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包括侵犯商标犯罪、侵犯专利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这四个部分。知识产权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法定犯,它是以违反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为前置条件的,因而知识产权法可以说是知识产权犯罪的前置法,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密切关系。知识产权法中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违法行为,而知识产权犯罪是情节严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例如,前述四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就是以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为内容的。这里应当指出,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并不是知识产权法的罚则,而是将侵犯知识产权中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并没有设专节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只是设立了个罪,即假冒商标罪。在1979年《刑法》颁布的时候,我国并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我国第一部《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8月23日。我国是在没有前置法即《商标法》的情况下,在《刑法》中设立了假冒商标罪。由此可见,假冒商标罪是《刑法》规定先于《商标法》。至于假冒专利罪,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先于《刑法》规定,我国1984年3月12日颁布的《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中的《刑法》第127条是指对假冒商标罪的规定。①因此,侵犯专利罪是在《刑法》并未规定的情况下,直接由《专利法》以类推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 在1979年《刑法》实施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例如,1993年增设了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进一步扩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刑法保护范围;1994增设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②在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整合了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刑事立法,在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同时增加侵犯商业秘密罪,③在此基础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根据。 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无论是构成要件还是罪量条件都采取了较为概括和笼统的立法方式,由此对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拘束力,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刑法的细则化规定,对于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前后共计颁布了四个解释和一个意见。④我们注意到,前三个解释是连续性的,也就是说,后一个解释并不取代前一个解释,而是对前一个解释内容的增补或者规定的细化。但《2025年解释》与前三个解释的关系则是以后者取代前者的关系。在《2025年解释》生效以后,前三个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均被废止。⑤前述《2011年意见》则未被废止,但其内容如果与《2025年解释》不一致的,以《2025年解释》为准。由此可见,《2025年解释》统一了“两高”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是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司法机关认定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法律根据。 一、侵犯商标犯罪的重要问题 侵犯商标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它具有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标管理秩序的双重属性。因为侵犯商标犯罪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但在《商标法》中作了规定,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作了规定。例如《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7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5年6月27日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所列举4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从刑法教义学分析,侵犯商标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双重法益,其中主要法益是商标专用权,次要法益是市场竞争秩序。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犯罪中的下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相同商标的认定。对于这里的相同商标,几乎每一个司法解释都作了规定。例如,《2004年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提出了判断相同商标的三个标准:完全相同,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及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⑥需要指出的是,完全相同是客观标准,因为商标之间的相同与不同,是以客观形态呈现的。但上述司法解释在完全相同之外,又提出了其他两个判断标准,将相同商标的判断标准从客观转向了受众的主观认知。因为这里的视觉无差别是指虽然两个商标在客观上存在差别但在受众的视觉上难以分辨这种差别。至于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更是将受众的认知作为判断标准。随着这一对相同商标的判断标准出台,事实上扩张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范围。 此后,《2011年意见》第6条对相同商标作了明确规定。⑦这个标准采用列举的方法,删去了完全相同的判断标准,前三点都是将改变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某些特征判断为是相同的商标,由此可见扩张了相同商标的范围,它与相似商标或者影射商标的界限已经很难区分。及至《2020年解释(三)》第1条,在《2011年意见》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点,相同商标的标准更加松弛。⑧而后《2025年解释》对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相同商标的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在吸收整合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2025年解释》第2条⑨实际上是整合了《2004年解释》第8条和《2020年解释(三)》第3条的规定,其中,前半段是《2004年解释》第8条,对相同商标作了一般性界定,也就是解决什么是相同商标的问题。后半段则是以列举方式提出判断相同商标的具体标准,解决的是如何认定相同商标的问题。这部分内容与《2020年解释(三)》第3条的规定是相同的,因此,可以说《2025年解释》与以前的规定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