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大问题,越是经常而持久地对它们进行反复思考,它们就越使哲学家的心灵充满与日俱增的困扰和沮丧,这就是:是否存在独立于人的思想和意识而存在的实在(reality),以及人类是否能够如其所是地认识实在或事物本身。这两个问题持续困扰着哲学家——特别是近代以来的哲学家——尤其是我们似乎无法对这两个问题同时给出肯定的回答。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国哲学家甘丹·梅亚苏(Quentin Meillassoux)所指出的,我们总是处在“相关性”当中。[1]结果就是,我们与世界的关系总是受到某种中介的影响,无论是感觉、概念、语言、历史,还是权力结构,以至于我们要么把“物自身”置于认识的界限之上存而不论,从而把认识限定在显象领域,要么在有所约束的实在论立场上坚持认识的客观性立场,如表征实在论、科学实在论、语义实在论以及概念实在论。 概念实在论(conceptual realism)是美国哲学家罗伯特·布兰顿(Robert Brandom)近年来在《信任之精神》和《逻辑-理由论》等著作中着力论述的哲学进路。这一进路将康德式的概念现象论转换为概念实在论,在所谓“双边同构的质形论的概念实在论”框架内,以理性形式(rational form)和理由关系(reason relation)两个核心概念构建认识主体和被认识的事物本身之间的联系。布兰顿从他的元语言理性主义体系出发,以元语汇(metavocabulary)为切入点,探讨语汇之间以语用为中介的语义关系。布兰顿认为:“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规范性的语用元语汇和表征性的语义元语汇所表达的内容之间的关系:它们阐明了谈论和思考活动与被谈论或思考的内容之间的关系。这就是主体与客体、心灵与世界、认识者与被认识者之间的意向联系。”[2]8于是在这一视域下,认识是一种规范性活动,认识事物本身在概念实在论的框架内不再是僭妄或悖谬的认识事业。 本文首先概述了从康德式的概念现象论前进到布兰顿的概念实在论的基本路径;进而通过对布兰顿的概念实在论的核心概念(理性形式)和关键特征(双模态质形论)的具体刻画,勾勒出概念实在论的基本图景,并阐明了概念实在论的规范性基础;最后以此为背景,简要概括了概念实在论所开启的哲学进路、所终结的物自身问题。 一、从概念现象论到概念实在论 近代哲学之前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主流是直接实在论或称朴素实在论,认为物理对象及其性质直接呈现在我们对它们的感觉经验中,而关于物理对象的一切知识必须以对这些对象及其性质的直接知觉为基础。这一思想主要以亚里士多德的“形式-质料”区分为前提,解释了对物理事物的直接知觉是如何可能的。不过,直接实在论自古希腊时期就一直饱受怀疑论的攻击,近代自然科学革命和新科学范式的建构,通过数学分析和科学实验把握遵循机械论的物理法则和由微粒构成的物质世界,这种科学革命导致的世界观革命不仅颠覆了日常经验在科学知识上的权威,还进一步质疑了对感觉的信任。笛卡尔通过“普遍怀疑”的理性主义方法,加速了朴素实在论的崩溃和二元论的主导地位,为表征实在论(representational realism)敞开了空间。 在心物二元论的框架下,自伽利略到约翰·洛克(John Locke),表征实在论将事物本身之存在、之所是与事物对我们之显现严格区分开来,从而将事物本身中的真实特性或客观特性与对感官的显现特性或主观特性、事物的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等一系列区分确定下来。形而上学的“自洽”反而使心灵如何能够跨越二元论鸿沟、“真实”认识事物成为难解之谜。概念与感知的对立形成了认识论光谱的两端:理性主义的进路在概念端是清楚分明的,在感知端则视之为混乱;经验主义的进路强调感知端的具体和生动,在概念端则斥之为抽象。最终,在康德哲学中,把“相关性”逻辑推到极致,建构了以显象和物自身的区分为基础的先验观念论。在这种显象与物自身的二分法中,显象是唯一的认识对象,而物自身却是认识的来源之一和形而上学前提;空间和时间是一切认识必不可少的感性直观形式,而物自身则成为认识的根本界限和不可知的现实领域[3];这一不可知却可思议的领域复又成为实践理性的自由理念和理论理性的范导原则。 在布兰顿看来,康德的认识论框架采取了形式与质料的二分法:在感性领域以空间和时间为纯粹直观形式,赋予感觉材料以秩序;在知性领域以范畴为概念形式,赋予经验内容以秩序;通过概念、判断和推理形成了独特的规范性立场。这种把概念阐释(conceptual articulation)限定在显象领域的观点,可称为“概念现象论(conceptual phenomenalism)”;反过来,布兰顿的概念结构理论则是概念实在论——“即在话语推理的表征内容(discursive representings)与其所表征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两端,都能够辨析概念结构的观点”①[4]。 概念实在论是布兰顿在《信任之精神》中提出的,目的是从规范性哲学视角解读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并在《逻辑-理由论》中详细论述了这一哲学立场。布兰顿基于其一贯主张的推理主义语义学和规范语用学的理论框架,结合当代分析哲学的最新成果阐明了概念实在论。②[4]这一理论聚焦于以蕴含(或逻辑推论)和不相容两种逻辑关系为基础而建构的理由关系,强调了以质形论(hylomorphism)为特征的双模态(bimodal)概念内容的同构性,明确了理性形式规定下的心灵与世界的共在。根据概念实在论,语言表征与实在的意向性结构中的主观维度和被表征的客观维度都被置于概念框架之内。概念实在论所提出的概念形式同构理论突破了传统分析哲学中主观/客观、语用/语义的二分法,构建了新型的心物关系模型,使心灵与世界共享一种“概念结构”或“理性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