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所有权的数字危机 所有权诞生于刀耕火种的混沌时代,作为私法理论中的基石性概念,其存在似乎是不言自明的。①但是,财产的形态正在向观念化的方向演进,关于所有权已经解体的论断在近一个世纪以来逐渐兴起。②步入数字时代,有学者进一步宣告了所有权的终结。③所有权制度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关于数据确权的探讨中,与所有权割席几乎成为共识。数据产权被认为是一种“不同于所有权的有限产权”,④仅具有“有限排他”效力,⑤其权利结构“不受一物一权原则的限制”,⑥并且使“建立在物债二分基础上的传统研究范式受到了一定冲击”,传统物权理论“依据权能分离的方式构建权利结构的方法在解释数据权益上明显捉襟见肘”。⑦我们不得不直面这一问题:所有权制度在数据场景中是否已然无法存续? 数据的平行持有现象是数据确权中的最大变量。⑧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多方持有同一数据的情形非但不鲜见,而且是数据价值共创过程中的常态。这使数据之上的权利呈现出明显的多重性,再无单一主体能够对数据享有绝对排他的完整所有权。⑨然而,“同一客体之上只能存在单一所有权”是否为不可改变的法教义?数据之上的多重所有权是否存在理论可能?此为本文需要解决的第二重问题。 多方平行持有同一数据的典型场景有二:其一,数据集的交易,数据供方将数据交付于需方后,需方成为新权利人,供方原则上需要删除数据。但实践中更常见的情形是供需方均保留数据副本,那么两者事实上均可能互不干扰地支配同一数据,甚至均具有独立对外提供该数据的能力。若供方再次将数据提供给第三人,则可能存在一数多卖或无权处分的问题。但是否存在另一种制度安排,允许供方、需方以及其后的第三人平行支配乃至于平行处分同一数据?第二种场景是数据的融合开发,即多方主体共享原始数据,共同开发结果数据。投入共享池的原始数据自然仍应归属于原持有方,对于他人的原始数据,各方原则上仅享有互操作权。⑩但对于结果数据,由于各方均有贡献,显然不再能够归属于单独一方。按份共有似乎是此时的常规选择,但是否存在其他权利配置方式?实践探索映射而出的理论问题是本文拟回应的第三重问题。 学者关于所有权已经终结的论断言犹在耳,而本文的主题正是数据之上的新型所有权。终结二字是极具历史学色彩的表达,因此本文也从制度发展史出发,先探求所有权在“主体单一”“效力绝对”两个方向上的演进,再尝试梳理所有权在概念流变中始终未变的核心特征。既然数据场景中一物一权、独占支配、绝对排他、完全物权、权能分离等经典所有权教义逐一受到了动摇,那么数据产权的基本原理也应重新表述,并以此验证数据产权是否构成对所有权概念的实质性颠覆。若数据之上可能成立平行的多重所有权,则需进一步构建调整平行所有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制度框架。本文基于数据的多方持有现象,探索平行所有权制度,以期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中的价值协同共创提供法理框架与规范供给。 二、所有权构造的双轨演进 探讨数据之上是否可能成立平行所有权,需要回溯所有权的发展脉络,平行的多重所有权是否在历史上有迹可循?考察所有权的概念变迁,单一所有权确实构成了制度发展的主线,但多重所有权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含义相继复现。所有权绝对的教义亦不断遭受冲击,相对所有权正突破理论藩篱而具备现实可能。 (一)单一所有权主导与多重所有权复现 数据的平行持有现象,在以单一所有权为原则的所有权制度中似为异类,因此学者多运用数据持有权等替代性表述,以避免直接使用数据所有权的概念。然而,多重所有实为所有权制度演进中的一条暗线,或是源于规范要件与商业实践的调和需求,或是源于功能特化的所有权分割思想,或是源于同一地区不同法律体系的分立,同一客体上并存多数所有权的现象实不罕见。但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些现象究竟是真正的平行结构的多重所有权,还是仅仅借用多重所有权之名指代单一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的派生结构?此为本节需要解决的问题。 单一所有权并非所有权的历史起点。土地的共同体所有权往往先于单一所有权形成,进入农业社会,绝对排他的单一性土地所有权才得以诞生。(11)古典罗马法时期,单一所有权被正式确立为所有权制度的规范原型,“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的思想成为一物一权原则的渊源。但在此时期,至少存在两种多重所有权现象:其一,“市民法所有权—裁判官所有权”并行的双重所有权现象。市民法所有权的要式交易程序严格,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业的发展,罗马裁判官为此设立了特殊规则,对于已受领交付但未完成交易仪式的受让人,拟制其已经通过时效取得所有权,允许其对市民法所有权人提出“买卖成交”的抗辩,并允许其在第三人侵害其物时以所有权人自居主张权利,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然而,裁判官法仅提供临时保护,裁判官所有权人要想取得真正的所有权人地位,仍需通过时效取得市民法所有权,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最终目标仍指向所有权的统一,并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平行所有权格局。其二,“赤裸所有权—准所有权”并行的现象。准所有权是地上权、永佃权等长期、稳定享有和使用物的权利,权能上已几乎等同于所有权,所有权人仅保留赤裸所有权,由此形成经济上的准双重所有权。部分后世学者认为永佃权人享有的是部分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一种准所有权。(12)但事实上,罗马法时代已经形成用益权和用益物所有权严格区分的理念,只是尚未抽象为现代意义上的权能分离理论,所谓的准所有权本质上属于他物权,单一所有权的教义在此时仍然是自洽的。