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阐释活动中的公共性及其生成是一个引起学界较大关注的话题。阐释的公共性在理论上表现为公共理性的发挥及阐释效力的形成,对文学阐释活动的启发性体现为文本意义的共识性接受和文本价值共识的公共展现。文学阐释活动是复杂的,公共阐释的形成需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阐释经验的表达与公共确认、文本意义的衍义与阐释博弈、文化惯例的影响与制度化约束、阐释的对话与批判等问题都非常重要。无论是以上哪类问题,都需要在某种“阐释的处境”中表达共识性的声音与期待,这样做有利于积极有效传达文本的意义与价值,体现阐释共同体的原则与立场,并展现人类理性能力对阐释的影响,这便是公共阐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所在。在文学阐释活动中,公共阐释面临体验及其确证、文本意义的衍义与阐释博弈、阐释的个性与公共性的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既是公共阐释的基本问题,也是阐释理论深化与发展的表现。公共阐释既是一个理论命题,又是一个标识性概念,涉及文学阐释活动方法论的深化与阐释观念的拓展。 中西学者均对文学阐释活动的公共性、理性、公共理性等概念进行了多维度、多层次的理论分析,为深化和拓展中国当代文学阐释学提供了理论资源。近年来,中国学界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其中,张江的一系列成果对中国文学阐释的理论建构与思想拓展起到了重要作用。①这些理论成果表明,围绕公共阐释,文学阐释学的基础研究持续深化,公共阐释的实践导向及问题形式在阐释学理论研究进程中不断发展。中国当代文学阐释学在公共阐释、理性、公共理性等方面的研究展现了强大的理论创新能力,值得研究者高度关注和持续探讨。 一、文本意义的共识性:文学阐释活动中的体验与公共确证 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②在《科学时代的理性》中指出:“解释学的问题一般说来就是哲学的根本问题。”③作为哲学的根本问题,阐释不仅广泛涉及文本、真理、存在等范畴,而且深入触及理解、体验与阐释的关系问题。文学阐释活动亦是如此。无数经典文学作品传达了各种各样的体验,如人们耳熟能详的李清照的“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④苏轼的“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⑤等词句,均呈现了丰富的情感体验、人生体验和社会体验。这些体验与阐释有怎样的联系?伽达默尔对“体验”一词的探究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 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中梳理了“体验”一词的演进史,认为它最早是由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提出的。在19世纪,体验成为区别于“经历”的专有名词,人们对体验进行了再构造,突出了它“用以把握某种实在东西的‘直接性的特征’”。⑥这就形成了体验的特性,即区别于“自我经历”的特性。伽达默尔指出,这种再构造是以两方面的意义为根据的:“一方面是直接性,这种直接性先于所有解释、处理或传达而存在,并且只是为解释提供线索、为创作提供素材;另一方面是由直接性中获得的收获,即直接性留存下来的结果。”⑦在此基础上,伽达默尔分析了体验与阐释的关系,他认为体验是阐释的直接性前提,为阐释提供线索,即“直接的所与”。⑧总之,伽达默尔通过梳理“体验”一词的演进史,揭示了体验与艺术、阐释的关系。不仅如此,伽达默尔还在人文主义传统的基础上强化了“体验”一词的含义,阐明了它作为一般精神科学的认识论意义,伽达默尔说: 生命就是在体验中所表现的东西,这将只是说,生命就是我们所要返归的本源(das Letzte)。对于这个由活动结果而来的概念铸造,语词史提供了一个确切的证明。因为我们看到,“体验”这个词的形成是与一个浓缩着、强化着的意义相适应的。如果某物被称之为体验,或者作为一种体验被评价,那么该物通过它的意义而被聚集成一个统一的意义整体。被视为某个体验的东西,不同于另一个体验——在这另一个体验中是另外的东西被经历——就像它不同于另一种生命历程一样——在这另一种生命历程中“没有什么东西”被经历。被视为某个体验的东西,不再只是一种在意识生命之流中短暂即逝的东西——它被视为统一体,并且由此赢得了一种新的成为某物的方式。⑨ 由此可见,伽达默尔对“物的体验”、“体验之物”和“某个体验”进行了区分,揭示了在文学阐释活动中不同层次的体验方式及其阐释意义。 在文学阐释活动中,虽然体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体验不等于阐释。情感体验、人生体验、社会体验等只有与生命、文化和价值等发生关联,才能真正展现阐释意义与价值。如果局限于一己悲欢,那么这种体验就失去了普遍性,只是某种“物的体验”;从“物的体验”上升到作为艺术的“体验之物”,一定会体现为个体体验升华后的普遍哲思。在文学阐释活动中,正是这种从“物的体验”到“体验之物”再到“某个体验”的飞跃与升华,让阐释活动有了人文价值。正因如此,我们从汤显祖的《牡丹亭》中感受到“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⑩的情感体验,从曹雪芹的《红楼梦》中感受到“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11)的悲剧体验。 在文学阐释活动中,体验的价值对理解公共阐释亦有启发,文学阐释的公共性离不开对文本意义共识性的体验与确证。张江指出:“阐释由何而起。每一个确定的个体,对现象的体验、理解与阐释,皆由性起。性的全部构成,生命、本能、情感、直觉,因为现象的刺激,自然发生的神经感应,是全部认知的起点。”(12)在文学阐释活动中,体验构成了文学阐释的意义存在与展现方式。阐释从体验开始,在体验中发展,在从“物的体验”到“体验之物”再到“某个体验”的飞跃升华中确证体验的公共性,作为“某个体验”的艺术阐释从体验走向阐释的公共性。 我们以陶渊明的诗句“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13)为例做进一步说明。“物的体验”是一种具体的体验,从“采菊”“东篱下”到“见南山”,这些表述在一种“悠然”的境界中传达了“物的体验”,这种体验是具体的,是由“菊花”“南山”等客观之物支撑的。“物的体验”与“体验之物”的区别在于后者有情感与心境的渲染,“悠然”承担了这个功能。作为“体验之物”的“菊花”“南山”也不再是客观的物,它们有了主观的情感,有了伽达默尔说的“直接的所与”,也有了“阐释的处境”。不过,这还不是文学阐释中的公共阐释。文学阐释中的公共阐释是“某个体验”升华后的结晶,体现了超越“物的体验”与“体验之物”的普遍性与公共性,这种公共性的形成须具备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