效力源于合同法。股东协议的组织法效力与合同效力并无本质区别,组织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该模式又可分为两种子类型。其一,将股东协议完全等同于债权合同,其效力、履行与救济均与一般债权合同无异。其二,虽承认股东协议属于债权合同,但鉴于组织法上的特殊考量,认为协议的履行、救济须受到限制。 第二种模式是将股东协议纳入组织规则框架,其组织法效力源于公司法。此模式下,股东协议能够径直改变公司法有关组织事项的规定,具体表现为创设特别股东权利或变更公司机关职权等。此时,组织法内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不是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非正常展开也不以违约为典型。该模式可细分为两种子类型。其一,把股东协议与章程、决议并列,使其成为第三类组织规则。其二,将股东协议纳入既有的组织规则中,将其视为或效力等同于章程或决议。 二、股东协议组织法效力的理论基础 (一)组织法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法律效力可从两个维度理解:拘束力维度,具备法律效力意味着能够对主体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法律效果维度,具备法律效力体现为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相较而言,对于合同呈现的组织法上的效果的讨论尚显不足。在学理层面,能够产生组织法效力的规则被称为组织规则,以章程与决议为典型。借此,可通过对比章程、决议的组织法效力与合同效力,阐释两种效力的差异,并最终类比剖析股东协议的组织法效力。 1.可拘束主体的范围不同 在组织法范畴内,章程、决议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首先体现于对股东、董监高等主体的拘束力,即便上述主体并非章程、决议的签订者。章程、决议构成了董监高信义义务、股东权利的规范渊源。 2.拘束内容不同 章程、决议的主要内容并非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章程等在组织法上产生如下效力:第一,直接产生授予、消灭代理权或变更代理权范围的法律效果。第二,直接致使股东权利变更或消灭。第三,直接产生制定、变更、废除公司程序规则的效果。第四,直接设置、变更、取消公司组织机构。可见,在拘束内容方面组织法效力体现为对公司法关于组织事项规定的变更或细化。 3.履行方式不同 某些情形下,章程及决议需董事落实。由此存在将其解释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然其与合同效力存在差异:第一,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建立于公司与董监高之间,而非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监高之间。第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仅取决于公司的单方意思。第三,差异在董事等履行债务不符合章程或决议时的法律后果方面尤为突出:首先,违反章程、决议等组织规则的内外部行为,其效力存在瑕疵。其次,违反章程、决议属于违反董事义务,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与合同责任存在较大差别。这既体现在责任形态上,又体现在同一责任形态的构成要件上。 4.救济程序不同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守约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相反,若股东、董事等违反章程、决议,原则上只有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违反主体承担责任。即便股东与违反主体同为章程、决议的签订方,股东也无权直接请求后者执行章程、决议。 (二)股东协议组织法效力的正当性基础 组织规则具有组织法效力,根源在于其被评价为公司意志的外在彰显。那些能够被评价为公司意志的协议,与章程、决议具有同质性,可具有组织法效力。 法人实在说主张公司意思有别于股东意思。该说下,协议组织法效力命题可作如下展开:第一,协议原则上不具有组织法效力,若要具有组织法效力,须兼具形式与实质正当性。第二,组织法效力内容的法定性。组织法效力即法人意志的内部效果,其可拘束主体的范围、拘束内容、履行方式与救济程序等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未经法律允许不得变更。股东协议具有前述组织法效力,是法人实在说的体现。 相反,公司合同理论下,协议组织法效力命题可作如下展开:股东协议原则上能够产生组织法效力,且组织法效力内容不具法定性。股东可选择将组织法效力构造为合同效力,也可选择将组织法效力构造为章程或决议。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约定无法让“组织法效力”突破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