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度发展,网络犯罪呈现出犯罪场域虚拟化、侵害对象不特定化、危害结果指数级扩散等新特征。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除网络诈骗等典型的涉及被害人自主行为因素的案件以外,网络赌博等非典型意义上涉及被害人自主行为因素的案件在2017—2021年间也呈总体上升趋势。①此外,根据一项最新数据,截至2024年12月,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跨境赌博及关联案件7.3万起,打掉网络赌博平台4500余个。②这些数据表明在网络犯罪领域,涉及被害人自主行为因素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呈常态化趋势。由于涉及被害人的自主行为,在进行刑事责任认定时就必然会涉及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 被害人自陷风险(又称危险接受),是指被害人明知存在危险,仍然允许或参与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导致法益侵害结果发生。在网络犯罪领域,常见的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形包括参与网络赌博、向非法集资者加注资金等。例如,忻州闫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通过刷单获得小额返利后投入大额资金,最终损失8万元。③然而对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的研究,既有的结论倾向于将其定位于过失犯领域,在对其进行类型划分的基础上探讨归责问题。④其研究也因循着大陆法系理论话语体系,在客观归属的逻辑下探讨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可能性。⑤不难发现的是,传统刑法理论仅在理论逻辑本身以及体系地位上探讨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忽视甚至否定故意犯领域中该理论的适用,且通常倾向于将被害人视为无辜的受害者,其是否构成犯罪仅依赖于是否具备“受害性”。然而,在网络犯罪中,越来越多的被害人并非传统意义上完全被动的“受害者”形象,而是在某些情况下主动或无意间在客观上促进了犯罪的发生,其行为成为犯罪不可或缺的一环。若将传统理论代入网络犯罪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形,则会发现其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类型化思维不足、具体判断标准阙如以及存在过度出罪化倾向等问题,从而无法为实践的急迫需求提供理论供给。 综合而言,网络犯罪中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在刑法领域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未形成清晰的理论和实践指引。因此,有必要在事实层面分析网络犯罪视域中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形的特殊性,在理论层面检讨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于网络犯罪领域的适用不足,进而对理论进行修正以期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引。 二、网络犯罪中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异化特征 在网络犯罪领域,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形存在区别于传统的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形的特殊之处,这也是无法完全以传统理论进行处理的症结所在。因此有必要从事实层面加以分析,以为传统自陷风险的理论完善提供需求指向。 (一)行为样态特殊 在网络犯罪语境下,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形相较于传统情形具有的首要差异即为行为样态的区别。具体而言,体现为行为的去接触性、行为的链条化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信息的非对称性等特征。 1.行为的去接触性 在传统的犯罪语境下,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形通常发生于现实世界之中。典型案例就是德国梅梅尔河案:案中两位乘客不顾船工警告,在狂风暴雨之际要求船工送其渡河,结果船翻乘客死亡。⑥与此相似,游客在钱塘江观潮时不顾管理人员劝阻最后导致被巨浪卷走身亡的例子亦然。此外,我国刑法实务中也经常发生涉及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案件,例如肖凤侠过失致人死亡案:肖凤琴与肖凤侠二人为亲姐妹。肖凤琴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在前往派出所之前,肖凤琴致电其妹妹肖凤侠,要求肖凤侠将一些打虫子的药送至派出所,意图以服用农药威胁民警。肖凤侠随即购买了两瓶农药,并送至派出所交予肖凤琴。肖凤琴取得农药后进入卫生间,待其从卫生间出来时,面部通红,口有白沫。民警见状立刻拨打急救电话,但肖凤琴经救治无效死亡。⑦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被害人对危险的接受行为等都发生在现实世界中,两方的互动具有物理上的接触性。 而在网络犯罪领域,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完成,而且会在现实世界中对被害人造成实际影响。与此相对,被害人的行为也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其与行为人之间的互动也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内。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形中,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被害人对危险的接受行为等也都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完成,二者在现实生活中并未有实际接触,因此具有区别于传统情形的去接触性。 2.行为的链条化 在网络犯罪领域,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形中的行为往往体现出链条化特征。一方面,就技术逻辑而言,由于网络是数据化的虚拟空间,其中的物品和行为可以被解构为二进制的数据,因此网络犯罪中危险实现的过程可以被技术手段拆解为多个相互关联的独立单元,被害人对危险的接受行为也通过数字化节点逐级传导,最终形成复合型损害结果。这一特征打破了传统犯罪中“行为—结果”的线性因果关系结构。另一方面,在案件发生机理上,网络犯罪中的自陷风险结果通常不会一蹴而就,相反,而是一个持续的、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可能在不同阶段作出不同的判断和选择,而这些选择又会逐步推进风险发生过程。具体而言,网络犯罪中被害人自陷风险往往体现为被害人自我风险加剧的趋势。被害人在面对初步的风险时,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或采取错误措施,往往会被行为人逐步诱导,使得原本的风险不断累积,最终形成侵害后果。例如,在网络钓鱼诈骗中,被害人在收到第一封钓鱼邮件时可能意识到其中存在风险,但由于缺乏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点击了邮件中的链接,导致更深层次的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最终遭受财产损失。这种逐步深化的风险形成了网络犯罪中独特的行为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